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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可电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9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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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569 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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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569 号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小岑、陆映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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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在江苏省苏州工
业园区新发路 3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等内
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江苏省
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3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
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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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000,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626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000,3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62.625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500,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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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其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议
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5%;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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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5%;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00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7.5%;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段正刚先生、王新林先生、侯艳丽女士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关于选举段正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况 : 同 意股 份 数 42,000,30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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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段正刚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 关于选举王新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2,00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王新林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 关于选举侯艳丽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2,00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侯艳丽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刘海燕女士、汪义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 关于选举刘海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2,00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刘海燕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 关于选举汪义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2,00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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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汪义旺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冯国瑜女士、陈志虎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
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 关于选举冯国瑜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 表 决 情况 : 同 意股 份 数 42,000,50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 62.5%。

    表决结果:冯国瑜女士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02 关于选举陈志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 表 决 情况 : 同 意股 份 数 42,000,60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有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 75%。

    表决结果:陈志虎先生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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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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