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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翔新材: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7-27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七月
                                                                    发行保荐书


                                    声明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胡春梅、孔祥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
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中的简称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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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11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2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3
       五、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 15
       六、关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核查意见.................................. 16
       七、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及结论.......................................................................................................................... 16
       八、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17
       九、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17
       十、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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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翔
新材”)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九州
证券委派胡春梅和孔祥晶作为远翔新材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
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胡春梅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胡春梅女士,保荐代表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2006 年开
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就职于天银律师事务所、南京证券、湘财证券、首
创证券、九州证券。曾参与新宁物流(300013)IPO、江南嘉捷(601313)IPO、
东山精密(002384)IPO、江苏通润 IPO、狼和医疗 IPO 项目,参与亿晶光电
(600537)非公开发行项目以及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的承做工作。审核过中泰股
份(300435)IPO 及 2012 年度财务核查、川环科技(300547)IPO 项目、中马
传动(603767)IPO 项目等,审核过风华高科(000636)、华数传媒(000156)、
西部材料(002149)、四川九洲(000801)、用友网络(600588)等非公开发行项
目、市北高新(600604)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大量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
    2、孔祥晶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孔祥晶女士,保荐代表人、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律师,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
阶段合格证书。曾参与北新路桥(002307)和雪峰科技(603227)非公开发行项
目,富邦股份(300387)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德奥通航(002260)和利源精制
(002501)收购项目,朱老六(831726)精选层挂牌项目,开特股份(832978)
IPO 项目,指媒数字(837213)新三板挂牌、旭彤电子(839482)新三板挂牌和
定增项目等。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祝青云,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高波、黄昱、张宇
林、李嘉玮、元黎明。
    祝青云女士,律师、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翔升国际(839050)新三板挂牌及持续督导项目、五粮液(000858)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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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淮滨乌龙酒业项目、中国交建(601800)收购三亚凤凰岛项目;主导完成天
线宝宝(834580)、吉芬设计(831000)、荣昌育种(430762)、裕国股份(831036)
等投资项目;曾参与三友科技(834475)、华阳变速(839946)精选层挂牌、北
京电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京粮控股
(000505)重组项目的内核工作等。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Fujian Yuanxiang New Materials Co.,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81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承辉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10 月 26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
公司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35400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fjyuanxiang.com
电子邮箱               zqb@fjyuanxiang.com
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 聂志明
联系电话               0599-6301908
传真号码               0599-6301889

