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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3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我们作为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

    本次置换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
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并确保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进行
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
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可钰                         姓名:王京宝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贾发亮




                                               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