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01-20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
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海
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按照公
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公司副总经理对总
经理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董事及职
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总经理应当专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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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为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九)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总经理候选人应在
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
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候选人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
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前述规定亦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
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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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
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
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
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或调任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八) 在董事会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级或
降级、加薪或减薪、聘任、雇用、解聘、辞退;
(九) 在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行使抵押、出租或分包公司
资产的权利;
(十)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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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事项由总
经理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
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
真实性;
(二)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
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
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
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适用于上市后),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
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 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四)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 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六) 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
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
见。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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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
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九)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 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
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
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可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
的重大事宜,审定公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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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公司办公室提前两天向高级管理人员征集办公
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提前一天向与会人员发出通
知。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
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记
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成立后,总
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
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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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前述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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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二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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