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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2022-08-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二年四月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黄灿泽、方纯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

证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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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 6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流程................................................................................ 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9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10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13

       五、内核委员会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 14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14

       七、保荐机构对重要事项尽职调查及问核情况.............................................. 16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36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43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44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的意见及审议情况.............................................. 44

       二、项目执行成员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44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45

       四、内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135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139

       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140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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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释义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
                         指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捷邦科技
捷邦有限                 指   东莞捷邦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金开利                   指   金开利洁净室系统(香港)有限公司
利美国际                 指   利美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捷邦控股                 指   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捷邦投资                 指   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君成投资                 指   广州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共青城捷邦               指   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江晨道                 指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超兴创投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信资本                 指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天睿                 指   宁波天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业峻鸿成                 指   共青城业峻鸿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昆山尚为                 指   昆山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香港友事达               指   香港友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嘉实特               指   深圳市嘉实特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易创                 指   易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众之医疗                 指   东莞众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塞舌尔捷邦               指   JPOND FINE TECHNOLOGY CO., LIMITED
富士康                   指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比亚迪                   指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广达电脑                 指   广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仁宝电脑                 指   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可成科技                 指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向隆电子                 指   上海向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伟创力                   指   Flex Ltd.及其下属公司
蓝思科技                 指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纬创资通                 指   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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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                    指    Apple Inc.
谷歌                    指    Google Inc.
亚马逊                  指    Amazon Inc.
SONOS                   指    SONOS Inc.
布莱特                  指    苏州布莱特仪器有限公司,原名苏州布莱特机电有限公司
                              太仓金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太仓金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和悦贸易                指
                              东莞分公司、东莞达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勤德五金                指    东莞勤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德莎胶带(上海)有限公司、Tesa Tape (Hong Kong)
德莎                    指
                              Limited
罗杰斯                  指    罗杰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Rogers Southeast Asia INC
亚飞亚                  指    深圳市亚飞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亚飞亚有限公司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石伟业科技无锡
中石科技                指
                              有限公司
美信                    指    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
领益智造                指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00.SZ
安洁科技                指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35.SZ
恒铭达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947.SZ
飞荣达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602.SZ
智动力                  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686.SZ
博硕科技                指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51.SZ
达瑞电子                指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76.SZ
鸿富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86.SZ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
发行人律师、国枫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评估师、沃克森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并于本次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后生效的《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2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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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1,81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   指
                              (A 股)的行为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特别标注
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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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执行证券发行保荐承销项目(下称“投行保荐项目”),通过项目
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
理和风险控制,履行审慎核查职责。未经内核部门审核通过的投行保荐项目,本
保荐机构不予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

    (一)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设置

    本保荐机构承担投资银行类项目内部审核职责的机构包括内核部、投行委质
控部、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委员会”)、保荐及并购重组
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等内部控制机构。

    (二)本保荐机构关于投行保荐项目的内部审核流程

    1、项目立项审批

    立项委员会对投行保荐项目立项申请通常采用立项会议形式进行审议,根据
立项委员会审议表决的结果做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业务部在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

    投行业务线下各业务部在完成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初步拟定项目组成员
(包括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成员),经业务部负责
人同意后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文件包括立项申请表、立项调
查报告、申报期财务报告或报表等相关资料。

    (2)立项申请经投行委质控部初审通过后提请立项委员会审议

    质控责任人对项目立项申请表、立项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形
成项目立项初审书面意见,并及时将立项申请表、立项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发送至相关立项委员会委员进行审阅,同时,提请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安排时间
召开立项委员会工作会议(下称“立项会议”)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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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项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投
资银行类项目能否立项作出决议。有效的立项表决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参加立项
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5 人;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
总数的 1/3。

    (3)立项会议审议表决立项申请
    立项委员会委员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
时不能弃权。表决意见分为同意立项或不同意立项,并可以对项目提出具体的意
见和要求。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投行保荐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本保荐机构方可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报送辅
导申请材料。

    2、立项复核

    本保荐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
行全流程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施行立项复核程序。立项复核申请的审核流
程如下:①由业务部提交立项复核申请材料;②投行委质控部出具复核的初审意
见;③召开立项会议对复核事项进行表决。

    3、投行委质控部审核

    (1)投行委质控部验收工作底稿
    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投行委质控部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对
保荐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
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投行委质控部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
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投行委质控部要求项目组做出
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
核会议审议程序。
    (2)投行委质控部对项目组进行问核
    投行委质控部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
的风险和问题对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等进行问核。质控责任人根据问核情况
形成书面或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后提交内核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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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内核部审核

    内核部在收到内核申请文件、确认材料完备后正式受理内核申请。内核申请
受理后,内核责任人及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项目组尽职调查情况、文件撰
写、质量控制报告中发表的各项意见及关注的问题进行复核。内核责任人可以就
相关问题对项目组及质控责任人进行问询或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组及质控责任人
应予以说明回复。内核责任人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项目组提供工作底稿备查或
进一步补充尽职调查。
    内核责任人认为符合召开内核会议条件的,提交内核负责人审批。内核部在
内核会议召开前 3 至 5 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拟上会项目申请文件、内核申请表、
项目情况介绍、质量控制报告等文件送达参与本项目审核的内核委员。

    5、内核委员会审核

    (1)参会内核委员审核发行申请文件
    参会内核会议的委员收到内核会议通知后,应当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
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
问题和风险的,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2)内核委员会对投行保荐项目的内核申请进行审议表决
    ①召开内核会议的相关规定
    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
表决意见。有效的内核表决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A、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
数不得少于 7 人;B、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1/3;C、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内核部、投行委质控部至少各有 1 名委员
参与投票表决。
    来自业务部(组)的内核委员应回避本业务部(组)项目的内核会议审议。
内核委员与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应按照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和《投资银
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人员回避规则》的规定主动回避审核项目的内核会议。
    ②内核会议的审议程序
    内核会议包含以下程序:A、投行委质控部发表审核意见;B、项目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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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核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回复质量控制报告中列示的项目存疑和重点关注问
题;C、项目组接受内核委员的问询,做出相应解释;D、项目组成员回避情况
下,参会内核委员进行审议、表决;E、统计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时不能
投弃权票。每次会议表决票中赞成票数量达到或超过有表决权委员数量的三分之
二,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如果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认为申请文件中存在若
干疑点或未确定因素,且项目组不能做出明确解释的,经出席现场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含)的内核委员同意,可决定暂缓表决。待问题解决后,业务部门重新申
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提请内核委员会审议。
    ③内核委员会审核内核意见回复
    通过内核会议表决的项目,内核部及时将内核会议结果及内核意见书面反馈
给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内核意见及时组织完成对项目申报文件的修改、补
充和完善,并在相关问题全部解决、落实后,将修改情况回复给内核部;内核责
任人对其回复情况进行审核,对项目组是否已落实内核意见发表明确意见,并将
该回复文件及修改后的项目申报文件发送给参与本项目审核的内核委员审批。
    申请文件符合申报条件后,质控责任人应当全面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内核
意见回复文件和全套申报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并经质控负责人批准后,报内核
部审批。全套申报文件经内核部书面审核后,方可对外正式申报。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一)本项目申请立项时间

    本项目申请立项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二)本项目立项评估时间

    本项目立项评估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

    (三)本项目立项时立项评估决策机构(立项委员会)的构成及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立项委员会由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股权相关业务部门、内
核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股权相关业务部门,包括
各股权行业组、各股权区域部、成长企业融资部、并购部和股权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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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荐机构立项委员会召开立项会议捷邦科技的立项申请进行了审议。根据
立项委员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准予本项目立项。

    (四)现场核查的次数及工作时间

    2021 年 3 月 2 日至 2021 年 3 月 6 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在项目组成
员的协助下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核查。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1、保荐代表人:黄灿泽、方纯江
    2、项目协办人:温杰
    3、项目组其他成员:黄俊毅、谢晨、罗榃、张子晗、汤志远

    (二)进场工作的时间

    2020 年 6 月,本保荐机构项目团队进场,正式开展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进驻项目现场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
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
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对发行人展开了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工作。

    1、尽职调查工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及本保荐机构制定的《中信
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章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
情况,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尽职调查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方式:
    (1)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座谈,了
解发行人的具体业务情况。
    (2)发放尽职调查材料清单,搜集、查阅发行人的内部资料,并对所收集
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核查其真实性,形成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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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召开并主持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
织协调发行人律师和发行人会计师的经办人员进行分析讨论,确定解决方案并统
筹安排项目工作进度。
    (4)现场考察。为更好地了解发行人的资产质量状况及业务经营情况,本
保荐机构现场考查了发行人的生产基地。
    (5)就特定事项征询、走访相关政府部门。
    (6)参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对与本次发行证券相关的
重要事项提供建议。

    2、尽职调查工作范围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
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
力、公司或有风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

    3、尽职调查工作内容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进场以后就以下情况对发行人进行了重点调查:
    (1)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历史沿革
情况、股本形成与演变情况、重大重组情况以及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
务方面的“五独立”情况等。
    (2)业务与技术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的行业发展状况及前景,发行人
的业务模式、成长性、创新性。了解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核查了
发行人已签署的重大商务合同。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所控制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4)高管人员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高管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胜任
能力情况、薪酬情况、兼职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5)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各项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6)财务与会计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财务资料并对相关指标及经营成
果的变动情况。


                               3-1-4-1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7)业务发展目标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目标
及募集资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等。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调查,重点调查了发行人面临的风险因素、
重大合同、对外担保情况、重大诉讼和裁决等。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项目执行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黄灿泽、方纯江参与了项目的主要执行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及主要过程如下:
  保荐
                事项                      工作内容                          时间
代表人
                            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情况、同
                            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机构       2020 年 6 月至
黄灿泽、
         全面尽职调查       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       本报告签署之
方纯江
                            标、风险因素、或有事项、重大合同等进       日
                            行全面尽职调查
                            对发行人近年来业务经营情况、重要事项
黄灿泽、 论证募集资金投资                                              2020 年 8 月至
                            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方纯江   项目                                                          2020 年 12 月
                            目进行论证
                                                                       2020 年 11 月至
黄灿泽、 申报文件制作及审   组织项目组会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申报文
                                                                       本报告签署之
方纯江   查                 件制作,并审查申报材料
                                                                       日
黄灿泽、
         保荐机构内核       落实内核意见,通过内核会                   2021 年 3 月
方纯江
黄灿泽、                                                               2021 年 3 月至
         申报文件定稿       全套申报文件讨论并定稿
方纯江                                                                 2021 年 4 月
黄灿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报送全套申请材料                                              2021 年 4 月
方纯江                      全套申请文件
                            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函及审核中心意
         持续尽职调查、问
                            见落实函关注事项及半年报、年报事项进       2021 年 5 月至
黄灿泽、 询函、审核中心意
                            行持续尽职调查,进行问询函、审核中心       本报告签署之
方纯江   见落实函及上市委
                            意见落实函及上市委问询问题回复等文件       日
         问询问题回复
                            制作及申报

       (五)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

    温杰、黄俊毅、谢晨、罗榃、张子晗、汤志远参与了项目的主要执行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及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项目组
                   职责                        工作内容                   时间
其他成员




                                    3-1-4-12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组
                   职责                        工作内容                   时间
其他成员
                                  协助保荐代表人统筹管理项目
           全面协助保荐代表人履   进度,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     2020 年 6 月至本报
 温杰
           行保荐职责             论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告签署之日
                                  协助企业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负责项目整体进度和内外部关
                                  系协调及问题处理;负责整体统
           协助保荐代表人统筹管   筹管理项目进展情况,处理项目
           理项目进度、协调组织   执行过程遇到的疑难问题,协助
           内外部工作、负责项目   企业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2020 年 7 月至本报
 黄俊毅
           整体进度和协调;       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项目     告签署之日
           负责业务与技术领域工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作内容                 客户供应商实地走访及访谈;
                                  撰写申报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底
                                  稿整理
                                  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项目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协助保荐代表人统筹管
                                  客户供应商实地走访及访谈;
           理现场工作;负责募投                                    2020 年 6 月至本报
 谢晨                             对历史沿革、同业竞争等法律事
           项目和法律领域工作内                                    告签署之日
                                  项进行核查;
           容
                                  撰写申报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底
                                  稿整理
                                  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项目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财务事项进行核查;             2020 年 6 月至本报
 罗榃      负责财务领域工作内容
                                  客户供应商实地走访及访谈;       告签署之日
                                  撰写申报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底
                                  稿整理
                                  对财务事项协助核查;
                                                                   2021 年 7 月至本报
 张子晗    协助财务领域工作内容   协助撰写问询函回复文件以及
                                                                   告签署之日
                                  相关工作底稿整理
                                  对法律事项协助核查;
                                                                   2021 年 7 月至本报
 汤志远    协助法律领域工作内容   协助撰写问询函回复文件以及
                                                                   告签署之日
                                  相关工作底稿整理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一)内部核查部门的成员构成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成员由内核部、投行委质
控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现场核查的次数及工作时间

