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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翔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6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建远翔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
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不设副
主席。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
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六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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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对定期报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第九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质询
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资源的
情况;
       (十一)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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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经
费保障。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其
职权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
    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
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
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
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
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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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
会报告;
    (三)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
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应当
在10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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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按以下
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电话
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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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非现场会议的
情形下,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规定的时限内传真至监
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可方举行。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
应委派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委派的,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监事
主持会议。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监事
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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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
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
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
方为有效。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用“”表示)、反对(用“×”表示)和弃权(用
“O”表示)。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决议送达时当
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缺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
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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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包括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
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及会议形成的决议(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规则实施后另有
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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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经过监
事会修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
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
说明外,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
规则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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