    (二)业务范围
    经营范围:纳米二氧化硅、新兴材料、精细化工产品及相关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监控类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法律与法规禁止的项
目除外)。
    主营业务:沉淀法二氧化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三)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系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九州证券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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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
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1、项目立项审批
    根据《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九州证券设立
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审核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议投
资银行保荐/主承销责任项目的立项申请。投行质控部是九州证券投资银行委员
会下设立的负责投资银行项目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的专业部门。保荐项目在立项
前,需报投行质控部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提请立项审核委员会进行审议,
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有效降低项目风险。
    远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辅导立项申请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立项审核委员会的审批同意,并确定了本项目的项目组成
员;保荐承销立项申请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立项审核委员会的
审批同意。
    2、质量控制部门预审
    根据《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证券承
销保荐业务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负责证券承销保荐项目的内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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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与风险控制。投行质控部负责处理公司投行相关业务内部审核的日常工作,负
责项目自立项至全部履行完毕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负责内核预审工
作,负责对项目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合规性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远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由项目组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准备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项目组分
别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1 月 23 日向投行质控部提出内核申请。投行
质控部接到项目组提出的内核要求后,对项目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合规性
审查,就有关问题征询项目组意见,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委派投行质
控部工作人员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5 日、2021 年 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开展审核工作,访谈主要管理人员,指导项目组对申请文
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披露,审核项目工作底稿的完备性;预审完成后,内核秘书准
备内核小组资料,联系内核小组委员,并将项目组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文件及内核
通知送达内核小组委员。
    2021 年 3 月 31 日,项目组收到深交所印发的《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1]010415 号),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
进行了答复。2021 年 5 月,投行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以及根
据审核问询函回复补充的申报材料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
    2021 年 7-8 月,项目组根据远翔新材 2021 年半年报情况对招股说明书等申
报文件进行补充修订,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2021 年 8 月,远翔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2021 年半年报补充申请文件、审核问询
函回复等文件经投行质控部预审后提交给内核小组(系指本项目的内核委员和内
核部审核人员)审核。
    2021 年 10 月 18 日,项目组收到深交所印发的《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
核函[2021]011180 号),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问
询函进行了答复;2021 年 10 月-11 月,投行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的审核问询函
回复以及根据审核问询函回复补充的申报材料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
    2021 年 12 月 16 日,项目组收到深交所印发的《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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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核函[2021]011380 号),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问
询函进行了答复;2021 年 12 月-2022 年 1 月,投行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的审核
问询函回复以及根据审核问询函回复补充的申报材料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
查。
    2022 年 1 月 28 日,项目组收到深交所印发的《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
[2022]010163 号),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对问询函进行了答复;
2022 年 2 月,投行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以及根据审核问询函
回复补充的申报材料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
    2022 年 3 月 1 日,项目组收到深交所印发的《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举报核查函》(举报核查函
[2022]010028 号),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举报函核查进行
了答复;2022 年 3 月,投行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的举报核查函的核查报告进行
了核查。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经创业
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9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
师及申报会计师提交注册稿相关文件;2022 年 3 月,投行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
的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以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
    2022 年 3 月 21 日,项目组收到深交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
函》(审核函〔2022〕010298 号),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师、申报
会计师对落实函进行了答复;2022 年 3 月,投行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的落实函
回复、根据落实函回复补充的申报材料以及远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 2021 年年报补充申请文件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提出了相应
的修改意见,项目组根据前述修改意见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2〕815 号文同意注册,保荐代表人组织发行人、发行人律师
及申报会计师提交启动发行相关文件;2022 年 7 月,投行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
的招股意向书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
       3、内核审议程序
    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1 年 2 月 3 日,本保荐机构分别召开内核会议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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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
委员共 7 人,达到规定人数。与会内核小组委员听取了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
项目组对本项目的汇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项
目组对内核小组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内核会议形成审核意见,经
内核秘书整理后交由项目组进行答复、落实及修订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被落实及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后,由投行质控部复核,并将相关回复或文件送达与会内核小
组成员。经参会内核小组委员投票表决,同意保荐远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
    2021 年 5 月,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对深交所审核问询函回复以及根据审核
问询函回复补充的申报材料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2021 年 8 月,远翔新
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2021 年半年报补充申请文件、审核问
询函回复等文件经内核小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2021 年 10 月-11 月,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对深交所第二轮审核
问询函回复以及根据审核问询函回复补充的申报材料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审
核,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 年 12 月-2022
年 1 月,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对深交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以及根据审核问询
函回复补充的申报材料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
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 年 2 月,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对深交所审
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以及根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补充的申报材料等全
套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2022 年 3 月,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对项目组提交的举报核查函的核查报告
进行了核查,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核查报告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
年 3 月,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对项目组提交的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以及招股说明
书(注册稿)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
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提交证监会注册;2022 年 3 月,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对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根据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补充
的申报材料以及远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2021 年年报补
充申请文件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2022 年 7 月,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对项目组提交
的招股意向书等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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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远翔新材本次证券发行的
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对本项目的
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通过履行以上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远翔新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本项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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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九州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在履行了充分的尽职
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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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九州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
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
律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9 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
发行的议案,并决议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召开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此次发行相关事项。
    (二)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发行人 48,1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00.00%。该次股东大会以 48,100,000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逐项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的议案》,包括:1、发行股票种类;2、股票面值,3、发行股票数量;4、发
行对象;5、发行方式;6、定价方式;7、承销方式;8、超募资金的使用;9、
拟上市地点;10、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同时,该次股东大会以 48,100,000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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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
行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
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
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尚需履行深交所和中
国证监会的相应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实地考察了发行人各部门的经营运
作情况,确认发行人已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
理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治理规范有效,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行业、
市场研究报告,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分析了发行人的行业前景、
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确认发行人专注于沉淀法二氧化硅
行业。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发行人行业地
位突出,竞争优势明显,业务发展迅速;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报告已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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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违法违规情况的说
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
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一)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06 年 10 月 26 日成立,并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
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以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文件等。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
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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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创业板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045 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
字[2022]361Z0043 号),并核查了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相关执行凭
证和文件等资料。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
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等资料,实地核查
有关情况,并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表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
等资料,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过对发行人历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
    3、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
人管理层的访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
诚审字[2022]361Z0045 号)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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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
营的能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创业板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主要业务合同、所在行业管理体制
和行业政策,取得的工商、税收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
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公开信息查询,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获取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
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
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
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
意见书。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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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财经公关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提供媒体关系及投资者
关系管理顾问服务。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核查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和 2020 年 12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测算,明确了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均已签署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
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分别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
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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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截止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
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
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
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等方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
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八、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 6 位股东中,仅华兴创投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指的私募投
资基金。
    华兴创投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D3964;成立时间为 2000 年 12 月 26 日;备案时间为 2014 年 04 月 23 日;基
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福建省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
省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347;登记时间为 2014 年 04 月 23 日;机构类型为私募
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
资基金股东华兴创投已根据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手续。