    2021 年 3 月 2 日至 2021 年 3 月 6 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在项目组成
员的协助下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核查。

                                    3-1-4-13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五、内核委员会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

    (一)内核会议时间

    本项目内核会议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5 日。

    (二)内核委员会成员构成

    本保荐机构的内核委员会成员由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股权相关业务部
门、内核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研究发展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参与
本项目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为:林煊、李彦斌、任杰、车璐璐、张建文、刘能清、
王敏。

    (三)内核委员会参会委员对本项目的主要意见

    内核委员会参会委员对本项目的主要意见详见本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 项
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四、内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四)内核委员会表决结果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
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
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
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非自
然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非自然人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3-1-4-14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捷邦控股                   4,000.0000              73.95%
   2                 捷邦投资                    476.1905                8.80%
   3                 君成投资                    285.7143                5.28%
   4             共青城捷邦                      174.6032                3.23%
   5                 长江晨道                    153.5865                2.84%
   6                 国信资本                     84.3882                1.56%
   7                 宁波天睿                     84.3882                1.56%
   8                 业峻鸿成                     71.7300                1.33%
   9                 超兴创投                     15.1899                0.28%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
伙协议,财务报表等文件材料,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股东相关公
示信息,查阅了相应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对其公示情况进行了检索,履行了必要的核
查程序。

    (三)核查结果

    非自然人股东中,捷邦控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合计
100%持股的有限公司;君成投资为发行人董事林琼珊 100%持股的有限公司;捷
邦投资和共青城捷邦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捷邦控股、君成投资、捷邦投资和共
青城捷邦均为股东/合伙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
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
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超兴创投、国信资本、宁波天睿和业峻鸿成出具的说明,前述企业不存
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
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


                                3-1-4-15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非自然人股东中长江晨道为私募投资基金,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具体情况
如下:


                              成立                      备案                        管理人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时间                   基金管理人
                              时间                      登记号                        编号
          长江晨道(湖北)                                       宁波梅山保税
          新能源产业投资 2017 年 6    2017 年 11                 港区晨道投资
 1                                                     SX9811                     P1065227
          合伙企业(有限 月 19 日      月 28 日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合伙)

         长江晨道管理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亦完成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基金管理人名称     成立时间         登记类型           登记时间        登记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2017 年 5    私募股权、创业投        2017 年
     1     晨道投资合伙企业                                                        P1065227
                                 月3日       资基金管理人          10 月 13 日
           (有限合伙)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需要
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机构股东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备案登记。

七、保荐机构对重要事项尽职调查及问核情况

         (一)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项目组黄灿泽(保荐代表人)、方纯江(保荐代表人)和温杰、黄俊毅、谢
晨、罗榃(项目组成员)于 2020 年 6 月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发
行人实际情况,对发行人重要事项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详细核查过程、手段及
工作方式如下:

         1、发行人主体资格

         (1)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的尽职调
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十三五”国家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主要产业政策文件,取得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3-1-4-16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地点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就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2)对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无形资产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核验了发行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权利证书原件,登录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络检索了发行人持有的商标、专
利的基本情况,并取得了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档案等证明文件。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
产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抵押、质
押或者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2、发行人独立性

    (1)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位于东莞、昆山等地的生产经营和办公
场所,查看了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租赁场所、主要生产设施等,
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
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主要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情形。
    (2)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的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联方清单及关联方工商登记资料,
并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详细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对外投资情况,并用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阅了关联方
的网上公示信息。项目组查阅了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原始财务凭证,与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关联交易的金额和资金结算方式。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真实、完整,披露的关联交易真实、
定价公允。
    (3)对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方转让或注销情形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访谈了报告期内主要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取得了受让方的
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核查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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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利益关系。
    项目组查阅了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相关的工商和税务资料,并取得了关联方
所在地工商局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或对相关关联方进行访谈,以及境外律师
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核查结论:经核查,关联方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
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发行人业绩和财务资料

    (1)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和主要客户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主要新增客户,通过
网络搜索方式查询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及高管人员情况,并对报告期内主要销售
合同的商务条款进行了分析,对销售实现情况进行了函证。项目组将发行人报告
期内综合毛利率和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并就毛利率波动原因等情况对发行人的财
务总监进行访谈。
    核查结论:经核查,除深圳嘉实特外,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主要
新增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和主要新增客户的销售真实,报
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波动原因合理。
    (2)对发行人的销售成本和主要供应商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通过网络搜索方式
查询主要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及高管人员情况,并对报告期内主要采购合同的商务
条款进行了分析,对采购实现情况进行了函证。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与报告期内的重要供应商或外协方不存在关联关
系,报告期内对重要供应商的采购真实、完整。
    (3)对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根据发行人的财务报
销制度对期间费用进行了穿行测试,并就期间费用结构和金额的变动原因对发行
人的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并与非财务信息进行核对。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期间费用完整、合理,不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4)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科目情况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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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方式: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的银行账户资料,向相关开户银行函证了银
行存款的期末余额,抽查了货币资金明细账,核查了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的
原始财务凭证和业务合同,了解相关业务背景。项目组对大额应收账款进行了函
证,查阅对应的业务合同,了解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查询了主
要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抽查了主要债务人回款的原始财务凭证,核对回款资金回
款方与客户是否一致。项目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发行人
的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了大额存货,观察了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根据发
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核查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固定资产。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
的银行征信报告和主要贷款协议。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负债科目真实、完整。

       4、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理性

       (1)对发行人守法合规性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取得了主要主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行
政处罚的证明/说明。同时,项目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
营场所,了解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并取得了相关环保批
文。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通过登录证监会、交易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
判文书网等有关网站和互联网检索等方式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取得了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权属争议情况的说明,
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诉讼或仲裁、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存在质押或争议情形。
       (3)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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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况声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并通过登录证监会、交易所
等有关机关网站和互联网检索等方式,了解相关人员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交
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不存在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况。

    5、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和不确定事项

    (1)发行人披露的行业或市场信息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查阅了知名数据资料库和专业咨询机构等发布的关于平
板、笔记本电脑等发行人产品下游应用领域的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查阅了可比
公司年报和招股说明书、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内容,核查发行人行业市场规模、
下游应用市场发展、行业地位等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数据准确、客观,符合发行人
的实际情况。
    (2)对发行人或有事项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
等网站和互联网检索、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发行人是否涉及诉讼
和仲裁进行了核查。项目组通过查阅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和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的方式,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项目组与发行人的核心技
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网络搜索方式
核查发行人是否涉及技术纠纷。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或有事项。
    (3)对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的法律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
境外法律意见书。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的境外资产真实、有效。
    (4)对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的核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审慎核查了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核对其
签名情况,并就专业意见中的部分问题与经办律师、经办会计师进行沟通。
    核查结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保荐机构意见一致,其签

                               3-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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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真实有效。
    (5)对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
和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项目组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是否与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
及其主要股东出具的其与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
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的承诺。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与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
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

    6、其他重大事项的尽职调查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要点的有关要求,保荐机构对其他重大事项
的尽职调查情况如下:
    (1)对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的尽
职调查
    核查方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及验资报告;
走访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东莞市商务局等网站。
    核查结论: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投资者存在超过主管部门批复及公司章程
约定时间延期出资的事项且未就该等出资时间延期事项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不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捷邦有限本次缴足注册资本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17 日取得东莞市工
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相关主管部门未就该等出资时间延期事项
撤销捷邦有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捷邦有
限后续历次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事项均取得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备案及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备案。此外,发行人及捷邦有限未就该等出资时间延期事项受到相关行
政处罚。保荐机构认为:捷邦有限上述出资时间延期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
    (2)对发行人最近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核查最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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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最近 2 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已
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变动原因系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管理架构需要。发行人最近两年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对发行人首次申报前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最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决议;与管理层访谈,了解引入新股东原因;查阅首次申报前最近一年发
行人新增股东的股东调查表、增资协议、股权结构信息,以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调查表等文件,确认是否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0 年 9 月,发行人新增非自然人股
东长江晨道、超兴创投、国信资本、宁波天睿和业峻鸿成,增资价格为 23.7 元/
股;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
首次申报前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对发行人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和审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的
财务总监;查阅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工商档案等文件。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
激励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上市后行权的安排。发行人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对发
行人经营状况、控制权变化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股权变动涉及股权激励
的,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了股份支付费用。
    (5)对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名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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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明细表、缴纳凭证及相关政策文件;访谈发行人人力
资源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员工人数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差异的
原因;获取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出具的证明,了解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合规情
况;获取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出具
的承诺。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
诺,保证发行人不会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事项而遭受任何损失。发行
人报告期内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6)对发行人经营资质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查阅了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
发行人已取得的业务资质和许可证书。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所必须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相关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
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7)对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对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研究,查
阅了行业研究报告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了解是否存在影响
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发行人的重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出台的
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方面无重大影
响。
       (8)对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标准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的管理层,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择依
据,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主营
业务、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对比。


                                  3-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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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考虑行业相关性、业务结构、应用用途
和经营规模相似性以及信息能否从公开渠道获得等因素,发行人选取了同处消费
电子精密功能件行业的领益智造、安洁科技、恒铭达、飞荣达、智动力、博硕科
技、达瑞电子和鸿富瀚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标准客观,公正和全面。
       (9)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实地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了解主要客户
的基本情况和其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通过获取其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
确认函,以及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调查表,并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查询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及高管人员情况,获取了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等方式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
售比例超过销售总额 50%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
       (10)对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实地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了解新
增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和其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了解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变动的原因以及与新增的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历史、发行
人报告期内与新增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查询新增的前五大
客户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高管人员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度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存在新增情形,其中 2019 年度前五大客户中新增可成科
技、2020 年度新增向隆电子和比亚迪。新增的前五大客户均为知名终端品牌厂
商的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相关客户订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11)对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知名数据资料库和专业咨询机
构等发布的关于平板、笔记本电脑等发行人产品下游应用领域的统计数据和研究


                                  3-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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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查阅了可比公司年报和招股说明书、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内容,与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是否一致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产品下游终端品牌厂商及制造服
务商高集中度特点,客观上造成发行人直接客户相对集中,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
本一致,客户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整体具有稳定性,
业务具有持续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特性,不
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2)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获取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和供应商清单、销售明细,获取发行
人与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订单,了解发行人与相关方进行采购
和销售的主要内容及合作的主要条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
及公开网站信息、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了解重叠的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和主营业
务;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向供应商销售及向客户采购的背景、合作方式及未
来合作趋势等。
    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客户采购少量原材料和产品的情形。报
告期内发行人向客户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0 万元、0 万元和 39.65 万元,占当期采
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0%和 0.07%,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采购金额较小,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较低,交易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供应商销售少量原材料、精密功能件的情形,向供
应商销售的金额分别为 211.34 万元、838.21 万元和 1,056.41 万元,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0.35%、0.98%和 1.06%,销售金额和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报
告期内,发行人向供应商销售主要为向勤德五金销售精密功能件。发行人向勤德
五金销售精密功能件主要原因系:勤德五金为发行人金属冲压件外协厂商,发行
人向其采购金属冲压件后与精密功能件加工形成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产品对外
销售给客户。在日常生产安排中,因发行人生产人员紧张或者部分产品精密功能
件与金属部件贴合加工工序较为简单,发行人因此将部分精密功能件销售给勤德
五金,由其直接加工成产成品后再销售给公司。
    (13)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


