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瑞晨环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2022-10-24  

                        股票简称:瑞晨环保                                     股票代码:301273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Rychen Technologies Co., Ltd.
               (上海市嘉定区申霞路358号3幢C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二〇二二年十月
                              特别提示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晨环保”、“发行人”或“公
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
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37.89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
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
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瑞晨环保所属
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4)。截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行业最近一个月静
态平均市盈率为 31.18 倍。

     截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3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T-4日股       2021年扣    2021年扣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EPS     非后EPS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1年)     (2021年)
300091.SZ     金通灵             3.74      0.0133      0.0118           281.20              316.95
300950.SZ     德固特            20.63      0.2860      0.2192            72.13               94.11
688096.SH    京源环保           11.67      0.5216      0.4531            22.37               25.76
300470.SZ    中密控股           37.57      1.3809      1.2586            27.21               29.85
                          平均值                                         40.57               49.91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T-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金通灵 2021 年扣非前、扣非后市盈率均为极端值,因此均未纳入市盈率平均值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37.89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36.22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6 日(T-4 日)
 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1.18 倍,超出幅度为 16.16%;低于同
 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1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剔除异常值)49.9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
 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
 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
 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公
 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
 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
 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1,641,792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4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6,985,302 股,占总股数的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
不足的风险。

     3、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
列事项:

     (一)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主体数量较多,市场集中度不高,目前处于行业集中的
过程中,行业竞争较为激烈,且对品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
果公司不能持续巩固并扩大竞争优势,不能持续保持较高的研发水平、设计及生
产质量,不能抓住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将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二)下游客户所处行业波动的风险

     现阶段,公司下游客户所在行业主要为水泥和钢铁行业,水泥及钢材市场价
格的波动会影响水泥和钢铁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建设及改造需求,进而影响公司的

                                   5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应收账款回款速度和业务开拓情况。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如果下游客户所处行业发生了不利变动,则会对公司的业务开拓情况和应
收账款回款速度等事项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业务经营中外协加工比例较高的风险

     公司经营活动中外协加工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外协采购金额占当期采
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55.60%、57.14%和 53.83%。
     虽然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若主要供应商出现产
能瓶颈、设备故障、劳动争议、原材料供给中断或财务困境等情况,无法生产与
公司质量标准及数量要求相符的产品,或者未及时交货、无法快速响应公司的产
品订单,将会对公司的产品供应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
务状况。

     (四)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7,965.37 万元、9,736.33 万元
和 13,397.65 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9,674.28 万元、29,836.47
万元和 40,763.81 万元。随着公司收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也随之增
加。如果下游行业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发生恶化,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坏账
损失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性现金流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146.20 万元、
2,564.92 万元和 1,772.05 万元,公司所处行业的特征导致公司存在金额较大的应
收账款、存货和预付账款,从而形成对公司营运资金的占用。报告期内,公司通
过按合同分阶段付款、货币资金付款与票据付款相结合、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力度
等方式来改善经营性现金流。若未来公司不能多渠道及时筹措资金或合理规划资
金的收付、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可能造成经营性现金流的大幅波动,从而
将面临经营资金短缺和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效节能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项目实施地点分
布于全国多个地区,2020 年 1 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自湖北省武汉市

                                     6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快速蔓延至全国,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各地
方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出台了若干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及
延期复工的通知。受此影响,公司 2020 年一季度项目开工率有所下降,对 2020
年净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业务开展已基本恢复正常,管理层将继续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
合疫情控制情况,通过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合理安排人员、加大业务开拓力度及
进一步提升产品服务品质等方式,努力降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负面影响。
国内疫情已逐步得到控制,但国外疫情陆续爆发,未来若因国外疫情影响,国内
疫情反复,导致公司各地项目无法正常开展,下游客户需求量发生重大变化,则
将会对公司后续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




                                   7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
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
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2〕1643 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1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瑞晨环保”,证券代码
“301273”。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16,985,302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10 月
25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1、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5 日。

(三)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瑞晨环保”。

(四)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 30127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71,641,792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7,910,448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6,985,302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54,656,49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

                                        9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
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
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
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925,146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3%,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陈万东        2,220.75       31.00%    2025 年 10 月 25 日
                      上海馨璞       1,057.50       14.76%    2025 年 10 月 25 日
                      巨晨樊融           528.75       7.38%   2023 年 10 月 25 日
                      虎鼎致新           470.00       6.56%   2023 年 10 月 25 日
                      万东商荣           423.00       5.90%   2025 年 10 月 25 日
  首次公开              张俊             240.00       3.35%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宁波申毅      127.9318          1.79%   2023 年 10 月 25 日
                      东证汉德      122.6013          1.71%   2023 年 10 月 25 日
                      东证夏德      122.6013          1.71%   2023 年 10 月 25 日
                       方廷侠             50.00       0.70%   2023 年 10 月 25 日
                       伍静波             10.00       0.14%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小计      5,373.1344       75.00%              -



