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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侨源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4-25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侨
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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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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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上述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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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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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
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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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
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员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相关事件的议案提交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
批时,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相关事件作出审批意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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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
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
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证券事务
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在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并由董事会秘书尽快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
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
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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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
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者再指
定),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
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或其他有
效形式确认后方可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
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罚,包括但
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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