                                 3-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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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实地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了解主要供
应商的基本情况和其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通过获取其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
系的确认函,以及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调查表,并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查询主要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及高管人员情况,
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等方式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
采购比例超过采购总额 50%的情形。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
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14)对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实地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了解
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和其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访谈了解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变动的原因以及与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的合作
历史、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查
询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高管人员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存在
新增情形,其中 2020 年度新增勤德五金和中石科技,2021 年度新增和悦贸易。
相关供应商进入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主要系发行人产品业务需求所致,采购金
额变动具有合理性,相关采购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15)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主要主管部门的证明,
通过查阅审计报告和营业支出明细等方式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相关处罚文件及罚款缴
纳凭证,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整改说明,查阅并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昆山尚为存在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子公司昆山尚为已采取了整改或
者补救措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3-1-4-26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6)对发行人同业竞争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了解其对外投资的其
他情况;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营业执
照、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获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17)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查阅了发行人银
行日记账,获取了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关联方
占用发行人资金的原因。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
行人资金的情形。
    (18)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针对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方租赁及关联
方资金拆借、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情况,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规定梳理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取得了关
联交易明细表,对比分析了同类交易情况,查阅了关联交易决策文件等。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联方披露完整。发行人与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和公允性,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等情形;截至报告期期末,
发行人已经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未来不会扩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模,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示公平。
    (19)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查阅了发行人的审
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并就发行人收入情况进行穿行测试,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
司的收入确认政策。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
对性,不存在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形。发行人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


                               3-1-4-2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20)对发行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情况;将发行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分析相关调
整变更事项的合理性、合规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
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对相关准则的修订
进行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更正》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
影响。
    (21)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访谈发
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
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
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
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重大不规范情形;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借款合
同;打印发行人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清单,查阅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是否与
客户和供应商存在与货款无关的大额收支,是否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
项,是否存在为他人收付款项等财务不规范情形。
    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关联方代付
工资和代缴社保公积金、以及关联方代付登记费用的财务不规范情形。截至首次
申报审计截止日前发行人已经按照程序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
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22)对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收入明细表;查询了主要外销客户的公开
资料;对主要外销客户进行了走访和函证;查阅并获取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3-1-4-28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申报明细表和中国电子口岸的海关数据,与发行人外销收入进行了对比分析;取
得公司汇兑损益明细表,核查汇兑损益是否存在波动较大的情形;访谈发行人财
务总监了解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外销比例较高系发行人主要客户
富士康、广达电脑、仁宝电脑等在成都、重庆等境内综合保税区设立了生产基地,
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货物运至保税区所致;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
外销客户应收账款与发行人外销收入相匹配;发行人外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
不存在明显高于内销相同或同类产品的情况;发行人外销的主要地区与发行人出
口产品相关的贸易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美国加征关税对发行人未来业绩不
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有所波动,对发行人业绩产
生影响,发行人已采取了必要的外汇管理措施,减少汇率波动对业绩的影响。
    (23)对发行人收入季节性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查阅了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分析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
政策的合理性;对发行人期末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
售明细表,对月度数据进行了分析;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分季度的收入情况并
与发行人进行了对比分析。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具有一定程度的季
节性,下半年收入高于上半年,主要原因系受下游电子消费品行业的需求波动影
响所致。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样呈现出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
高的季节性特征,与发行人基本一致,发行人收入呈现季节性具有合理性。
    (24)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了解是否存在第三方回
款的情形以及第三方回款的原因;查阅了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明细表,核查了客户
订单、送货单、回款记录等资料,核查了第三方与客户的关联关系。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及占
比均较小,收入具有真实性且第三方回款具备商业合理性。
    (25)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获取发行人现金日记账,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现金销售的原因;选取样本检查现金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3-1-4-29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现金销售,
主要系废品销售收入。发行人的现金交易具备真实性、合理性,不存在现金交易
的客户为关联方的情形。
    (26)关于发行人委托加工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了解发行人生产模式,针对发行人外协情况,保荐机构访谈了发
行人采购经理、财务总监,查阅了发行人外协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外协采购合同
等文件,取得发行人外协明细账、采购明细账,对外协凭证进行了穿行测试。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委托加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7)关于毛利率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针对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毛利率比较情
况,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及可比公
司公开披露资料,将发行人产品的应用领域与可比公司进行了对比。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相比
不存在重大差异。
    (28)关于股份支付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针对发行人股份支付情况,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内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与发
行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进行了对比;查阅了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增资入
股价格。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
的计量方法及结果合理,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相关规定。
    (29)关于税收优惠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针对发行人税收优惠情况,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查
阅了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出口退税明细、纳税证明等文件。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取得高新技术企
业优惠、出口退税优惠,并将该等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符合相关规定。
    (30)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尽职调查


                                 3-1-4-30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方式: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情况,保荐
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查阅了应收账
款明细账等文件,核查了逾期客户的信用状况和期后回款情况。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客户信用状况良好,应收账款质
量较好,逾期较长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小且已计提相应坏账或进行核销,坏账准备
计提充分。
    (31)对发行人报告期末已背书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获取应收票据明细表,查看应收票据的类型;查看发行人票据背
书清单,对应收票据背书进行核查,抽查背书对应的业务合同,判断其是否符合
终止确认条件,并复核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背
书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为 513.75 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其中由信用
等级较高的 6 家大型商业银行和 9 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181.60 万元终止确认,其他均未终止确认,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
    (32)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取得发行人期末存货明细表,
分析发行人期末存货的类别及金额变动情况以及是否与发行人的销售情况相匹
配;对期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关注存货是否存在毁损、积压等减值迹象;对期
末发出商品进行函证;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对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及存货
跌价准备计提金额进行复核;将发行人的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
行对比分析。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存货余额及类别变动与公司实际的
业务情况相匹配,不存在异常的情形,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33)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在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尽职
调查
    核查方式:取得发行人各期末的存货明细表,核查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分
析并复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方法合理性,计提金额的充分性;访谈发行人


                                3-1-4-3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采购、生产、备货的具体业务流程,分析各期末存在库龄
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合理性;将发行人的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和库
存商品主要系发行人为满足客户及时性的交付需求,根据客户预测需求适当备货
所致。发行人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其具有技术更
新迭代较快的特点,发行人对于各期末库龄在 6 个月以上的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
产品相关的存货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34)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获取发行人发出商品明细表,
了解发出商品对应的具体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与发行人采取的交易模式;访谈
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的原因及确认收入尚需履行的后
续程序,分析未确认收入原因的合理性;对客户 VMI 仓库的发出商品进行监盘,
向客户函证各期末发出商品的情况;获取发行人各期末发出商品期后确认收入时
长,分析是否与业务模式相一致。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发出商品余额真
实,准确。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系发行人部分客户采用
了 VMI 模式所致,发出商品的期后确认收入符合公司的业务模式,具备合理性,
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3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进行了解,
同时结合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科目,对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与净利润的差
异原因进行了核查。将发行人相关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与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具有勾稽关系。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发行人给予客户的信用
期与供应商给予客户的信用期存在时间差所致,具有合理性。




                                 3-1-4-32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6)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查阅了招股说明书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情
况、获取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相关的三会决
议,查阅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发展规划,了解发行人
最新的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等指标数据;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主要的产业政
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文件。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现
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相匹配。
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
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7)对重大合同的尽职调查
    核查方式: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或协
议,并选取部分合同/订单进行了穿行测试;查阅了发行人与银行签署的授信合
同、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以及其他重大合同。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已履
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因不能履约、
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
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
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要
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发行
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能造
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
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门、
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3-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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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一)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
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四)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
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
利率分析合理;
    (六)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
其交易真实;
    (七)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
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八)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
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九)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
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
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
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
度增长;


                                3-1-4-34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
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
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
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
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
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
假的情况。
    (十)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
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
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三)保荐机构问核的实施情况

    捷邦科技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由投行委质控部问核、保荐业务部
门行政负责人问核两个部分组成。
    投行委质控部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对捷邦科技 IPO 项目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
情况履行现场问核程序,详细核查了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过程和方式,复核了相
关工作底稿,并向项目组出具书面现场问核意见。项目组根据投行委质控部的现
场问核意见,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程序,并在现场问核意见反馈回复中说明上述
意见的落实情况。
    保荐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对捷邦科技 IPO 项目重要事项

                                 3-1-4-35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尽职调查情况的履行了问核程序。保荐代表人黄灿泽、方纯江和项目组主要成员
温杰、黄俊毅、谢晨、罗榃参加了本次问核。在问核前,保荐代表人填写了《关
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了该表所附
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保荐代表人首先介绍了项目基本情况,并结合已提交的
问核表,向保荐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汇报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以及投行委
质控部现场核查、问核意见的落实情况。保荐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
后,在《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上签字
确认。

    (四)问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问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参见“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三、
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
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文)规定,本保荐机构制定符合发行
人业务特点的尽职调查方案,对发行人盈利能力进行充分尽调,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入方面

    本保荐机构从以下方面核查了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发行人销售收入情况,是否走访重要客户、主要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变
化较大客户等,并核查发行人对客户销售金额、销售量的真实性,是否核查主要
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
    (1)核查情况
    A、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性复核收入合理性、毛利率
波动的合理性;B、对公司的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核查主要客户及新
增客户销售合同、发货清单、运输单据、客户签收单、期后收款等资料;C、向
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对报告期内的销售额、应收账款余额等进行函证;D、项目
组分别对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E、进行销售访谈,了解公司整体销售情况、
周期性和季节性因素特征;F、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公司主营业务所在行业状况、


                                 3-1-4-36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及其走势等。
    (2)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项目组分别通过对主要客户、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客户
进行了分析性复核、穿行测试、实施收入截止测试、实地走访、函证等实质性程
序,确认销售真实性。经核查,项目组认为通过执行以上核查程序,发行人收入
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自我交易、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况。
    2、不同销售模式对发行人收入核算的影响,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占比较高
的,经销或加盟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的规定,是否与行业惯例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恰当
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与公司销售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阅客
户名单与合同予以确认;通过核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走访主要客户等方式,
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情况;核查经销或加盟商最终销售情
况;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并分析与行业惯例存在的显著差异及原因;核查发
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恰当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情况。发行人收
入确认标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与行业惯例不存在显著差异;合同收入确认时
点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3、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与新增和异常客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
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发行人
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之
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匹配,新增
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大额应收款项是否能够按期收回以
及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收入明细账,分析是否存在会计期末突击确认收入
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查阅了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了报告期各期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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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新增及异常客户产品类型、收入等数据,对主要新增客户进行了走访、函证,
抽查收入有关的销售合同、签收单等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查阅了应收账款明细
表、重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以及应收账款回款明细,核查了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新增客户的销售真实、准确,会计期末不
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发行人销售收入与其签署的销
售合同、应收账款明细及回款情况匹配,应收账款回款状况良好。
    4、发行人是否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的增
长。报告期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
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发行人
关联方名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了主要客户的
工商信息并对其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取得了主要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了解其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存在关联关
系或关联交易的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
易实现报告期内收入增长的情况,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二)成本方面

    本保荐机构从以下方面核查了发行人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原材
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
及单位能源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料、工、费的
波动情况及其合理性。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业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产品的主要成本构成;对报
告期各期原材料的收发存情况进行检查;取得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原材
料成本与收入是否匹配;访谈发行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了解水、电的耗用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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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业务的相关性;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要产品成本结构中原材料、人工成本、
制造费用的占比情况,分析其波动情况是否合理。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原材料价格变化与市场价格变化相对一致,
材料成本与发行人收入之间匹配;水、电耗用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报告期内,
发行人主要产品成本结构中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其他费用占比较为稳定,没有
异常变化。
    2、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
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对财务人员和会计师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抽查
了成本核算明细表,检查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
    (2)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成本
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性。
    3、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
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
况。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中的外协或外包方占比较高的情况,外协或外包生产方
式对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影响。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明细表,对各期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分
析;对发行人采购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供应商变动的原因;查阅了主要供应商
(含外协厂商)的采购合同、入库单或验收单、发票、付款单等原始凭证和记账
凭证,并对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核查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是
否存在异常。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含外协厂商)合
作关系保持稳定,各期采购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销售主要产品的变化而变
化,采购金额与合同签订金额相匹配,合同履行情况不存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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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
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实
际执行情况,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的
盘存方法以及履行的替代盘点程序。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明细
表,分析其是否存在异常变化,尤其重点分析存货明细及存放地点等明细信息;
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其存货及成本会计核算方法,与会计师沟通了解其对存货与成
本核算的审计测试程序与结论;查阅了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并实地参与存货
盘点工作;对存放在 VMI 仓库的存货进行了实地盘点。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真实,不存在将本应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存货盘点
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期间费用方面