                                    10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829.8802          11.58%   2022 年 10 月 25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92.5146          1.29%    2023 年 4 月 25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868.6500      12.12%       2022 年 10 月 25 日
    股份
                        小计         1,791.0448      25.00%                -
                 合计                7,164.1792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
“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
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1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2 年 9 月 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643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
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164.1792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1,791.0448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54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和 2021 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858.86 万元、
7,493.4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
定的上市条件。




                                     12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Rychen Technologie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 5,373.134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万东
 成立日期:                    2010 年 10 月 26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17 日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申霞路 358 号 3 幢 C 区
                               一般项目:从事节能环保科技、机电设备、新能源、
                               新材料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咨询,化工产品(除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经营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家用电器、电气设备、通讯设备、五
                               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高效节能水泵、机电
                               设备的销售,机电设备的安装,从事节能水泵、风机
                               的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高效节能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营产品
 主营业务:                    为高效节能离心风机、高效节能离心水泵等节能类产
                               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4 通用设备
                               制造业”
 邮政编码:                    201822
 电话:                        021-35072711
 传真:                        021-35072711


                                            13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互联网址:                    http://www.richenenergy.com.cn
       电子信箱:                    bodoffice@richenenergy.com
       董事会秘书:                  程原(021-35072711)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序                           任职起止                   间接持股数量              占发行前总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数量                          数量
号                             日期                       (万股)                  本持股比例 券情况
                                           (万股)                      (万股)
                                                        通过上海馨璞
                                                        持股 53.40 万
                                                        股;通过万东
              董事长、总    2021 年 7 月                  商荣持股
1    陈万东   经理、核心     10 日-2024      2,220.75   42.30 万股;     2,316.95     43.12%      无
                技术人员    年7月9日                    通过扬动管理
                                                        (上海馨璞股
                                                        东)持股 0.50
                                                            万股
                            2021 年 7 月                通过上海馨璞
              董事、副总
2    陈招锋                  10 日-2024             -   持股 211.50 万     211.50      3.94%      无
                经理
                            年7月9日                          股
                            2021 年 7 月
                                                        通过巨晨樊融
3    张卫红      董事        10 日-2024             -                        5.29      0.10%      无
                                                        持股 5.29 万股
                            年7月9日
                            2021 年 7 月                通过虎鼎致新
4     李伟       董事        10 日-2024             -   持股 78.33 万       78.33      1.46%      无
                            年7月9日                         股
                            2021 年 7 月
5    陈建波    独立董事      10 日-2024             -         -                 -           -     无
                            年7月9日
                            2021 年 7 月
6     陆方     独立董事      10 日-2024             -         -                 -           -     无
                            年7月9日
                            2021 年 7 月
7    莫旭巍    独立董事      10 日-2024             -         -                 -           -     无
                            年7月9日
                监事会主    2021 年 7 月              通过上海馨璞
8    吕增力   席、核心技     10 日-2024             -   持股 42.30 万       42.30      0.79%      无
                术人员      年7月9日                          股
                                                      通过扬动管理
                            2021 年 7 月
              监事、核心                              (上海馨璞股
9    赵鹏举                  10 日-2024             -                       15.00      0.28%      无
                技术人员                              东)持股 15.00
                            年7月9日
                                                            万股
                                                      通过扬动管理
                            2021 年 7 月
              监事、核心                              (上海馨璞股
10    薛艳                   10 日-2024             -                       12.00      0.22%      无
                技术人员                              东)持股 12.00
                            年7月9日
                                                            万股
11   陆银华    副总经理     2021 年 7 月            -   通过上海馨璞       211.50      3.94%      无

                                                  14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序                           任职起止                  间接持股数量            占发行前总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数量                      数量
号                             日期                      (万股)                本持股比例 券情况
                                            (万股)                  (万股)
                             19 日-2024              持股 211.50 万
                            年 7 月 18 日                  股
                            2021 年 7 月             通过上海馨璞
              副总经理、
12    程原                   19 日-2024            - 持股 105.75 万     105.75      1.97%      无
              董事会秘书
                            年 7 月 18 日                  股
                                                     通过扬动管理
                            2021 年 7 月
                                                     (上海馨璞股
13   朱福涛    财务总监      19 日-2024            -                     20.00      0.37%      无
                                                     东)持股 20 万
                            年 7 月 18 日
                                                           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万东。陈万东直接持有公司 41.33%的
      股权,持有上海馨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馨璞”)5.05%
      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上海馨璞的有限合伙人上海扬动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动管理”)0.68%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持有宁波万东商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
      东商荣”)10.0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持有公司 68.88%的表
      决权。

