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快可电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9  

                        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5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9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
      月19日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月19日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3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正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42,00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2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00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62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8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赵小岑律师、陆映舟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段正刚先生、王新林先生、侯艳丽女士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选举段正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2,00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37.5%。
    表决结果:段正刚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关于选举王新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2,00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王新林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关于选举侯艳丽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2,00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侯艳丽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刘海燕女士、汪义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关于选举刘海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2,00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刘海燕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关于选举汪义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2,00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汪义旺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六)《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冯国瑜女士、陈志虎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
监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关于选举冯国瑜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2,00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62.5%。
    表决结果:冯国瑜女士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02关于选举陈志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2,0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总数的75%。
    表决结果:陈志虎先生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小岑、陆映舟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