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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翔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6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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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

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

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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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

会议、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

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

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指定网站为公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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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可以安排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当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

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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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

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

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外,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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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如修订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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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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