    九、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网站、专业机构报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访谈等多种渠道,了解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未来
发展方向;同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研发、生产、销售、投资、融资、募集资金
项目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
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提示如下风险:

                                 3-1-2-17
                                                              发行保荐书

    (一)技术风险
    1、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通过长期的生产发展和技术储备,形成一套完整的、成熟的硅橡胶用二
氧化硅生产技术。随着行业不断发展,硅橡胶用二氧化硅的应用领域、性能指标、
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客户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需不断
进行技术创新、改进工艺才能持续满足市场竞争发展的要求。未来如果公司不能
继续保持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
求,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一批具有材料和化工综合知识的人才,不仅需
要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系统的生产工艺技术,而且需要熟悉市场需求并洞悉行
业发展趋势。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核心技术人员的引进、激励和保护力度,则
公司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及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公司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生产沉淀法二氧化硅。近年来,
受到全球经济下滑及国内经济环境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
增速有所放缓,公司身处产业链中游环节,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上下游行业供
需关系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下行、下游需求
不足,可能会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
    2、市场竞争风险
    如果行业未来突然出现革命性技术创新,产生具有绝对优势的新型硅橡胶用
二氧化硅的技术与产品,颠覆整个市场竞争格局,而公司在短期内无法掌握相应
的技术并提供同等水平的产品,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迭代风险。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硅酸钠、硫酸等。硅酸钠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纯碱、
石英砂等,硫酸的主要原材料为硫磺,均为大宗原材料,其价格受国内外市场供
需影响而波动,继而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存在主要原材料
价格大幅波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4、能源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3-1-2-18
                                                              发行保荐书

    公司生产过程中多个阶段需要消耗电力、天然气、煤炭等能源。无烟煤主要
用于二氧化硅的干燥、天然气主要用于生产蒸汽以及二氧化硅的干燥,上述能源
皆为公司生产所必需,如果上述能源供应中断、能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
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
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合计采购额分别为 12,140.89 万元、
13,061.55 万元和 18,975.71 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0.78%、73.48%和
74.94%,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硅酸钠、硫酸等,其
中以硅酸钠占比最大。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供应商是供应硅酸钠的安徽龙泉硅
材料有限公司,公司与安徽龙泉硅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8,152.00
万元、8,675.69 万元和 12,945.10 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54.24%、
48.80%和 51.12%。如果公司的主要供应商经营状况变动,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
发生变化,导致其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原材料,公司将需要调整并重新
选择供应商,会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公司目前生产的沉淀法二氧化硅,主要用作硅橡胶的补强剂。虽然目前公司
已布局 PE 蓄电池隔板用、绝热材料用、消光剂用以及消泡剂用二氧化硅,并实
现小额销售,但上述产品尚未正式投入大批量生产。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将使
得公司抗宏观经济风险的能力相对不足。
       3、资金链风险
    沉淀法二氧化硅所在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属于资本与技术密集型
行业,产品线的引入与更新、产品及生产工艺的研发创新往往都需要投入大量资
金。目前公司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以银行借款为主,若未来流动性紧缩,公
司融资困难,资金链紧张,将难以满足公司对于未来业务扩张以及研发投入的需
要。
       4、环保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公司日常经营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污染物进行
                                3-1-2-19
                                                              发行保荐书


防治处理。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我国政府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
可能在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若公司不能及时对
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5、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硅橡胶用二氧化硅的生产原材料之一为硫酸,属于危险化学
品,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的情况,或者因在厂区内运输、
保管及操作不当、意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会引起安全事故,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影响。
       6、资产抵押风险
    为解决公司规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存在以设备、房产、土地等进行抵押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为 4,942.82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10.84%。若公司未来
发生不能偿付到期借款本息的情况,可能导致相关资产权属发生变化,将对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风险
    自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为控制疫情的蔓延,各地采取了较为
严格的控制措施,各类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2020 年第一季度和
2022 年上半年受到疫情影响,公司销量同比下降,若疫情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
控制且各地仍采取较为严格的疫情控制措施或出现其他类似的突发性事件,将会
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十三五”以来,国家坚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三去一降一补”持续显效,有效提升了经济抗压能力,夯实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基础。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国内宏观经济总体呈现平稳运行态
势,但国际贸易争端频繁,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加剧了市场未来的不确定性。复
杂的国际经济环境、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等因素使得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愈加复
杂。
    公司所处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与宏观经济和大宗商品价格供需等


