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 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007 号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通力科技”)编制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浙江通力传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 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通力科技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 (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 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 募集资金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说明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通力科技编制的上述 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鉴证报告 第 1 页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 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 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 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通力科技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自 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获取合理保证。 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 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 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 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浙江通力传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及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鉴证报告 第 2 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通力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姚丽强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夏育新 中国注册会计师:乐科源 中国上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鉴证报告 第 3 页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 式》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51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7,0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0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629,34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70,693,623.94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58,646,376.06 元。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剩余保荐承销费 人民币 51,460,032.00 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577,879,968.00 元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具体如下: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飞云支行 19246201040666669 204,781,3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飞云支行 1203281629200167881 20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577904089310908 50,412,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355900100100275768 122,686,668.00 合计 577,879,968.00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 师报字[2022]第 ZF1137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 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专项说明 第 1 页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项目备案 环评文号 资金金额 新增年产 5 万台工业减速 2101-330381- 温环瑞建备 1 20,478.13 20,478.13 机智能工厂技改项目 07-02-180462 [2021]47 号 2101-330381- 温环瑞建备 2 研发中心升级技改项目 5,041.20 5,041.20 07-02-260735 [2021]47 号 3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9,000.00 合计 34,519.33 34,519.33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 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 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864.64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 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总额为 21,345.31 万元。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21 年 1 月 28 日召 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的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 通过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资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自有资金预先 募集资金置换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额 投入金额 金额 新增年产 5 万台工业减 1 20,478.13 6,389.45 6,389.45 速机智能工厂技改项目 2 研发中心升级技改项目 5,041.20 568.03 568.03 合计 25,519.33 6,957.48 6,957.48 四、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0,693,623.94 元。 具体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专项说明 第 2 页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类别 金额(元) 承销、保荐费用 50,847,200.00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10,311,320.75 律师费用 4,650,943.4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16,981.1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667,178.66 合计 70,693,623.94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类别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承销、保荐费用 2,300,000.00 2,300,000.00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3,943,396.23 3,943,396.23 律师费用 235,849.05 235,849.0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58,490.57 358,490.57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36,916.10 36,916.10 合计 6,874,651.95 6,874,651.95 五、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1 日 专项说明 第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