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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6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福建

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要求,充分

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同时兼顾全

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扩大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调整实施地块与投资金额、使用

超募资金增加投资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扩大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调整实施地块与投

资金额、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系公司基于硅

橡胶材料行业发展前景、市场供需情况、上下游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考

虑,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保障募投
项目的顺利实施;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扩大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调整实施地块与

投资金额,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宜;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无息借款以实

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

无息借款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

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 7,7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

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

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根据聂志明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该人员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聂志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晓萍                  陈明树                   洪春常




                                       日期: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