                                  3-1-2-20
                                                               发行保荐书


关联度较高。经济不景气,下游需求减少,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甚至恶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不利影响。
    2、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致力于沉淀法二氧化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在产品性能等方面的
优势显著,使得公司保持较高的毛利率。不考虑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运输及装
卸费归集科目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4.86%、42.38%、
37.75%,公司的毛利率呈现波动的态势,主要原因系公司产品售价以及原材料价
格的波动。2020 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游原材料和燃料动力市场价格
出现较大下跌,导致 2020 年度综合毛利率较上年上升了 7.53%。2021 年度,公
司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价格上涨,导致 2021 年度的毛利率较 2020 年度降低了
4.63%。鉴于毛利率受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客户需求变化、生产成本等多种因
素的影响,公司毛利率存在波动风险。因硫磺进口量较大、能源供应季节性波动、
新冠疫情等可能导致硫酸和硅酸钠存在短期供应紧张的风险,发行人的原材料和
能源采购价格若出现大幅波动,存在导致发行人毛利率波动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493.02 万元、8,714.55 万元
以及 9,037.22 万元,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0.69%、
27.13%以及 22.32%,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鉴于市场环境较为复杂,
公司下游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如果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4、应收票据占用公司资金导致的财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 5,870.53 万元、11,481.03 万
元以及 11,320.45 万元,占流动资产合计的比例分别为 29.44%、42.07%以及
33.59%。考虑应收款项融资后的应收票据合计占流动资产合计的比例分别为
40.14%、50.94%以及 41.01%。由于下游客户采用票据结算货款的情况增多,报
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余额,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余额整体呈上升趋势,应收票
据占用公司资金增加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5、本次首发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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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规模扩大,如果公司净利润水平短期
内未能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出现
同比下降的风险。
    6、财务内控不规范的风险
    报告期内,为了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发行人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银
行贷款情况以及为客户提供转贷方便的情形;报告期内,为方便资金管理,提高
收付款项的灵活性,公司存在通过个人银行卡代为收付小额款项的情形。
    对于上述转贷、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
已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理、整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无此类不规范事项。但
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势必给财务内控的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如果财务内控制
度不能得到持续、有效执行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7、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当期净利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10.36 万元、4,712.85
万元、8,210.54 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 4,337.38 万元、6,561.88 万元、7,687.01
万元。2019 年至 2020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低,主要系以票
据作为款项收付的主要方式及应收账款存在信用周期等所致。未来如果公司在业
务发展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持续低于净利润,公司将面临一定的流动资
金压力,进而对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王承辉直接持有远翔新材 62.99%的股份;本次发行后,王承辉
仍将控制公司 47.2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王承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公
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王芳可与王承辉系父子关系,公司董事、总经理王承日与
王承辉系兄弟关系。若实际控制人及其前述家族成员对公司经营决策、利润分配
等事项进行不当干预,将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2、人力资源风险
    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的资产、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架构
和管理体系将日趋复杂,增加了公司管理和运营难度。若公司未来无法引进合适
人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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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募集资金运用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年产 4 万吨高性能二氧化硅项目及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由于行业环境、市场环境等情况
发生不利变化,或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其他无法预料的事项影响了
项目进程,将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4 万吨高性能二氧化硅项目建成达产后,新增二
氧化硅年产量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面临新增产量消化的风险。虽然公司产品
具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及较为稳定的销售渠道,但若国内沉淀法二氧化硅产能过度
增长,或者下游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以及出现其它对产品销售不利的客观因
素,将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不达预期。
    (七)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发行人经营业绩、投资者对
本次发行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决定。如果发生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情形,
发行人将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十、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公司主营业务是沉淀法二氧化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
硅橡胶领域,部分产品也可应用于其他领域,如绝热材料、PE 蓄电池隔板、消
光剂、消泡剂等。公司产品质量稳定、透明度高、抗黄性好,在国内硅橡胶用二
氧化硅领域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沉淀法二氧化硅广泛应用于轮胎、鞋类、硅橡胶、医药、农药、农业、饲料、
涂料、油墨、造纸等行业,其中,轮胎、鞋类、硅橡胶等橡胶工业领域是二氧化
硅的主要消费市场,占二氧化硅总消费量 70%以上。公司生产的沉淀法二氧化硅
产品主要应用于硅橡胶中的高温硫化硅橡胶。
    高温硫化硅橡胶,也称高温胶、HTV。根据《中国硅产业发展白皮书(2021
版)》,2020 年中国 HTV 产能约 82.9 万吨/年,产量约为 61.0 万吨,分别同比增
长 7.5%和 8.1%,行业开工率为 73.6%。SAGSI 预计 2021 年中国 HTV 的产量将
达到 74.1 万吨,需求量达到 63.7 万吨。预计到 2025 年,中国 HTV 产量将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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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 万吨,需求量在 88.7 万吨,因此 2021-2025 年 HTV 产量复合增长率预计达
7.65%。
    高温硫化硅橡胶应用非常广泛,根据《中国硅产业发展白皮书(2021 版)》,
2020 年中国高温胶在电子领域消费占比 41.2%,电线电缆领域消费占比 18.0%,
绝缘子领域消费占比 10.4%,汽车领域消费占比 2.8%,其他领域占比 27.5%。
    1、电子电器行业
    高温胶可以制作手机外壳、硅胶按键、键盘贴、密封圈等产品,应用于手机、
电脑、智能手表、家用电器等行业。在电子工业领域,有机硅材料的良好特性起
到了重要作用,其绝缘性、抗湿能力、耐候性、化学稳定性可以密封、保护敏感
的电路、半导体及设备,使其免遭热量、污染及意外的损坏。虽然受人民币升值、
产品更新换代以及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国内电子工业的增速有
所回落,但是在国家扩大内需和消费升级政策作用下,2018 年以来,我国规模
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平稳增长,2021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41,285
亿元,电子产业的增长将带动有机硅橡胶消费量的提升。
    在家电领域,硅橡胶大量应用于密封、隔热、减震和器具把手等部位,特别
是在高压锅、电饭煲、冰箱、冰柜、热水器等家电。近两年,随着 5G、AI、物
联网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及中国国民消费结构的转型升级,国内家居家电市场已
经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先后度过了自动化、单品智能化、物联网+家居场景三个
阶段,正迈入了全屋智能探索期。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数据显示,2019 年,中
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已达 537.6 亿元,同比增长 23.76%。

