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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翔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6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
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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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所界定的“内幕信息”以及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的网站
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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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结构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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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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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
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要求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
有,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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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项深交所报备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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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
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其权利或支配地位,
要求任何人士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可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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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
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将处罚结果报送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
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
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并由其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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