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1-12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福建远翔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翔新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远翔新材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22】812 号)同意,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0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36.15
元,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后,总股本由 4,810 万股变更为 6,415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
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承辉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2
月 1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
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
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黄春荣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
有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2
月 1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
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
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
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上市,自 202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35.75 元/股(公司发行价 36.15
元/股,因公司 2022 年 11 月 21 日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发 4.00
元现金,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为 35.75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
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
售股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与公司的关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延长锁定期
股东 原上市流通
系或在公司 间接 直接 间接 后的可上市
名称 直接持股 日期
担任的职务 持股 持股 持股 流通日期
控股股东、
2025 年 8 月 2026 年 2 月
王承辉 实际控制 30,298,333 - 47.23 -
19 日 19 日
人、董事长
2023 年 8 月 2024 年 2 月
黄春荣 董事 4,680,000 - 7.30 -
19 日 19 日
注: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延长锁定期后的可上市流通日期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
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限售股锁定期延长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春梅 孔祥晶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