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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研环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0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清研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彬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见证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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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年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2月8

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1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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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8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9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8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2023 年 2月 8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因原定地址会议系统设
备故障,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9号深圳清华
大学研究院二楼多功能会议室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
高新南七道019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未提前公告外,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变更,公司已通知登记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开会前于原会议地点张贴告示并安排工作人员接待
前往变更后的会议地址,确保参会人员能出席、列席会议。同时,参加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已签署《关于同意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确认函》,同意公司变更现场会议地点,豁免
公司变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并说明具体原因的义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方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不会因公司没有提前公告变更会议地点而请求撤销股

东大会决议或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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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变更现场会议地点未提前公告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但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已同意豁免公司变更现场会议地点提
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的义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不会因公司没有提前公告变更会议地点而请求
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或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前述瑕疵未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

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现场会议地点未提前公告存在程序瑕疵,但是不影响会议召集、召开、
表决及决议的有效性。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6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8,294,3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88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共 计 4 人 ,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6,350,899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3.655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943,426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38.832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
等,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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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补选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294,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18,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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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变更现场会议地点未提前公告存在程序
瑕疵,但是不影响会议召集、召开、表决及决议的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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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程    彬




                                                    周雨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