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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创资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04-19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
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操作;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
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
当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相
关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并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
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的明确
同意的意见。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
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
理财业务,在经批准的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授权管理
层行使委托理财决策权,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财务管理
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
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
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在购买或者赎回委托理财产品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通
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名称、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积极配合
证券事务部履行相应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制作委托理财台账,并安排专人对委托理财
产品进行跟踪监测、控制投资风险,及时通知分管委托理财的业务人员买入、赎
回理财产品以及核算收益等。同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需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的
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批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
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
财务管理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
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
务管理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
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如发现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
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时,财务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
资风险。如预期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
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汇总及执行情况、投资盈亏情况、
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
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依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情况或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
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