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2-10-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快
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
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
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
效期内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拟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
(四)投资期限
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及授权期限内行使具体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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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购买金额、产品品种、签署
合同等,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具体操作。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
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二、现金管理的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品种,
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
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投资产品,明确好投资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等。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
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
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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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
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低风险投资产品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
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
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低风险投资产品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
循环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公司
资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10,000万
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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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
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
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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