    本保荐机构从以下方面核查了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是否存在异
常或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财务费
用的明细表,并查阅了相对应的明细账,对于职工薪酬、研发费用等期间费用的
主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层访谈了解其核算内容、性质以及变动背景原因,并核查
了相关合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并分析其变动原因。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变动与实际情况相符。
    2、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相比,是否合理。发行
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的一致性,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
与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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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情况。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分析比较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并
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
售费用对比的合理性;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销售费用构成变动是
否符合实际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当。
    3、发行人报告期管理人员薪酬是否合理,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
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是否匹配。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管理人员工资明细表等资料;检查了研发项目构成
明细表、立项文件、研发费用明细表;对财务总监访谈,了解管理人员薪酬变动
及研发费用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薪酬变动情况真实、合
理;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理,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当期的研发行为
及工艺进展相匹配。
    4、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是否根据贷款实际使用
情况恰当进行利息资本化,发行人占用相关方资金或资金被相关方占用是否支付
或收取资金占用费,费用是否合理。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访谈了管理层,检查相关借款合同及其利息约定,了解是否存在通
过银行借款用于构建重大固定资产的情况;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了解借款情况;检查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债权债务
类科目明细表,分析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相关方相互往来占用资金情况以及关
注相互间资金占用期限及资金拆借成本;审阅重大银行明细账并抽查异常项目。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足额计提支付了各项贷款利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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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形,发行人能够按期偿还借款,不存在逾期借款
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通过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后提供给发行人的资金,
发行人支付了相关利息费用,相关利息费用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给控股股东
的利息一致,费用合理。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
区平均水平或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计提及发放情况明细表、
员工花名册、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并与发行人所在地的
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及合理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总额、平均工资随着经营业
绩的提升而相应增加,发行人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当。

       (四)净利润方面

    本保荐机构从以下方面核查了影响发行人净利润的项目:
    1、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性。其中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
助,是否满足确认标准,以及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府
补助的划分标准是否恰当,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确定方式是否合理
等。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政府补助相关批复文件、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及记
账凭证,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合规、真实、准确,会
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发行人是否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如
果存在补缴或退回的可能,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1)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文件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分析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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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合规,是否存在补缴或退回的可能。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优惠相关会计处理合规。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1、对会计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的财务
报告审计的主要工作底稿及对客户、银行的询证函,评估了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验证财务数据及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本保荐机构核查了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的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各项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
判断无重大差异。

    2、对律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核对了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产权鉴证意见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
    经核查,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3、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沃克森(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
股份公司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对了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和主要评估参数。
    经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4、对历次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各验资机构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核对
了银行进账凭证。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实了出资人的出资情况。
    经核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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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的意见及审议情况

    本保荐机构就本项目进行了立项评估,根据项目情况,立项委员会的主要意
见如下:建议项目组关注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技术领先性及核心竞争力,是否影响
盈利水平。
    根据立项委员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准予本项目立项。

二、项目执行成员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有
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项目组解决措施如下:取得了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利美国际、SUNSING CO
的工商登记资料;访谈金开利的股东徐伟,确认股权代持的真实性以及其委托第
三方代为出资的原因,确认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访谈利美国际的实际控制
人刘欣,确认代为出资行为的真实性,确认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访谈辛云
峰了解委托持股的原因;取得了香港友事达汇款给金开利、利美国际的银行流水;
取得金开利与 SUNSING CO 签署的《汇款委托书》和金开利与利美国际签署的
《汇款委托书》。
    经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过程中存在的香港友事达与金开利的委托持股情形
已真实、有效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目前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机构投资者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项目组解决措施如下: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增资
协议》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经核查,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与《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
业绩对赌条款,但《增资协议》约定了优先清算权、整体出售协商、反稀释、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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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跟随出售权、配合出售、信息权和检查
权、最优惠待遇等特殊条款;《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约定了投资者有权要求实际
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以及在实际控制人未能回购的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减资
的特殊条款,第二条约定了附条件终止和附条件生效条款。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机构投资者经沟通协商,相关各方签署了《增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相关各方约定《增资协议》涉
及的特殊条款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相应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
之日自动全面解除,且不再具有任何恢复执行之效力。同时相关各方约定:自《补
充协议二》签署之日起,发行人退出作为《补充协议一》的签署主体,无需履行
任何与《补充协议一》相关的义务或责任,全面解除《补充协议一》中第一条涉
及发行人作为履行义务主体的约定,且不再具有任何恢复执行之效力;
    经核查: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当事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
相关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协议或类
似安排不与市值挂钩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
资者权益的情形。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内部核查部门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必要的初审后,提出捷
邦科技项目组关注的主要问题,具体问题及落实情况如下:
    【问题一】发行人成立于 2007 年 6 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600 万港元全部由
香港公司金开利认缴,根据工商底稿资料, 600 万港元出资款由金开利、
SUNSING CO 和利美国际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完成实缴。根据对金开利董事长
的访谈、香港友事达向金开利和利美国际的转账记录、《汇款申请书》等底稿资
料,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时股权系由香港友事达委托金开利代为持有。请:
    (1)结合发行人成立前后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利美国际、SUNSING CO
的股权结构、主要业务及管理人员等情况,说明前述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业
务联系,香港友事达委托金开利代持发行人股权的原因,金开利受托代持发行
人股权、但又委托利美国际和 SUNSING CO 代缴部分出资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2)实缴出资过程中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利美国际和 SUNSING CO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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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历次资金划转时间、金额,香港友事达向金开利的 打款时间晚于金开利
/SUNSING CO 缴纳出资时间的原因及合理性,香港友事达向金开利、利美国际
的打款金额与其向发行人缴纳出资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关于前述事项的核查过
程及取得的凭据,为确认接受访谈人员身份是否获取代缴出资时金开利及利美
国际工商记录等相关资料;
    (3)结合以上情况说明认为金开利代香港友事达持股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发行人设立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结合发行人成立前后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利美国际、SUNSING CO
的股权结构、主要业务及管理人员等情况,说明前述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业
务联系,香港友事达委托金开利代持发行人股权的原因,金开利受托代持发行
人股权、但又委托利美国际和 SUNSING CO 代缴部分出资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结合发行人成立前后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利美国际、SUNSING CO
的股权结构、主要业务及管理人员等情况,说明前述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业
务联系
    发行人成立前后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利美国际、SUNSING CO 的股权结
构、主要业务及管理人员如下:
                    发行人成立时/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董事
                  代为出资时股权结构
  香港友事达   辛云峰持股 100%               电子产品模切件贸易        辛云峰
   金开利      徐伟持股 50%、何菲持股 50%    空气净化系统工程        徐伟、何菲
   利美国际    姜素琴持股 100%               高端金属面板产品          姜素琴
SUNSING CO     林玲玲持股 100%               代理商                       -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各公司主营业务不同,各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香港友事达委托金开利代持发行人股权的原因
    捷邦有限设立时,香港友事达为辛云峰控制的境外主体,其主营业务为电子
产品模切件贸易,因担心香港友事达从贸易业务往上游生产制造延伸,将可能影
响其与捷邦有限有现实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业务往来,同时捷邦有限成立后
业务发展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辛云峰不希望对外披露其为捷邦有限的实际控制
人,因此请金开利代为设立捷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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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金开利受托代持发行人股权、但又委托利美国际和 SUNSING CO 代
         缴部分出资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1、金开利委托 SUNSING CO 代缴出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项目组对金开利实际控制人徐伟的访谈,辛云峰为其好友,出于辛云峰
         业务发展需要,该公司受托代香港友事达对捷邦有限进行出资。2008 年 4 月,
         在缴纳第二期出资时,金开利因资金周转原因,委托 SUNSING CO 并与其签署
         了《汇款委托书》请其代为汇款,SUNSING CO 受金开利委托向捷邦有限外汇
         资本金账户汇入投资款 50 万港元。
             2、金开利委托利美国际代缴出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第四期及第五期出资时,金开利及其实际控制人因资金周转原因,无法再代
         为缴纳出资,辛云峰自行寻找了利美国际代为出资,因境内验资需要,金开利配
         合与利美国际签署了《汇款委托书》。2008 年 11 月和 2009 年 2 月利美国际共向
         捷邦有限外汇资本金账户汇入资金 420 万港元。
             二、实缴出资过程中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利美国际和 SUNSING CO 之间
         历次资金划转时间、金额,香港友事达向金开利的打款时间晚于金开利
         /SUNSING CO 缴纳出资时间的原因及合理性,香港友事达向金开利、利美国际
         的打款金额与其向发行人缴纳出资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关于前述事项的核查过
         程及取得的凭据,为确认接受访谈人员身份是否获取代缴出资时金开利及利美
         国际工商记录等相关资料
             (一)实缴出资过程中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利美国际和 SUNSING CO 之
         间历次资金划转时间、金额,香港友事达向金开利的打款时间晚于金开利
         /SUNSING CO 缴纳出资时间的原因及合理性,香港友事达向金开利、利美国际
         的打款金额与其向发行人缴纳出资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实缴出资过程中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利美国际和 SUNSING CO 之间历次
         资金划转时间、金额如下:
                        香港友事达   香港友事                                             美元折合
           香港友事达                                 出资      出资额
 出资                     汇款金额     达支付                            出资时间         成港币
             汇款时间                                 主体    (万港元)
                        (万美元)     对象                                             (万港元)
第一次     2008.10.22        10.00    金开利         金开利        90.00   2007.09.18
第二次     2008.12.29         4.00    金开利     SUNSING CO        50.00   2008.04.23           185.62
第三次     2008.12.29         9.95    金开利         金开利        40.00   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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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友事达    香港友事                                              美元折合
           香港友事达                                  出资       出资额
 出资                     汇款金额      达支付                             出资时间         成港币
             汇款时间                                  主体     (万港元)
                        (万美元)      对象                                              (万港元)
第四次     2008.11.07         20.00   利美国际       利美国际     131.0465   2008.11.13
                                                                                                  782.88
第五次     2009.02.09         81.00   利美国际       利美国际     288.9535   2009.02.17
            注:美元折合成港币按照 USDHKD.FX 支付当日的收盘价进行测算
             从上表可以看出,香港友事达汇款给金开利的金额,折合成港币为 185.62
         万港元,与金开利和 SUNSING CO 合计缴纳出资的 180 万港元不存在较大的差
         异,但香港友事达汇款给金开利的时间晚于金开利/SUNSING CO 缴纳出资时间,
         主要原因系香港友事达当时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周转金额较大,至 2008 年才
         有所缓和,因此于 2008 年资金缓和时才将出资款打至金开利。
             从上表可以看出,香港友事达汇款给利美国际的时间早于利美国际出资的时
         间,但香港友事达汇款给利美国际的金额,折合成港币为 782.88 万港元,大于
         利美国际缴纳出资的 420 万港元,主要原因系汇款的金额包含其他资金往来。
                (二)关于前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取得的凭据,为确认接受访谈人员身份
         是否获取代缴出资时金开利及利美国际工商资料等相关资料
                1、关于前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取得的凭据
             项目关于前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取得的凭据如下:
             (1)取得了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利美国际、SUNSING CO 的工商登记资
         料;
             (2)访谈金开利的股东徐伟,确认股权代持的真实性,以及其委托 SUNSING
         CO 和利美国际代为出资的原因,确认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3)访谈利美国际的实际控制人刘欣,确认代为出资行为的原因及真实性,
         确认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4)访谈辛云峰了解委托股权代持的原因以及香港友事达、金开利和利美
         国际汇款金额或时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5)取得了香港友事达汇款给金开利和利美国际的银行流水,以及金开利
         与 SUNSING CO 签署的《汇款委托书》、金开利与利美国际签署的《汇款委托
         书》。
                2、为确认接受访谈人员身份是否获取代缴出资时金开利及利美国际工商资
         料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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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组取得了代缴出资时金开利及利美国际工商资料、刘欣与利美国际股东
姜素琴的结婚证书。接受访谈人员及代缴出资时的金开利及利美国际的股东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访谈对象          代为出资时股东          访谈对象与股东的关系
                                                            股东本人
 金开利      徐伟      徐伟持股 50%、何菲持股 50%
                                                      徐伟与何菲系夫妻关系
                                                    刘欣为利美国际实际控制人
利美国际     刘欣      姜素琴持股 100%
                                                    刘欣与姜素琴系夫妻关系

