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2-08-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快
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结算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及结算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和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投资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以及其他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投资产品,
以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
公司将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拟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的产品仅
限于保本型投资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以及其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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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约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用于质押,
募集资金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且不涉及股票
及其衍生品、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二、现金管理的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
经济的影响较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
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将持续跟踪银行理财
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
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
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
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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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结算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及结算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不影响投资项
目正常运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000万元(含超募资金)的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投资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
单以及其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投资产品,并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募集资金理财使用额度及授权的有效
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000万元(含超募资金)的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投资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
单以及其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投资产品,并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募集资金理财使用额度及授权的有效
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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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
司正常运营。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000万元(含超募资金)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通过购买保本型投资产
品、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以及其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投资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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