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美利信: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3-31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

                         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
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1、为了加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本
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
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
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

    4、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1
业绩快报和业绩预报、临时报告等文件。

    5、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以接触、
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二)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机构及人员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服务的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双松(董事会秘书)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天安路 1 号附 1~2 号

    电话:023-66283857

    传真:023-66283857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

    1、为了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
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包括: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
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2)合规披露信息原
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
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2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5)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3、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董事长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和日常事务。

    4、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
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2)法定信息披露及
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
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
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5)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5、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本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本公司应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
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

                                   3
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
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
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已制定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一系列内部制度,对累积投票制、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机制、征集
投票权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用以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事项的权利。

    (一)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
分散使用,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其中,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4
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查自己的投票结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四)征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
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