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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源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2022-07-27  

                        证券代码:301286             证券简称:侨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川 侨 源 气 体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 分 别 召 开 第 四 届董 事 会 第 十 五次 会 议 、第 四 届 监 事 会第 十 四 次 会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公 司 将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30TPD 高 纯特 气 技 改 项 目 ”的实 施 主 体 由 阿坝 汶 川 侨
源 气 体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阿 坝 侨 源 ”)变 更 为 侨源 气 体( 眉 山)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 眉 山侨 源 ”);实 施地 点 由 汶 川县 漩 口 镇 变 更为 四 川 省
眉 山 市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78 号)注册同意,侨源股份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
行价格为 16.9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7,656.9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
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551.17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后实收股
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333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制度,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含子公司)已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计划投资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30TPD 高纯特气技改项目                          2,200.00               1,000.00
            2     1100TPD 氮气回收环保节能技改项目               27,000.00            10,000.00
            3     甘眉工业园区配套工业气体项目                   39,600.00            28,000.00
            4     综合智能管理平台                                6,000.00               2,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21,551.17
                                 合计                           104,800.00            62,551.17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更好地匹配客户需求,经公司审慎研究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优化
         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拟投入募集资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金额(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1     30TPD 高纯特气技改项目           1,000.00   阿坝侨源      眉山侨源    汶川县漩口镇 四川省眉山市


                项目变更前后,阿坝侨源系公司直接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眉山侨源系
         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30TPD 高纯特气技改项目”将在
         该公司自有土地上实施。此外,本次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后,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 1,000.00 万元不变,实施方式不变,仍采用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
         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30TPD 高纯特气技改项目”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 617.50 万元(均为设备款),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30TPD 高纯特气技改项目”的自筹
         资金 617.50 万元。除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外,截至 2022 年 7 月 22 日,该
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后,上述募投项目已投入部分先由阿坝侨源承
接(相关资产后续将划转至眉山侨源),后续新增投入部分由眉山侨源继续实施。
公司将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该项目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含
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
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后,涉及
相关政府部门手续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眉山侨源位于甘眉工业园,园区内有通威太阳能等优质客户,对高纯氧等特
种气体的需求较大,公司将“30TPD 高纯特气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眉山
侨源,从而就近为客户提供特种气体服务,同时借助地理位置优势,辐射大成都
范围内的特气客户、扩大特气业务规模。因此,公司经审慎研究拟变更募投项目
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吸引更多优质人才,获得更多产业
资源,从而促进募投项目效益最大化。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系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有利
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妥善实施。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涉
及的业务领域和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长远布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
程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长远布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
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项目建设的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
异议。

     七、备查文件


     1、 四 川 侨 源 气 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十五 次 会 议 决 议;


     2、 独 立 董 事 对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相 关 事项 的 独 立 意 见;


     3、 四 川 侨 源 气 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监 事 会 第 十四 次 会 议 决 议;


     4、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四 川 侨 源 气 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部 分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 实 施 地 点的 核 查 意 见 。

     特此公告。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