    2、电线电缆行业
    电线电缆是用以传输数据、传输电(磁)能、实现电磁能转换和构成自动化
控制线路的基础产品。电线的主要结构为“导体+绝缘”,电缆的主要结构为“导
体+绝缘+护套”。导体一般由铜、铝或其合金制成,绝缘和护套一般由橡胶、聚
乙烯、聚氯乙烯等材料制成。根据最终产品用途的不同,电线电缆可以分为以下
五类:数字通信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裸电线及裸导体制品、电力电缆、
绕组线等。电线电缆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
及人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产品。电线电缆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大的配套产业之
一,是各个产业的基础,其产品广泛应用于能源、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建设。根据国家对电线电缆主要应用领域-电力(新能源、智慧电网)、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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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规划来看,未来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前景向好,行业产品升
级趋势明显。电力产业是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支柱产业,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
的《2021 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显示,2021 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突破 8.3
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 10.3%。随着全社会用电量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发电设
备容量也保持着快速增长态势。2021 年末全口径发电设备容量 23.8 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 7.9%,我国电力的供应能力持续增强。用电需求和电力供应能力的增
强,将进一步拉动国家电源电网工程建设。电线电缆行业作为电力行业产业链中
的重要一环,将得益于电力行业的稳步发展。
    3、绝缘子行业
    电力系统由发电、变电、输电、配电和用电等各个环节的子系统构成。绝缘
子是安装在不同电位的导体之间或导体与地电位构件之间的器件,广泛应用在变
电、输电、配电三个环节,能够耐受电压和机械应力作用,是一种特殊的绝缘控
件,能够在电力系统中起到重要作用。绝缘子主要有三种材质:瓷绝缘子、玻璃
绝缘子、复合绝缘子(硅橡胶)。与传统的瓷、玻璃绝缘子相比,硅橡胶绝缘子
具有良好的憎水性、抗老化性、耐漏电起痕性和耐电腐蚀性。作为陶瓷材料绝缘
子的替代品,硅橡胶在绝缘子领域的用量仍将维续增长。

