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跟踪报告2023-03-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天地
保荐代表人姓名:卢旭东 联系电话:021-38966923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栋 联系电话:021-3896692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不适用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1
项目 工作内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2.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
是 不适用
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3.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是 不适用
4.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是 不适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5.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
6.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7.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是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合
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
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2 年 10 月 31 日,保荐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
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指出保荐机构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倍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倍
特药业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
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
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
条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对照公司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内部问责,
要求责任部门对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业质量
管理、风险识别与控制等全面梳理、自查自纠,
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3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旭东 刘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