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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可电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4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

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100001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4,800 万元变更为 6,400 万元,公司股本由

4,800 万股变更为 6,400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苏州快

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名称变更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对《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
    公司采取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
                                         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记,取得《营业执照》。
                                         代码:91320000772458468T)。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经中国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该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1,600 万股,该普通股股
股票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 票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00 万
元。                                     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400 万
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
                                     第(一)(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份。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且自所
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
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个月时间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连带责任。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得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资产或以其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资产或以
它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损害 其它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应当承担赔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 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
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
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     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
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 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
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当公司发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
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
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 失承担赔偿责任。
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
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     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
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 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 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 四 十 条 股 东大 会 是 公 司的 权 力 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一)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项;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计划;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十六)审 议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司股份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的其他事项。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 权不得 通过授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 代为行使。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 议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 权不得 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金额超过公司最 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金额超过公司最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提供的担保;
保情形。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任何担保;
议同意。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保情形。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上通过。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东大会审议。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过。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
(三)项及第(五)项。               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履行能力。
                                     新增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内容。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提案。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提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五)股权激励计划;
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六)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项、第(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 (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的事项;                             项、第(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过的其他事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下: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
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 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 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审查后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定执行。                             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名)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名)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   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得票多者当选。
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
得票多者当选。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股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东大会拟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   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
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 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废。                                 公正、有效。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
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务。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八)项 权。
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事会会议决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各专门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议事规则由董事 告。各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会负责制定。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
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指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子公司的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准。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决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策权限及程序如下: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为:                                外):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法律、法规、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应由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营、受托经营等):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十)签订许可协议;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易。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取绝对值计算。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二)对外担保的权限: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1)下列情况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属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     取其绝对值计算。
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
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审议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2)下列情况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    元的,可免于履行上述股东大会审议程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序。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虽属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
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 行上述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事会审核的或者董事长因与该关联交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原     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因无法正常决策的,该关联交易由董事    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公司整体利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董事会可做出判断并实施交易;其他根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据重要性原则,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的。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事项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
批。
(四)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关机构审
议。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六)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事宜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
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
董事的二分之一。
(七)关联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
                                     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
                                     上述第 1、2 项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
                                     内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
                                     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3.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
                                     但董事长因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决
                                     策的,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
                                     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履行职务的,出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酸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出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
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其他方式。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定的其他方式。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票。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通讯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方式(电话会议方式及其他借助类似通
事签字。
                                      讯设备)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议记录上签名。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 务和第一百条(四)、(五)、(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员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员,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
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
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      认可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
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披露信息的媒体。                      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内在公司根据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公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保。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在公司根据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内在公司根据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公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相应的担保。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公司根据本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草案)》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此次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述
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为

准。

    三、备查文件

    1、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