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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源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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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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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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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上市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
                      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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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
                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
                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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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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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
           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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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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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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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
           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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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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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本制度内容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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