    三、结合以上情况说明认为金开利代香港友事达持股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发行人设立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关于金开利是否代香港友事达持股,项目组核查过程如下:
    1、取得发行人设立时 600 万港元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历次验资报告;
    2、获取了香港友事达支付给金开利及利美国际的银行流水、金开利与
SUNSING CO 签署的《汇款委托书》、金开利与利美国际签署的《汇款委托书》;
    3、访谈香港友事达股东辛云峰及金开利股东徐伟确认股权代持的整个过程,
双方均表示股权代持具有真实性,代持过程中及代持还原后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
    4、访谈利美国际实际控制人刘欣,确认代为出资的真实性,确认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5、获取金开利及利美国际的工商登记资料,取得利美国际董事及股东姜素
琴与刘欣的结婚证明,确认金开利受托持股金开利的股东情况以及利美国际代为
出资时的股东情况,对访谈对象进行确认;
    6、查阅了捷邦有限设立时的工商资料,辛云峰为捷邦有限设立时的监事。
    经核查,金开利代香港友事达持股的依据充分合理,香港友事达与金开利在
股权代持过程中及代持还原后双方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出资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问题二】2018 年 11 月发行人引入核心管理层持股平台捷邦投资和董事林
琼珊个人独资公司君成投资;2019 年 12 月,发行人核心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捷
邦及财务总监潘昕、实际控制人之一辛云峰增资 150 万元;2020 年 9 月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后,引入长江晨道、超兴创投、国信资本、宁波天睿、业峻鸿成 5
家外部机构投资者。请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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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结合冯明珍和潘昕的背景,说明其认购发行人较大比例股份的原因
及合理性,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2)2018 年 11 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林琼珊独资公司君成投资的原因及背
景、增资定价依据,林琼珊在 2018-2019 年通过君成投资和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
企业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法律纠纷;林琼珊及与其关系密切
的近亲属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
其他利益安排。
    (3)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合伙人构成情况、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各合伙人出资是否为自有资
金出资,是否存在借款出资、委托持股等情形。请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
    (4)2020 年新引入机构投资者的背景、入股原因、定价依据,是否具有国
资背景,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2020 年引入的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签署的协议中回购等特殊条款的清理情况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文件的规定。
    (5)上述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计算依
据,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是否完整,历次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请结合冯明珍和潘昕的背景,说明其认购发行人较大比例股份的原因
及合理性,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一)请结合冯明珍和潘昕的背景,说明其认购发行人较大比例股份的原
因及合理性
    冯明珍和潘昕的简历如下:
    冯明珍女士:198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05 年 8 月至 2009 年 9 月,就职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任创新
数位系统事业群开发采购员;201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9 月,就职于捷邦有限,
任销售部部长;2020 年 9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昕女士:1984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中级会计师职称。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3 月,就职于深圳市沃客服饰连锁有限
公司,任会计;2006 年 3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东莞易创电子有限公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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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2010 年 4 月至 2020 年 9 月,就职于捷邦有限,历任财务经理、财务
部部长、监事等职务;2020 年 9 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冯明珍间接持有发行人 190.48 万股股份,间接持
股比例为 3.52%。潘昕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124.60 万股股份,直接和间接持股
比例合计为 2.30%。
    冯明珍和潘昕两人持有发行人较大比例股份的原因系两人均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两人自 2010 年起就在发行人任职,至今任职时间超过 10 年,在发行人
的发展过程中做出了较大贡献。
       (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冯明珍在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260 万元,其中 205 万元
为自有资金,同时因出资时资金周转原因,55 万元为朋友借款,已归还 30 万元。
    潘昕在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126.75 万元,直接认购发
行人 20 万股股份时出资 300 万元,共计 426.75 万元,其中 76.75 万元为自有资
金,350 万元为其父亲、配偶的姐姐等亲属借款。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已归
还 120 万元亲属借款。
    项目组查看了冯明珍和潘昕的资金流水,对冯明珍和潘昕进行了访谈,同时
与相关资金出借方访谈确认借款的真实性。经核查,冯明珍和潘昕不存在股权代
持。
       二、2018 年 11 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林琼珊独资公司君成投资的原因及背景、
增资定价依据,林琼珊在 2018-2019 年通过君成投资和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
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法律纠纷;林琼珊及与其关系密切的近
亲属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
利益安排
       (一)2018 年 11 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林琼珊独资公司君成投资的原因及背
景、增资定价依据
    林琼珊:1978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2004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就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历任私人
银行(东莞)中心总经理、零售部总经理、分行副总裁等职务;2018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就职于捷邦有限,任董事;2020 年 9 月起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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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子公司瑞泰新材执行董事、总经理。
     林琼珊于 2018 年 9 月入职发行人,其入职前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分行副总裁职务。2018 年 12 月,林琼珊设立的独资公司君成投资对发行人增
资 180 万元,增资价格为 2.17 元/注册资本,共出资 390 万元。本次引入林琼珊
设立的独资公司君成投资系对其进行股权激励。本次增资定价依据为参照发行人
2017 年末的净资产协商确定。
     (二)林琼珊在 2018-2019 年通过君成投资和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出资
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法律纠纷
     林琼珊通过君成投资和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共出资 896 万元,其中 396
万元为自有资金,350 万元为其姐姐和姐夫等亲属借款,150 万元为朋友借款(已
归还)。
     项目组查看了林琼珊的资金流水,获取了主要借款提供方和亲属出具的说
明,同时经访谈确认,不存在委托持股或法律纠纷等情况。
     (三)林琼珊及与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
上下游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除林琼珊弟弟林腾峰、姐姐林琼芝与姐夫陈华菁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形外,林
琼珊及与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不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形。林琼珊弟弟、姐姐与姐夫
对外投资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序
      投资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号
                                                研发、产销:电线、电缆及其配件、电
      东莞市金讯源   陈华菁 54.5%;
                                                器、五金产品、电力设备。(依法须经
 1    电线电缆有限   林琼芝 44.5%   2010/6/10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公司       林腾峰 1%
                                                展经营活动)
                                                研发:安防设备;产销:电线、电缆、
                                                光钎、光缆;开关、插座、接线板、绝
      广东珠江安防   陈华菁 70%;               缘材料的零售;节能技术咨询、通信信
 2                                  2019/2/19
      科技有限公司   林琼芝 30%                 号技术的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
                                                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上表可以看出,林琼珊及与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
不存在上下游关系。
     经访谈确认,林琼珊及与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
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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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合伙人构成情况、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各合伙人出资是否为自有资
金出资,是否存在借款出资、委托持股等情形。请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
         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
         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
况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主要
序号                                                                  出资时资金来源
          姓名       (万元)              任职情况
                                                              自有资金 205 万元、借款 55 万元,
 1        冯明珍        260.00            副总经理
                                                                       已归还 30 万元
 2         潘昕         126.75            财务总监            自有资金 76.75 万元、借款 50 万元
 3        殷冠明         78.00          董事、总经理                      自有资金
 4         张晶          65.00           董事长助理                       自有资金
 5        徐立清         55.25         销售管理部副总监                   自有资金
                                         监事会主席、
 6        蒋成建         19.50                                            自有资金
                                       昆山尚为副总经理
 7        胡宗维         19.50            副总经理                        自有资金
 8         何荣          16.25           研发部总监                       自有资金
 9        刘银生          9.75        昆山尚为研发部部长                  自有资金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出
资情况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出资时资金来源
            姓名       (万元)
                                                                       自有资金 156 万元、
     1      林琼珊              506        董事、副总经理
                                                                         亲属借款 350 万元
                                                                       自有资金 250 万元、
     2      李统龙              400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亲属借款 100 万元、
                                                                         朋友借款 50 万元
                                                                   财务总监潘昕借款 30 万元
     3      杨成                 60     运营管理部部长、监事               (已归还)、
                                                                   朋友借款 30 万元(已归还)
     4      范莹                 44     昆山尚为销售部副部长                自有资金
     5      蒋熙麟               40          研发部经理                     自有资金
     6      刘绮祺               40        销售管理部经理                   自有资金
     7      胡伟                 30      昆山尚为品质部部长                 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 15 万元、财务总监
     8      倪霆                 30      昆山尚为财务部经理
                                                                   潘昕借款 15 万元(已归还)

                                              3-1-4-53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出资时资金来源
       姓名     (万元)
 9     吴义春         30         审计部部长                    自有资金
 10    都金冶         25   销售管理部项目管理工程师            自有资金
 11    李建红         25        行政人事部经理                 自有资金
 12    李芸慧         25   销售管理部项目管理工程师            自有资金
 13    谢占峰         20     制造管理部经理、监事            借款 20 万元
 14    邹玲玲         20        资源采购部经理                 自有资金
 15    黄美玲         20        信息技术部经理                 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 7 万元、
 16    覃若峰         20    制造管理部生产技术经理
                                                      朋友借款 13 万元(已归还)
 17    余昕倍         20      销售管理部副经理                 自有资金
 18    宋鸿飞         20      品质管理部副部长                 自有资金
 19    吴章维         20        销售管理部经理                 自有资金
 20    杨翠华         15   昆山尚为销售部高级工程师            自有资金
 21    舒飞           15         研发部副经理                  自有资金
 22    胡江华         15     制造管理部物流经理                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 11.3 万元、
 23    程国宇         15     昆山尚为设备组经理
                                                      朋友借款 3.7 万元(已归还)
 24    刘敏           15        行政人事部经理               借款 15 万元
 25    周赛花         15     制造管理部手工副经理              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 10 万元、
 26    曾志勇         15      销售管理部副经理
                                                           亲属借款 5 万元
                                                         自有资金 10 万元、
 27    石迎春         15         财务部主管            财务总监潘昕借款 5 万元
                                                             (已归还)
 28    叶溢仪         15        财务部资金主管                 自有资金
 29    李勤为         15     昆山尚为研发部副经理              自有资金
                           昆山尚为订单管理部客服副       自有资金 4 万元、
 30    熊睿琪         12
                                     经理             亲属借款 8 万元(已归还)
                                                          自有资金 6 万元、
 31    张忠红         12    昆山尚为制造部样品主管    亲属借款 6 万元(已归还 3
                                                               万元)
 32    林群           12        财务部税务主管                 自有资金
 33    江德建         12     品质管理部高级工程师              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 9 万元、
 34    王培渊         12     昆山尚为品质部经理
                                                          亲属借款 3 万元
 35    傅军财         10    制造管理部物流关务主管             自有资金
 36    金浩           10        制造管理部主管               借款 10 万元



                                  3-1-4-54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出资时资金来源
         姓名     (万元)
 37      黄秀兰         10       昆山尚为采购部经理            自有资金
 38       熊玲          10    运营管理部客服副经理             自有资金
 39      张旭东          5    昆山尚为销售部副经理             自有资金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青城捷邦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出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少部分合伙人
存在向朋友及亲属借款的情况。经访谈相关人员核查确认,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2、请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
       项目组针对前述事项,核查过程如下:
       (1)取得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登记资料,对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进行了确认;
       (2)取得发行人员工花名册、社保及公积金名单以及各合伙人与发行人签
署的劳动合同;
       (3)取得经签署确认后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基本情况问卷,确认出资的
资金来源以及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况;
       (4)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金流水,确认该
部分合伙人的资金来源;
       (5)对金额较大的资金出借方进行访谈,确认借款的真实性。
       经核查,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出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少部分
合伙人存在向朋友及亲属借款的情况,但借款来源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四、2020 年新引入机构投资者的背景、入股原因、定价依据,是否具有国
资背景,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2020 年引入的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签署的协议中回购等特殊条款的清理情况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文件的规定。
       (一)2020 年新引入机构投资者的背景、入股原因、定价依据
       2020 年 9 月,因发行人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同时投资者看好公司未来发展,
经各方协商,引进长江晨道、国信资本、宁波天睿、业峻鸿成和超兴创投五名新
股东,以捷邦科技增资前的估值 118,500 万元为基础,新股东按照每股 23.7 元的
价格,以货币形式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增加注册资本 409.2828 万元。


