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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曼服饰: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9-24  

                         证券代码:301276         证券简称:嘉曼服饰          公告编号:2022-002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
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变更股份总数、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在 2022 年 5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嘉曼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3 号)同
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00 万股,
并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461 号的《验资报告》,
经审验,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由 8,100 万股变更为 10,800 万股。公司注
册资本由 8,100 万元变更为 10,800 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变更前经营范围                      变更后经营范围
                                        生产服装、服饰、帽子、头饰、鞋、袜、
 生产服装、服饰、帽子、头饰;销售服装
                                        书包、口罩;销售服装服饰、针织品、纺
 服饰、针织品、纺织品、儿童用品、文化
                                        织品、儿童用品、鞋、袜、书包、口罩、
 体育用品、日用品、化妆品、计算机软硬
                                        文化体育用品、日用品、化妆品、计算机
 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家居装饰;货
                                        软硬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家居装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
                                        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
 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口;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财
 (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
                                        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
 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
                                        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
 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
                                        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
 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
 供应链管理;采购代理服务;电子商务技
                                        料);供应链管理;采购代理服务;电子
 术服务;服装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商务技术服务;服装设计。(市场主体依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动。)
                                        活动。)



    三、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
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现拟将《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
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
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备案为准。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案)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经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于 2022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创业板上市。                             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
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2 号楼      街 26 号院 1 号楼 8 层 801。
130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00 万
                                     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服装、服饰、帽子、头饰;销售服装     生产服装、服饰、帽子、头饰、鞋、袜、书
服饰、针织品、纺织品、儿童用品、文化     包、口罩;销售服装服饰、针织品、纺织品、
体育用品、日用品、化妆品、计算机软硬     儿童用品、鞋、袜、书包、口罩、文化体育
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家居装饰;货     用品、日用品、化妆品、计算机软硬件、建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     筑材料、五金交电、家居装饰;货物进出口、
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不
(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     含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
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       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
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
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供应     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
链管理、采购代理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服     字材料);供应链管理;采购代理服务;电
务、服装设计。(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      子商务技术服务;服装设计。(以市场监督
为准。)                                  管理局核定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司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0 万股,公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他种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800 万股,其
类股 0 股。                              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二    的交易事项;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项;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经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在上年度     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
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   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     项;
押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事项。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决程序。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事的意见及理由。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理由。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日下午 15:00。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认,不得变更。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公开征集股东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民币;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    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     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
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     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
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含 20%)   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含 20%)
且低于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     且低于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
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
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       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
理执行。                                 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
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     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
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前 5 日通知或送达。                  议的前 3 日通知或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
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       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
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不受上款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面确认意见。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对该等事项应当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对该等事项
接申请披露。                             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事会会议。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       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       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       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通知时限为:不
 限为:不得晚于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       得晚于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前
 会会议的前 5 日通知或送达。              3 日通知或送达。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九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十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通过。                                   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     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实施。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除上述修
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照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公
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