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源股份: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23-04-06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致: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侨源股份或公司)委托,就侨源股份控股子公司侨源(金堂)气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堂侨源)与成都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莫科技)
签署《氮气供应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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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 言
一、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
(一)侨源股份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
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
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该等文件材料均与其原件或正本一致;交易相关方向
本所做出的口头或书面的说明、承诺、确认均具备真实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
大遗漏。
(二)交易双方签署《氮气供应合同》,是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出
于非法的或欺诈的目的。
(三)所有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重要事实及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
《氮气供应合同》的交易双方均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影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或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所述法律意见的事实情况或其他安排。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得到侨源股份如下保证,即侨源股份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
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
致。侨源股份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
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
务。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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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侨源股份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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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 文
一、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及签署《氮气供应合同》的主体资格
(一)金堂侨源基本情况及签署《氮气供应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侨源(金堂)气体有限公司章程》备案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
(https://std.tianyancha.com/home)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堂
侨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侨源(金堂)气体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蓉州街成
注册地址
阿商务中心三楼 6912 室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1MA67KTM10D
法定代表人 罗天龙
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的应用技术咨询服务;深
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
辅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
经营范围 件;销售金属压力容器、金属包装容器和食品添加剂;各种
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服务;天然气管
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堂侨源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具备签署《氮气供应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巴莫科技基本情况及签署《氮气供应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 、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std.tianyancha.com/home)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巴莫
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成都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蓉州街成
注册地址
阿商务中心三楼 69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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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03,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1350570652Q
法定代表人 吴孟涛
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及销售;研制、开发、
生产高科技电池材料产品;与信息产业配套的电源产品及
相关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批发兼零售;产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锂离子电池检测、拆解、重组、回收处理、
经营范围
销售(含拆解物,不含危险化学品);梯次利用产品和系
统的技术开发、租赁、销售;技术咨询、转让、分析检测
及其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巴莫科技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具备签署《氮气供应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氮气供应合同》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侨源股份提供的《氮气供应合同》及巴莫科技经办人员邮件确认,前述
合同已由金堂侨源和巴莫科技签署,该合同的签署真实。
(二) 合同的内容
根据侨源股份提供的《氮气供应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主体
合同甲方为巴莫科技,乙方为金堂侨源。
2. 合同标的
乙方向甲方成阿工业园区建设第四期项目供应高纯度管道氮气。
3. 合同金额
根据合同初步测算,合同金额约人民币 10.23 亿元(不含税,按目前国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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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计算),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4. 合同生效及期限
合同自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至 2038 年 12 月 31 日止。
5. 其他
合同对气体供应量及参数指标、供气系统设备、价格及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
了明确约定。
6. 若甲方出现合同违约行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可分情形采取收取违约金、停止
供气、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等措施;若乙方出现合同违约行为,甲方按合同约定可分
情形采取自行外购气体并要求乙方承担差价损失、拒绝支付有质量问题部分的气
体费用、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等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氮气供应合同》的内容未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堂侨源与巴莫科技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氮气供应合同》的主体资格;《氮气供应合同》
的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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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浒
唐 琪
单位负责人:
卢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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