                                     3-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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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引入机构投资者的背景的基本情况如下:
       1、长江晨道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 6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315,1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388 号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
       注册地址
                        速器一期工程 1 号厂房 146 号
                        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
       经营范围
                        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长江晨道合伙人构成如下:
                                                     认缴金额          认缴         合伙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万元)          比例         性质
 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15.87%   有限合伙人
        北京华鼎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2                                                     50,000.00        15.87%   有限合伙人
        伙)
        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3                                                     50,000.00        15.87%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4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50,000.00        15.87%    有限合伙人
 5      溧阳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40,000.00        12.69%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招银成长拾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
 6                                                     20,000.00         6.35%    有限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长江招银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7                                                     20,000.00         6.35%    有限合伙人
        伙)
 8      新疆 TCL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         4.76%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招银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                                                     10,000.00         3.17%    有限合伙人
        合伙)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创业投资有限公
10                                                     10,000.00         3.17%    有限合伙人
        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
11                                                       100.00          0.03%    普通合伙人
        限合伙)
                      合计                            315,100.00      100.00%

       2、国信资本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19 年 6 月 18 日



                                          3-1-4-56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                                         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周中国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注册地址
                     T3 座 2604
   股东构成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
   经营范围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另类投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信资本股权结构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49.00%

                         深圳市投资控股           华润深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33.53%                    21.25%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100%

                                         国信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资本为 A 股上市公司国信证券(002736.SZ)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
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宁波天睿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天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5 月 7 日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普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M1080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宁波天睿合伙人构成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认缴比例       合伙人性质



                                          3-1-4-5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认缴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曾云天                                        49,000.00          98.00%      有限合伙人
 2       广东普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1,000.00          2.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50,000.00        100.00%

       4、业峻鸿成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共青城业峻鸿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9 月 23 日
     注册资本          1,7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谭蓓蓓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
     经营范围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业峻鸿成的合伙人构成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认缴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谭蓓蓓                       1,000.00           58.82%            普通合伙人
 2             陶雪晴                        500.00            29.41%            有限合伙人
 3              甘玲                         200.00            11.7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700.00          100.00%

       5、超兴创投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 10 月 9 日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锟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C1766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经营范围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超兴创投合伙人构成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认缴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吴岑                           19,800.00          99.00%         有限合伙人
 2                黄锟                             200.00            1.00%         普通合伙人


                                              3-1-4-58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合计                     20,000.00    100.00%

    (二)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长江晨道部分有限合伙人穿透后具有国资背景,国信资本有限公司为深圳市
国资委控股的上市公司国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
理办法》,长江晨道不属于国有股东,国信资本属于国有股东。
    根据《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国信资本对公司投资金额不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无需经过其董事会审议。2020 年 9 月 23 日,国信资本
召开投委会表决通过了对发行人的投资。2021 年 4 月 2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21]124 号),将国信资本持有发行人
股份界定为国有股(SS)。
    此外,投资者增资入股发行人的事项已经由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参与该次投资的投资者也履行了其内部的法律程序,
与发行人签订了增资协议并缴纳了出资。该次增资亦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
    (三)2020 年引入的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协议中回购
等特殊条款的清理情况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等文件的规定
    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协议中回购等特殊条款的清理过程
如下:
    2020 年 9 月 28 日,长江晨道、宁波天睿、业峻鸿成、超兴创投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签署了《增资协议》。《增资协议》未约定业绩
对赌条款,但在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约定了优先清算权、整体出售协商、反稀释、
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跟随出售权、信息权和检查权、最优
惠待遇等特殊条款。
    2020 年 9 月 28 日,国信资本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
签署了《增资协议》。《增资协议》未约定业绩对赌条款,但在第五条至第十四条
约定了优先清算权、整体出售协商、反稀释、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
购买权、跟随出售权、配合出售、信息权和检查权、最优惠待遇等特殊条款。
    2021 年 2 月 26 日,长江晨道、宁波天睿、业峻鸿成、超兴创投与发行人、


                                 3-1-4-59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实际控制人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约定《增资协议》中第六条至第十四条,自
公司向证监会或相应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之日自动全面解除,
且不再具有任何恢复执行之效力。
    2021 年 2 月 26 日,国信资本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
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以下亦简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
约定《增资协议》中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自公司向证监会或相应证券交易所提交
首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之日自动全面解除,且不再具有任何恢复执行之效力。
    2020 年 9 月 28 日,长江晨道、国信资本、宁波天睿、业峻鸿成、超兴创投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约定了投资者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以及在实际控制人未能回购的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减资的特殊
条款,第二条约定了附条件终止和附条件生效条款。
    2021 年 2 月 26 日,长江晨道、国信资本、宁波天睿、业峻鸿成、超兴创投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签署了《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
二》约定,自《补充协议二》签署之日起,发行人退出作为《补充协议一》的签
署主体,无需履行任何与《补充协议一》相关的义务或责任,全面解除《补充协
议一》中第一条涉及发行人作为履行义务主体的约定,且不再具有任何恢复执行
之效力;同时《补充协议二》对第一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补充协议一》的
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                                    主要内容
         1.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止,如下列条件中任
         一项成立,则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亦有权继续持有)对公司的投资:
         (1)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未能实现合格 IPO。其中,“合格 IPO”指公
         司(或因公司重组而建立并实际控制公司在重组前的全部业务及享有全部经济利
         益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公司的母公司,且投资人在该其他公司或实体或公司的母
         公司中持股比例与重组前投资人在公司中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投资人认可的其它主流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
要求回
         (2)公司因环保问题、厂房土地问题等重大合规问题导致对合格 IPO 构成实质障
  购权
         碍;
         (3)有确定性的事由导致可预见公司不能在前述期限内实现合格 IPO,如无法取
         得合规经营所必须的证照等;
         (4)实际控制人/公司对《增资协议》和/或本协议构成重大违约,且未能在投资
         人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补偿;
         (5)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关联方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且未能在投资人要求的时


                                     3-1-4-60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                                        主要内容
          间内归还。
          1.2 投资人有权在前述任一情形发生后要求实际控制人以现金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公司股份,全部股份对应的回购价格为投资人本次增资金额加上投资期
          间按[8]%年息(单利)计算的本息以及已宣布但未分配的红利之和并扣除投资人
          已从公司取得的累计分红金额,投资期间(即计息时间)为从投资人实际支付增
          资款之日起至实际控制人实际支付完毕全部收购价款之日止(不含当日);投资人
          接受实际控制人寻找的其他投资者以前述价格收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二条    投资人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外的
特殊权    其他权利)自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应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发行上
利及其    市申报文件之日自动失效/终止。若公司向证监会或相应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
他/争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被否决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或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上市文件
议解决    的,则投资人享有的上述特殊权利自该等合格 IPO 申请被否决、失效或撤回之次
及其他    日自动恢复效力并视为从未失效,该等特殊权利涉及的有关期间自动顺延。

       长江晨道、国信资本、宁波天睿、业峻鸿成、超兴创投与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在《补充协议二》中一致确认并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
之日,除原协议外,各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涉及对赌、股权回购、估值调整、
利益补偿或其他特殊协议、约定、安排。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是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当事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
投资者之间的相关约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情形,相关协议不与公
司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
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
求。即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相关回购条款恢复生效,亦不会对发
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实际控制人与投资者签署附条件恢复生效的回购条款,已注册上市的
企业有凯龙高科(300912.SZ),已成功注册的案例有博众精工等。
       五、上述股权变动过程中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计算依
据,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是否完整,历次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报告期内,君成投资、共青城捷邦、捷邦投资、潘昕对发行人的增资以及共
青城捷邦和捷邦投资内部合伙人出资额变动均涉及股份支付。
       报告期内,发行人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况如下:
                                                          公允价值确定     确认股权激励
期间         时间                股权变动情况
                                                              依据         费用(万元)
                         捷邦投资和君成投资以货币形式     以公司 2018 年
2018                     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捷邦投资     扣除股权激励
         2018 年 12 月                                                           6,710.05
年度                     以 2.17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增加    影响后的归属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君成投资   于母公司的合


                                         3-1-4-6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允价值确定      确认股权激励
期间         时间                  股权变动情况
                                                                   依据          费用(万元)
                         以 2.17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增加         并净利润为基
                         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                  础,按市盈率 8
                                                               倍确定公允价
                                                               值
                         刘榕将其持有的捷邦投资 1.5%合
         2019 年 7 月
                         伙份额转让给刘银生
                                                               以公司 2019 年
                         共青城捷邦、辛云峰、潘昕以货
                                                               扣除股权激励
                         币形式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价
                                                               影响后的归属
                         格为 15 元/注册资本,增加注册
2019                                                           于母公司的合
                         资本 150 万元,其中共青城捷邦                                  954.23
年度                                                           并净利润为基
         2019 年 12 月   以货币资金 1,650 万元增加注册
                                                               础,按市盈率 9
                         资本 110 万元,辛云峰以货币资
                                                               倍确定公允价
                         金 300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20 万
                                                               值
                         元,潘昕以货币资金 300 万元增
                         加注册资本 20 万元
                         林 琼 珊将 其持 有 的共 青城 捷 邦
                                                               以 2020 年 9 月
                         24.24%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李统龙
2020                                                           外部机构投资
         2020 年 7 月    张 旭 东将 其持 有 的共 青 城 捷 邦                            613.73
年度                                                           入股价格确定
                         0.24%和 0.18%的合伙份额分别
                                                               公允价值
                         转让给范莹和杨翠华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确认完整。
       【问题三】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捷邦控股,实际控制人为
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报告期内,2018 年 12 月以前,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
先后通过尚为香港、捷邦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2018 年 12 月,捷邦投资对
发行人进行增资,持有发行人 10%的股权。殷冠明为捷邦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并持有合伙企业 12%的份额;2019 年 12 月,辛云峰向发行人增资,目前直
接持有发行人 0.5869%的股份;2020 年 9 月,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请说明:
       (1)报告期内,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三人出资资金的主要来源,三人调
整持股方式及持股比例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形;
       (2)逐条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分析说明辛云峰、杨巍
及殷冠明共同控制情况下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共同控制
人是否在一致行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报告期内,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三人出资资金的主要来源,三人调
整持股方式及持股比例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形


                                           3-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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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告期内,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三人出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2018 年 12 月,捷邦控股以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发行人增资 232.8015 万
元。捷邦控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对捷邦控股注册资本的实
缴出资。捷邦控股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实缴出资 1,000 万元,其中杨巍实缴出
资 470 万元,辛云峰实缴出资 450 万元,殷冠明实缴出资 80 万元。杨巍和殷冠
明对捷邦控股的出资来源于薪金收入、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自有资金。辛云峰对捷
邦控股的出资金额中约 158 万元来源于自有资金,同时因出资时资金周转原因,
约 197 万元为杨巍提供的借款(已归还 120 万元),约 45 万元为殷冠明提供的
借款(已完全归还),100 万元为朋友提供的借款(已归还 45 万元)。
    2018 年 12 月,殷冠明通过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78 万
元,资金来源于薪金收入、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自有资金。
    2019 年 12 月,辛云峰以 15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发行人增资 20 万元,相关
资金来源于捷邦控股借款。
    (二)三人调整持股方式及持股比例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
情形
    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任职及事务管理上,
辛云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殷冠明担任董事兼总经理,杨巍担任董事。在发行人
的日常管理中,辛云峰和殷冠明负责的具体事务较多,同时三人希望未来现场出
席发行人股东大会时均能在股东大会上作为股东身份进行签字表决,其中杨巍作
为捷邦控股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辛云峰作为直接股东进行签字,殷冠明作为捷邦
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因此三人协商一致,对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项目组核查过程如下:
    1、查看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的资金流水,对报告期内投资的资金来源进
行了梳理;
    2、对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进行访谈,了解三人调整持股方式及持股比例
的原因及背景,以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3、对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进行访谈,确认杨巍和殷冠明提供给辛云峰的
资金性质,经确认为借款;
    4、取得辛云峰朋友出具的承诺函,确认提供给辛云峰的资金仅为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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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二、逐条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分析说明杨巍、辛云峰及
殷冠明共同控制情况下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共同控制人
是否在一致行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一)逐条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分析说明杨巍、辛云峰
及殷冠明共同控制情况下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发行人认定杨巍、辛云峰及殷冠明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相关规定,逐条对
照如下: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分别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捷邦控股 45%、47%和 8%
股权,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捷邦控股 100%股权。捷邦控股持有发行人
73.95%的股权。此外,殷冠明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捷邦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捷邦投资持有发行人 8.80%的股权,辛云峰亦直接持有发行人 0.59%的股权。三
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83.34%的表决权。
    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都直接或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符合上述规
定。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2020 年 9 月发行人股改之前,发行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等公司治理结构。2020 年 9 月改制为股份有限
公司后,发行人按照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发
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辛云峰、杨巍和殷冠
明三人均为董事会成员,三人不存在发生分歧而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
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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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三人已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内有效,一致行动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
务清晰、责任明确,且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
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4、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
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辛云峰,杨巍及殷冠明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采取了股
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
    5、如果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
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最近 2 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均为捷邦控股,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持有的
捷邦控股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始终保持杨巍 47%、辛云峰 45%、殷冠明 8%的
比例。
    报告期内,辛云峰、杨巍和殷冠明持股比例虽然进行了调整,但三人实际持
股比例的顺序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项目                        杨巍        辛云峰       殷冠明
 2018 年 12 月,殷冠明通过捷邦投资间接投资前         47%           45%           8%
 2018 年 12 月,殷冠明通过捷邦投资间接投资后      39.48%        37.80%        7.92%
         2019 年 12 月,辛云峰直接增资后          37.60%        36.63%        7.54%

