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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地: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1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我们作为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董事会拟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议案的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吴彦资女士的个人简
历及相关资料,吴彦资女士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具备从事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的
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
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可钰                           姓名:王京宝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贾发亮




                                               日期: 202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