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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晨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1-03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2-007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3 号)同意注册,上海瑞晨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910,448 股,发行价格为 37.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78,626,874.72 元,扣

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 74,046,309.4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04,580,565.2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961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

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

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646.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湖州瑞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晨智能”,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效节能风机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

主体)注册资本进行实缴,本次实缴注册资本完成后,瑞晨智能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使用募

集资金人民币 25,251.01 万元向瑞晨智能提供无息借款,上述借款期限自借款发

放之日起 不超过 5 年 ,可提 前偿还 或到期 续借。 上述两 笔款项 合计 人民币

29,897.01 万元,将用于实施公司募投项目“高效节能风机产业化建设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瑞晨智能开设了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该笔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瑞晨智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及

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湖州瑞晨智 兴业银行股                                          高效节能风机
能制造有限 份有限公司 352010100188885858                   0   产业化建设项
公司       湖州分行                                            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瑞晨智能(以下简称“甲方2”)与开户银行(以

下简称“乙方”)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高效节能风机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

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

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

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

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