    (二)共同控制人是否在一致行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
决机制
    杨巍、辛云峰及殷冠明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果三方在行使提案
权和表决权时不能协商一致的,以三方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的捷邦科技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共同控制人已在一致行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问题四】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电子设备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主要应用于
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家居、3D 打印、无人机等消费电子产品领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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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05%、
80.01%和 81.03%,其中对第一大客户富士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35.58%、36.85%和 39.52%,客户集中度较高。请说明:
    (1)发行人功能性器件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谷歌、亚马逊等各终端品牌
产品的金额及占比。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报告期内新客户
的开拓情况,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是否存在终端客户指定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指定供应商的情况下,
请说明发行人采购的定价机制及公允性,上述情形是否与同行业企业一致;
    (3)结合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技术指标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因素,说明发行
人业务(包括碳纳米管业务)的主要技术来源,与同行业产品相比发行人的竞
争优势,是否具备技术壁垒或竞争壁垒;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技术或产品迭代
或未通过考核导致客户合作不稳定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4)发行人多名核心技术人员曾在贝迪印刷(深圳)、迈锐精密科技(苏
州)工作,请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在这两家公司的的职务;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
止条款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诉讼;
    (5)公司部分产品使用外协方式进行生产。请说明外协的主要内容、是否
涉及发行人工序,采取外协方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外协供应商的选取标准,
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发行人在材料领域开发了碳纳米管等散热及导电材料,产品应用于新
能源领域。请说明:①碳纳米管业务目前在核心技术人员储备、研发成果、客
户认证等方面的进展,未来是否仍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和开展生产,发行
人是否具备人员和资金开展该业务;②结合该业务的收入利润规模,产品和订
单情况,说明该业务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发行人功能性器件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谷歌、亚马逊等各终端品牌
产品的数量、金额及占比。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报告期内
新客户的开拓情况,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一)发行人功能性器件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谷歌、亚马逊等主要终端
品牌的金额及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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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谷歌、亚马逊和 SONOS 等主要终
端品牌的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苹果       69,617.29        81.27%     47,344.76        77.95%     38,180.47        85.22%
 谷歌        3,334.43         3.89%      4,127.91         6.80%        90.65          0.20%
亚马逊       6,633.97         7.74%      3,176.92         5.23%      1,423.37         3.18%
SONOS        2,827.18         3.30%      3,171.32         5.22%      3,068.61         6.85%
 合计       82,412.87        96.21%     57,820.91        95.19%     42,763.10        95.44%

       (二)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报告期内新客户的开拓情
况,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按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销
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05%、80.01%和 81.03%,其中对第一大富士康
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58%、36.85%和 39.52%,整体集中度较
高。
       (1)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
       ①发行人下游行业呈现高集中度特点
    公司主要产品为消费电子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主要应用于平板电脑、笔记
本电脑、一体机电脑、智能家居、3D 打印、无人机等消费电子产品领域,客户
集中度较高为消费电子产业链特点。消费电子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终端品牌已
形成高市场集中度的特点。根据 IDC 与 Strategy Analytics 的统计数据,2020 年
度全球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出货量前五大品牌厂商的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
78.5%和 78.8%,均超过 75%。

  类别                     平板电脑                                笔记本电脑
  序号              品牌              市场份额              品牌                市场份额
    1               苹果                    32.5%           联想                      24.2%
    2               三星                    19.1%           惠普                      23.0%
    3               华为                        9.8%        戴尔                      15.6%
    4               联想                        8.6%        苹果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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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平板电脑                              笔记本电脑
  序号             品牌               市场份额            品牌             市场份额
   5              亚马逊                     8.5%         宏碁                        7.3%
                   合计                     78.5%         合计                    78.8%
   数据来源:IDC、Strategy Analytics
    下游终端品牌厂商普遍委托制造服务商进行生产,为保证产品性能、质量、
可靠性及使用寿命,其会从设计能力及研发能力、设备制造水平、产能、供应能
力、质量保证体系等多个维度对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认证。由于认证程序繁
琐,需要大量时间投入,因此在认证通过后,终端品牌厂商会维持比较稳定的供
应商合作体系,导致制造服务商呈现高集中度的特点。根据下游客户的年报披露,
发行人主要客户富士康 2019 年在全球电子代工服务领域(EMS)市场占有率为
41.1%,广达电脑 2019 年在笔记本电脑制造领域市场占有率约为 21%,仁宝电
脑 2019 年在笔记本电脑制造领域市场占有率约为 25%。
    终端品牌厂商及下游制造服务商的高集中度特点,客观上造成发行人直接客
户相对集中。
    ②发行人资本实力较弱及产能有限条件下战略性集中服务客户的需要
    公司与知名终端品牌厂商及其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进行合作,有助于持
续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品牌知名度。同时,报告期内,受融资
渠道限制,公司资本实力较弱,产能有限,在相关因素限制下,发行人战略性集
中服务于下游行业知名领先企业有助于提高客户服务能力,有利于节约客户维系
成本和产品开发成本,深化客户合作关系。
    (2)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基本一致,符合行业特性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具体如下:

                                                 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
       可比公司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领益智造                        44.26%               38.90%               36.62%
       安洁科技                        40.49%               41.85%               39.67%
         恒铭达                        58.71%               74.36%               76.33%
         飞荣达                        48.54%               52.59%               59.83%
         智动力                        67.61%               71.20%               89.29%
       博硕科技                        90.49%               92.40%               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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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
      可比公司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达瑞电子                         -              66.27%               71.06%
       鸿富瀚                     91.04%              90.74%               90.83%
       平均                      63.02%               66.04%               70.23%
       发行人                    81.03%               80.01%               84.05%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年度审阅报告
   注: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达瑞电子尚未披露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集中度低于博硕科技和鸿富瀚,高于其他可比
公司,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与已上市公司相比,资本实力相对不足,生产规模相对
较小,因此优先与行业内知名终端品牌厂商及其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开展合
作。整体而言,消费电子功能件和结构件行业企业呈现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特征,
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与同行业公司基本一致,符合行业特性。
    (3)降低客户集中度的措施
    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未来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①持续不断开拓终端品牌厂商和新客户
    报告期初,发行人主要终端品牌厂商为苹果和 SONOS 等。报告期内,发行
人重点开发了谷歌、亚马逊、Formlabs、ChargePoint 等终端品牌厂商,并与终端
品牌厂商的制造服务商或组件生产商建立起了直接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
新建立合作关系的制造服务商或组件生产商有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富桂精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和盛电子制品(东莞)有限公司等。
    ②拓展产品应用领域、开拓新市场
    知名终端品牌厂商终端产品较多,在产品的生产安排上,终端品牌厂商会交
由不同的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进行生产。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拓展产品的
应用领域,开发了应用于智能音箱、智能门铃、3D 打印、无人机等新产品,亦
与相关产品的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建立了合作关系。
    ③加大业务多元化布局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立了子公司瑞泰新材,切入新材料领域,开发了具有相
对竞争优势的碳纳米管导电浆料,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池领域。经过 1 年多的积
累,相关产品在 2020 年度实现了量产销售,目前相关产品正在往新的电池厂商
导入,相关产品亦有望在未来实现较快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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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发行人将利用本次募集资金的契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不断拓展产品应用领域、开拓新市场,加强与各知名终端品牌厂商的深度合作,
开发更多的新产品,与新的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进行合作;同时加强与现有
的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的合作,通过现有的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进入新
的终端品牌供应链,综合降低终端品牌厂商和直接客户的集中度。
    二、是否存在终端客户指定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指定供应商的情况下,
请说明发行人采购的定价机制及公允性,上述情形是否与同行业企业一致
    (一)是否存在终端客户指定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
    消费性电子行业终端品牌厂商在其产品开发阶段,即会根据其产品的属性和
性能要求,对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研发测试,通过测试结果确定应用于最终产品的
关键原材料的指定品牌。对于终端品牌厂商指定品牌的原材料,公司会根据此品
牌性能要求自行在市场中寻找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既可以选择品牌原厂供应商,
也可以选择此品牌的代理商,按照此品牌原厂供应商或代理商对外销售此品牌的
市价进行采购。
    (二)指定供应商的情况下,请说明发行人采购的定价机制及公允性
    对于指定品牌的原材料,公司会根据此品牌性能要求自行在市场中寻找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既可以选择品牌原厂供应商,也可以选择此品牌的代理商。公司
在向这些原材料品牌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时仍以商务谈判的形式确定产品价格等
条款,按照品牌原厂供应商或代理商对外销售此品牌的市价进行采购,采购价格
具有公允性。
    (三)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由终端客户指定原材料是行业内较为普遍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达瑞电子
    根据达瑞电子公开披露的文件,其指定原材料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采购金额                     3,995.58                 14,793.57                6,801.12
采购占比                       27.75%                   44.55%                  30.02%

    2、博硕科技
    根据博硕科技公开披露的文件,其指定原材料采购情况如下:

                                     3-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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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采购金额               1,014.08                 3,329.54                 1,945.97
       采购占比                11.84%                   16.09%                   15.96%

    3、鸿富瀚
    根据鸿富瀚公开披露的文件,其指定原材料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采购金额              15,178.23                 7,928.15                 8,700.80
       采购占比                45.61%                   40.78%                   44.21%

    由上述情况可知,终端客户指定原材料品牌是行业内具有普遍性。
    三、结合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技术指标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因素,说明发行
人业务(包括碳纳米管业务)的主要技术来源;与同行业产品相比,发行人的
竞争优势,是否具备技术壁垒或竞争壁垒;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技术或产品迭
代或未通过考核导致客户合作不稳定的情况,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一)结合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技术指标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因素,说明发
行人业务(包括碳纳米管业务)的主要技术来源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上,发行人其子公司共
拥有 80 项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 15 项,实用新型专利 65 项。除 1 项实用新型
专利于 2016 年 1 月从关联方东莞市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外,其他发明
和实用新型专利均由发行人及子公司原始取得,相关发明人均为发行人员工,发
行人主要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碳纳米管产品业务上,发行人子公司瑞泰新材已
取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 3 项,均由瑞泰新材原始取
得,相关发明人均为瑞泰新材员工,主要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
    (二)与同行业产品相比,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是否具备技术壁垒或竞争
壁垒
    1、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发行人形成包括研发和技术优势、深度参与知名终端
品牌厂商新产品导入的业务优势、产品生产及质量控制优势、完善的客户服务体