    4、汽车制造行业
    汽车制造工业中硅橡胶的应用领域众多:散热器、热交换器及水泵垫圈使用
有机硅橡胶后可传送防冻剂而不产生腐蚀;汽缸盖密封垫片、引擎盖、阀门盖、
油泵或油盘使用耐油、传热的有机硅橡胶可以帮助散热。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表示,
中国汽车产业仍将延续恢复向好、持续调整、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2021 年,
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 2,608.2 万辆和 2,627.5 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3.4%和 3.8%。
汽车制造行业中发动机系统、排气系统、燃料系统、汽车按键等对有机硅等材料
的需求将带动硅橡胶需求不断攀升。近年来,随着国家推动清洁能源发展,无论
是中央还是地方均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扶持和补贴力度,2021 年中国新能源汽
车产销量分别为 354.5 万辆和 352.1 万辆,产销量创历史新高,未来新能源汽车
前景乐观,新能源汽车的蓬勃发展必将拉动硅橡胶的需求。
    5、其他应用领域
    硅橡胶在医疗行业、家居日用品同样有着广泛的应用。高端厨具产业是近年
涌现的硅橡胶下游一个快速发展的市场。以有机硅材料制备的各种高端厨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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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多种多样,且耐温、疏水、手感好、易清洗,受到越来越多年轻消费者的青
睐。此外,硅橡胶还有许多新开发的产品,如卫生洁具、箱包、仿真皮革、脚垫
等,其市场增速迅猛,发展速度高于传统行业。母婴用品行业目前大量使用液体
胶制造奶瓶、奶嘴、磨牙棒等,已成为液体胶最大的消费领域。
    此外,公司绝热材料用、PE 蓄电池隔板用、消光剂用以及消泡剂用二氧化
硅等产品主要定位于中高端市场。报告期内,公司已在绝热材料、PE 蓄电池隔
板实现一定的销售额。同时,在高附加值应用领域,如消泡剂、消光剂,公司通
过前期的试验与试生产,也已实现小额销售额。
    综上,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广阔,所处行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明显

    1、生产技术优势
    公司历经多年自主研发及生产实践,已经成功掌握了沉淀法二氧化硅制备的
关键生产工艺,如硅酸钠去杂质、合成反应的比例搭配与时效、压滤水洗、干燥
粉碎等。硅橡胶用沉淀法二氧化硅与一般的沉淀法二氧化硅相比,生产的技术难
度相对较大,设备要求较高,附加值也较高。公司凭借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保
证客户能使用到高品质的产品,同时还拥有良好的性价比。在硅橡胶用沉淀法二
氧化硅领域,与国外同类型产品相比,价格更为便宜,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
    2、研发能力优势
    公司以自主研发为主,同时结合“产学研”的合作模式,与中国科学院福建
物质结构研究所、清华大学合作,开展相关高端技术的深度研发。截至本发行保
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 48 项专利,其中 31 项为发明专利,17 项为实用新型专
利,并拥有 5 项核心技术。公司已形成了成熟的产品研发体系和生产工艺体系,
未来根据市场变化将不断强化公司产品创新、生产工艺技术的优势。
    3、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领先的技术研发能力和稳定的产品质量,与行业内的
主要有机硅化工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如东爵有机硅、新安集团、江
西蓝星星火有机硅有限公司、合盛硅业。

    公司产品质量好、稳定性高,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同时由于化工行业
原材料的品质很大程度影响着下游产品的稳定性,大多数硅橡胶客户与公司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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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因此,高质量且稳定的客户资源
也已成为公司的竞争优势之一。
    4、人才和管理优势
    经过多年的行业积累,公司聚集了一批研发、生产、品质管理及企业管理等
方面的优秀人才,在研发创新、大规模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均
有专业化的人才储备。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及技术经验。在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带领下,公司已形成经验丰富、层次清晰、梯度合理的管理
团队和技术团队,为扩大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竞争力
    发行人结合所处行业未来市场需求、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了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将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持续、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推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本
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全面提升发行人的综合竞争实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发行人在行业中具有较为明显的
竞争优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自身发展战略和市场发展方向。因此,发行人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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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祝青云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胡春梅               孔祥晶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
                                任东升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
                            詹朝军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唐绍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
                            魏先锋


                                保荐机构(公章):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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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督管理规定,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保荐代表人胡
春梅和孔祥晶担任本公司推荐的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
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胡春梅                  孔祥晶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魏先锋




                                  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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