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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可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4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
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2、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
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严格遵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
会计年度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符合《公司法》《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
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
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一致认可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
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九、《关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提高至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
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
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汪义旺、刘海燕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