             陈万东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320826197409******,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
      统专业,学士学历。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南京富士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工程师;1998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区
      域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上海润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馨璞直接持有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 19.68%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15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名称               上海馨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5 年 6 月 1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42178298J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
                                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 328 号 7 幢 9 层 942 室
          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万东
        认缴出资额              6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主营业务的关系

     扬动管理持有上海馨璞 41.70 万元出资份额,间接持有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人 1.37%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扬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4 月 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WWF6X5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 328 号 7 幢 7 层 J476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万东
       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经营范围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营业务的关系

     万东商荣直接持有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 7.87%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16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名称               宁波万东商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 年 4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1WFT3L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N00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万东
       认缴出资额              3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
                               资等金融业务)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股权投资,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营业务的关系

     2、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直接股东上海馨璞、间接股东扬动管理系员
工持股平台,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2016 年 3 月,发行人前身瑞晨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馨璞作为员工持股
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以下简称“第一轮股权激励计划”),并
审议通过授权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本第一轮股权激励
计划的所有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方案、实施计划以及后续如有需要,
授权前述机构或人士继续确定、实施并办理在上海馨璞上直接或间接实施的新一
轮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全部事宜。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第二轮


                                               17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在上海馨璞基础上,通过新设合伙企业扬动管
理持有上海馨璞预留激励份额的方式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实施第二轮员工股
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已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上海馨璞、扬动管理
实施股权激励,共有 15 名持股对象。上海馨璞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19.68%,
扬动管理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1.37%。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馨璞的合伙人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陈万东                       30.30      5.05%        董事长、总经理
 2              扬动管理                      41.70      6.95%         员工持股平台
 3               陈招锋                      120.00     20.00%        董事、副总经理
 4               陆银华                      120.00     20.00%              副总经理
 5                刘旭                        84.00     14.00%             工程部总监
 6               吴勤毅                       72.00     12.00%              总工程师
 7                程原                        60.00     10.0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               孟彩霞                       24.00      4.00%             内审负责人
 9                陈健                        24.00      4.00%              行政主任
                                                                   研发部副总监、监事会
 10              吕增力                       24.00      4.00%
                                                                           主席
               合计                          600.00    100.00%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扬动管理的合伙人及其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陈万东                   3.40      0.68%              董事长、总经理
 2         朱福涛                 136.05     27.21%                 财务总监
 3         赵鹏举                 102.04     20.41%   生产副总监、生产技术部部长、监事
 4         薛艳                    81.63     16.33%         风机技术部总监、监事
 5         薛建康                  68.03     13.61%          营销部产品副总监
 6         邓晓静                  54.42     10.88%                采购部经理
 7         王小彬                  54.42     10.88%              运营管理部经理
        合计                      500.00   100.00%                     -

       上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出具的股份锁
定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


                                             1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于股份锁定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373.1344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1,791.0448
      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
      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占比       数量(万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陈万东              2,220.7500     41.33%           2,220.7500   3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上海馨璞             1,057.5000     19.68%           1,057.5000   14.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巨晨樊融              528.7500       9.84%            528.7500      7.3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虎鼎致新              470.0000       8.75%            470.0000      6.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万东商荣              423.0000       7.87%            423.0000      5.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张俊                240.0000       4.47%            240.0000      3.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宁波申毅              127.9318       2.38%            127.9318      1.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东证汉德              122.6013       2.28%            122.6013      1.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东证夏德              122.6013       2.28%            122.6013      1.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方廷侠                50.0000       0.93%             50.0000      0.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伍静波                10.0000       0.19%             10.0000      0.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92.5146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小计               5,373.1344     100.00%          5,465.6490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829.8802    11.58%          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                                            868.6500    12.12%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1,698.5302   23.71%          无限售期限
       合计               5,373.1344     100.00%          7,164.1792   100.00%              -

              公司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公司
      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1,133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

                                                     19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1              陈万东        2,220.7500     3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上海馨璞       1,057.5000     14.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巨晨樊融        528.7500       7.3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虎鼎致新        470.0000       6.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万东商荣        423.0000       5.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张俊          240.0000       3.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宁波申毅        127.9318       1.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东证汉德        122.6013       1.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东证夏德        122.6013       1.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10                             55.0680       0.77%             无
                 公司
              合计              5,368.2024    74.93%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20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791.0448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7.8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7.1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4.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6.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2.8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90 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计算,发行后每股
净资产根据截至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21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420.51538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3,582,5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9,223,948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 8,686,5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为 0.0229350710%,申购倍数为 4,360.13475 倍。

     根据《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8,135,820 股,网上投资者缴
款认购的金额 308,266,219.8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550,680 股;网下投
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9,223,948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 349,495,389.72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东方
投行包销,东方投行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50,680 股,包销金额为 20,865,265.20 元。
东方投行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3.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7,862.6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0,458.06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961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7,404.63 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
费用具体包括:

                      费用类别                     不含税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5,211.59
                      律师费用                                          63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59.00


                                     22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费用类别                        不含税金额(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7.17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56.88
                        合计                                           7,404.63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
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中包含了最终确定的印花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13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
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60,458.06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3.09 元/股(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15 元/股(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3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及母
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22]第 ZA1054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 1-6 月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799 号”的《审阅报告》。公司 2022 年 1-6 月的业绩情况及 2022 年 1-9 月
业绩预计情况等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投资者欲了解详细
情况,请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24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及项
目实施主体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账号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1                                                        98120078801400003907
         限公司                    限公司杨浦支行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2                                                        121939230010118
         限公司                    海嘉定支行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3                                                        216300100100344403
         限公司                    海长宁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2 年 9 月 2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25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在该期间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2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
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瑞晨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保荐代表人:洪伟龙、徐安生

    联系人:洪伟龙、徐安生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东方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
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
由保荐代表人洪伟龙、徐安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洪伟龙:现任东方投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07 年
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曾担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银河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副总监,先后主持及参与了东方证券配股、凯淳股份 IPO、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海医药 H 股 IPO、捷荣技术 IPO、太原刚玉非公开发行股票、银信科技可转债等
保荐主承销项目,以及天龙集团并购重组等项目。

     徐安生: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
学历,注册会计师。2009 年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曾担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监,
先后主持及参与了中金公司 IPO、安车检测 IPO、联泰环保 IPO、东莞证券 IPO、
联得装备可转债等股权融资项目,以及华帝股份、三变科技等并购重组项目。




                                   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万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上海馨璞、万东商荣、扬动管理,实际控制人的兄弟姐妹陈万青、陈健分
别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招锋、张
卫红、李伟、吕增力、赵鹏举、薛艳、朱福涛、陆银华、程原分别承诺:在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 5%的股东巨晨樊融、虎鼎致新分别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万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上海馨璞、万东商荣、扬动管理,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陈招锋、张卫红、李伟、朱福涛、陆银华、程原分别承诺: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4 月 25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万东,其他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招锋、张卫红、李伟、吕增力、
赵鹏举、薛艳、朱福涛、陆银华、程原分别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29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上述人员不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万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馨璞及万东商荣,
持股 5%以上股东巨晨樊融、虎鼎致新、陈万青就有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事项
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
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
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
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

     4、自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
总股本的 5%时,本人/本企业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30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1、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
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
将停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1)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 5 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2)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
迫使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不能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不符合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条件,则
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

                                    31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
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
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
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自实施完毕一次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或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实施完毕一次稳定
股价措施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本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3、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当触发前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公司应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
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在回购股票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后,公司将根据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公告、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程序及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2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 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单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
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视同公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4、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
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
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
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或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
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
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
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
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
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扣除历次已增持金额)的 30%,且单一会计年度用
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现

                                   33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0%,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
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
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如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
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的 100%,且增持公司股票
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按照
将由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稳定股价预案增持公司股票,至出现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停止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
实施要约收购时方可终止。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就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为保持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稳
定,本公司将严格实施《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
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稳定股价的预案》,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若违反相


                                     34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
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万东、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就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为保持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晨环保”或“公司”)
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稳定股价的预案》,自愿接受
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本次发
行上市《稳定股价的预案》,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瑞晨环保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
《稳定股价的预案》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瑞晨环保领取股东分
红(如有)。同时,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
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晨环保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
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关于构成欺诈发行时购回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
措施及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
形。
     若本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回购程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

                                     35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方式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万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万东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措施及承诺》,承诺内容如
下: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若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并已经发行上市,本人将利用在发行人的控制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方式回购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若本人被认定为对前述情形负有责任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方式买
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的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
有一定幅度提高,本次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
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
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
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
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
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36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
下措施以填补因本次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不断完善公司现有主营产品,开发新产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
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
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
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从而
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保障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
由,公司及相关承诺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
致歉,违反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万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万东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保护公司和公众利益,加强公司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

                                    37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
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承诺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
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


                                   3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有
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
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万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万东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发行人的控制地位,促成发行人在有权
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
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同时本人
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以发行价回购的,
本公司还将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购回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作为补偿。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39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
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
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出
具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40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验
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出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
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书》,承诺
内容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本所保证所出
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出具了《承诺函》,
承诺内容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相关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了《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41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承诺

     公司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施》,承诺内容如下: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本次发行,公司出具了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
诺等相关公开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的,则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4、自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
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证券品种;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承诺将按照
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




                                   42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
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万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万东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
诺》,承诺内容如下: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本次发行,本人出具了股
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承诺函、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
做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3、如果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
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43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
承诺内容如下: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
发行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
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
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本
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
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44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45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4 日




                                  46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