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药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 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
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
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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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
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
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
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
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
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
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
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
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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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
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
料。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
资料信息的充分性,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
董事会, 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
等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
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
聘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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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 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司存
档保管。
第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 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独立董事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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