                                      3-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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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灵活快速的响应能力、客户资源优势在内的竞争优势。
    2、技术壁垒或竞争壁垒
    (1)技术壁垒
    消费电子功能件和结构件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产品设计需要根据下游消费
电子产品行业快速更新,生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从行业角度看,综合了机
械自动化、新材料应用和成型、快速自动检测、数据信息化等众多跨领域技术,
产品成型也涉及精密电子模切、冲型加工、多层复合等多个工艺流程,需要企业
对材料有充分的认识和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功能件与结构件主要应用于
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家居等消费电子产品领域,各行业客户
对消费电子产品功能性和结构件具有不同的需求,高端终端产品需要功能件及结
构件厂商为其专门定制生产;加上下游行业产品有着更新换代快,技术迭代率高
等特点,促使消费电子功能件的生产企业不仅需要具备不断研发新产品的能力,
还需要具备丰富的产品生产制造设计经验。
    随着消费电子功能件和结构件行业快速发展,订单数量、订单规模越来越向
技术研发实力强、规模大的公司集中,而小规模公司受限于其自身技术能力,将
导致订单量减少,继而导致盈利空间越来越小,这将增加行业新进入者的市场风
险。因此,消费电子功能件和结构件行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
    发行人通过长时间的技术研发和生产工艺积累,积累了一系列的核心技术,
并能够保持创新能力,满足了下游终端厂商的需求。
    (2)认证壁垒
    功能性和结构性器件是消费电子产品的核心部件或配件,因此知名终端品牌
或直接客户除了重视消费电子功能性和结构性产品本身的性能与质量外,更注重
供应商的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质量控制与保证能力、供应能力、售后
服务能力,需要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考察和全面的认证,确保企业的设计研发能
力、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都能达到认证要求后,才会与
其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客户认证主要包括业务管理体系审核、质量控制体
系审核、现场审核、环境体系审核等多个维度,认证过程较为复杂且周期较长。
另外,消费电子产品对其中所用零部件的有害物质含量要求很高,还要求公司产
品遵循欧洲 RoHS2.0 等标准。因此,与知名终端品牌或直接客户建立稳定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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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链关系的门槛较高。
    (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技术或产品迭代或未通过考核导致客户合作不
稳定的情况,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技术或产品迭代或未通过考核导致客户合作不稳
定的情况。为了防止相关情况的出现,发行人重视研发队伍建设,通过内部培养
和外部引进的方式,壮大研发团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 161 名
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为 9.41%。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 2,638.72 万元、3,640.79 万元和 5,085.52 万元,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5.89%、5.99%和 5.94%。
    四、发行人多名核心技术人员曾在贝迪印刷(深圳)、迈锐精密科技(苏
州)工作,请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在这两家公司的职务;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
条款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诉讼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共 4 人,分别为何荣、蒋熙麟、刘银生和李勤为。核心
技术人员在贝迪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和迈锐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工作
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何荣    2004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贝迪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任技术主管
 刘银生   2013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就职于迈锐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任工程主管
 李勤为   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2 月就职于迈锐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任工程师
 蒋熙麟   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12 月就职于贝迪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任工程师

    上述在贝迪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和迈锐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作的
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
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
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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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经查看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访谈相关人员,何荣、蒋熙麟与贝迪印刷(深
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有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刘银生、李勤为与迈锐
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上述人员
签署的承诺函,相关人员均未与前述单位签订任何竞业禁止/限制条款或协议,
离职时,亦未收到任何关于竞业禁止/限制主张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也未收到任
何经济补偿。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发行人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相关诉讼、仲裁或纠纷。
    综上所述,前述相关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与前任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
约定的情况,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历史任职单位
存在劳动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的情形。
    五、公司部分产品使用外协方式进行生产。请说明外协的主要内容、是否
涉及发行人工序,采取外协方式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外协供应商的选取标准,
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外协的主要内容,是否涉及发行人工序
    公司外协主要分为两种,具体情况包括:(1)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和规格要求,
外协厂商按照要求采购相关原材料进行生产后销售给公司;(2)发行人提供原材
料或者半成品,外协厂商安排人员进行生产,该部分主要为简单的工序,发行人
支付加工费。
    (二)外协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主要设备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项目         理论产能(工时)    实际产能(工时)        产能利用率
     2020 年度                295,504             297,988              100.84%
     2019 年度                217,536             214,703               98.70%
     2018 年度                195,712             205,903              105.21%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较高。因产能不足等原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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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产品采用外协方式进行生产,以保证对客户的快速响应,满足客户交货需求,
外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外协供应商的选取标准
      公司以企业规模、人员、设备、技术团队和服务意识,作为外协供应商的选
取标准,对外协供应商会有体系审核及供应商评价表,列为合格供应商后,还会
有季度考核。
      在企业规模及配备的人员及设备上,外协供应商需要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
司交予的生产任务;在技术团队及服务意识上,需要能够保证按照公司给予的技
术要求生产相关的产品;此外,公司也会就加工费或者外协成品价格、账期,抗
风险能力,品质的稳定性等进行评估,择优合作。
      (四)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及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
                                                             占采购总   开始合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外协产品        采购金额                          为关
                                                             额的比例   作时间
                                                                                   联方
                                      2020 年度
  1     勤德五金             金属件               4,778.40     9.15%    2018 年     否
        惠州市顺盛达科技
  2                          硅胶类               1,443.66     2.77%    2018 年     否
        有限公司
        玉锡科技(苏州)有
  3                          泡棉类、屏蔽类       1,317.47     2.52%    2019 年     否
        限公司
  4     布莱特               泡棉类                 952.03     1.82%    2016 年     否
        东莞市龙爱实业有
  5                          包材类                 509.73     0.98%    2018 年     否
        限公司
                   合计                           9,001.29    17.24%
                                      2019 年度
  1     布莱特               泡棉类               2,901.86     8.03%    2015 年     否
  2     勤德五金             金属件               1,201.31     3.32%    2018 年     否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
  3                          硅胶类                 619.55     1.71%    2015 年     否
        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恒韵五金塑
  4                          金属件                 464.27     1.28%    2015 年     否
        胶制品有限公司
  5     美信                 泡棉类                 393.74     1.09%    2010 年     否
                   合计                           5,580.72    15.43%
                                      2018 年度


                                      3-1-4-75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是否
                                                             占采购总   开始合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外协产品        采购金额                          为关
                                                             额的比例   作时间
                                                                                   联方
  1      布莱特              泡棉类               1,107.54     3.92%    2015 年     否
         东莞市七点光电科
  3                          泡棉类                 813.36     2.88%    2017 年     否
         技有限公司
  2      勤德五金            金属件                 793.37     2.81%    2018 年     否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
  4                          硅胶类                 508.88     1.80%    2015 年     否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诚屏蔽
  5                          泡棉类、屏蔽类         418.57     1.48%    2015 年     否
         材料有限公司
                    合计                          3,641.72    12.89%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在材料领域开发了碳纳米管产品,产品应用于新能源领域。请
说明:1、碳纳米管业务目前在核心技术人员储备、研发成果、客户认证等方面
的进展,未来是否仍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和开展生产,发行人是否具备人
员和资金开展该业务;2、结合该业务的收入利润规模,产品和订单情况,说明
该业务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
       (一)碳纳米管业务目前在核心技术人员储备、研发成果、客户认证等方
面的进展,未来是否仍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和开展生产,发行人是否具备
人员和资金开展该业务
       1、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成果
      发行人碳纳米管业务目前有 2 名核心技术人员,为李召平和谭崇军,分别参
与子公司瑞泰新材 8 项专利(含在审专利)和 3 项专利(含在审专利)的发明工
作。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子公司瑞泰新材已取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 3 项。
       2、客户认证进展
      发行人产品目前已经通过塔菲尔、多氟多等客户的认证并陆续实现了供货。
此外,亦有部分潜在客户正在对发行人的碳纳米管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待测试验
证合格后才能实现认证供货。
       3、未来资金投入情况
      公司碳纳米管业务在 2021 年度的主要投入为产品及生产工艺的改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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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产等,预计投入资金 1,52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货币资金
金额为 13,297.99 万元,相关资金能够保证相关投入。
    (二)结合该业务的收入利润规模,产品和订单情况,说明该业务的成长
性、盈利能力及其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
    1、碳纳米管产品市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发行人碳纳米管导电浆料主要应用于动力锂电池和数码锂电池领域,用于提
升锂电池的能量密度及改善循环寿命。
    根据 GGII 统计数据,全球市场方面,2019 年全球动力锂电池用碳纳米管导
电浆料市场产值已达 13 亿元,同比增长了 47.73%,预计到 2023 年,全球动力
锂电池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市场产值将逾 47.9 亿元,2020-2023 年年均复合增长
率达 38.55%。
    国内市场方面,2019 年我国动力锂电池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市场产值达 12.1
亿元,占全球市场产值的 93.08%,同比增长了 42.35%,预计到 2023 年,国内
动力锂电池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市场产值将达到 34 亿元。
    根据 GGII 统计数据,2019 年度,全球数码电池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产值为
4.40 亿元,其中中国市场产值达 2.56 亿元。预计到 2023 年,全球及中国产值数
码电池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产值将分别达 4.66 亿元和 3.15 亿元。
    综上所述,碳纳米管产品市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2、未来成长情况
    发行人碳纳米管产品于 2019 年正式开发完成,开发完成后向客户进行导入,
于 2020 年度实现收入 562.42 万元。根据公司预计,碳纳米管产品 2021 年收入
规模约 2,000 万元左右,保持盈亏平衡或者实现扭亏为盈。
    【问题五】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2,513.79 万元、58,583.02
万元和 83,427.07 万元,收入确认分为一般模式和 VMI 模式。VMI 模式下发行
人在客户领用时确认收入;一般模式细分为三种情形:①国内销售在客户签收
后确认收入;②出口销售采取 FOB/CIF 贸易方式的,以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
期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③出口销售采取 DDU/DDP/DAP 模式的,客户签收货
物后确认收入。请说明:
    (1)报告期内,不同收入确认方式下确认收入的金额、主要客户及终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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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厂商情况;客户选择不同销售模式的主要背景和原因;DDU/DDP/DAP 模式
的收入确认方式是否与同业一致;
    (2)发行人存在较大比例的境内保税区收入的合理性,与博硕科技等同行
业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3)VMI 模式下在客户领用时确认收入,请项目组说明 VMI 模式下出库、
验收、对账及会计记账时间的流转过程,VMI 模式下确认领用时点的具体依据,
收入确认实际执行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VMI 模式下对账金额确认在
对账当月还是上月,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请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请
补充说明 2020 年 VMI 模式确认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
    (4)请说明发行人各种收入确认模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与同业
一致,收入确认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准确完整确认收入;
    (5)报告期,发行人对英达华、仁宝集团、可成集团等主要客户销售收入
变动的原因。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报告期内,不同收入确认方式下确认收入的金额、主要客户及终端品
牌厂商情况;客户选择不同销售模式的主要背景和原因;DDU/DDP/DAP 模式
的收入确认方式是否与同业一致;
    (一)报告期内,不同收入确认方式下确认收入的金额、主要客户及终端
品牌厂商情况
    1、公司收入确认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确认方式如下:
    (1)一般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国内销售:公司在向客户交付货物,客户对货物签收后确认收入;
    出口销售:①采用 DDU/DDP/DAP 模式的:公司在向客户交付货物,客户
签收货物后确认收入;②采用 FOB/CIF 等模式的:以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
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2)供应商管理库存(VMI)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供应商管理库存(VMI)模式: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的供应商管理库
存仓库,客户根据其生产需求自供应商管理库存仓库领用产品,公司在客户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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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根据实际领用产品数量及金额确认收入实现。
      2、不同收入确认方式下确认收入的金额、主要客户及终端品牌厂商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收入确认方式下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VMI                  33,807.42    40.52%   31,484.79     53.74%      23,336.84    54.89%
DDU/DDP/DAP          40,041.58    48.00%   20,673.54     35.29%      15,075.93    35.46%
FOB/CIF 等            1,345.86     1.61%     1,079.21     1.84%         236.07     0.56%
一般模式下国内销售    8,232.21     9.87%     5,345.48     9.12%       3,864.94     9.09%
        合计         83,427.07   100.00%   58,583.02    100.00%      42,513.79   100.00%

      各收入确认方式下主要客户情况及终端品牌客户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客户                         主要终端品牌客户
VMI 模式             富士康、广达电脑                          苹果、谷歌
                     可成科技、仁宝电脑、向隆电子、英华
DDU/DDP/DAP                                                    苹果、亚马逊、谷歌、Sonos
                     达、东阳精密机器(昆山)有限公司
                     Formlabs Inc.、SUPPLY
FOB/CIF 等                                                     Formlabs、苹果等
                     TECHNOLOGIES LIMITED
一般模式下国内销售   捷普集团、富士康                          苹果、亚马逊等

      (二)客户选择不同销售模式的主要背景和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均系客户选择的结果,公司根据客户要求进
行交货,各客户均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合的销售模式。
      以富士康为例,其下属的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公司主要代工苹果平
板电脑产品,与公司的交易规模及交易频率较高,因此其出于库存成本及周转效
率考虑,要求公司通过 VMI 模式进行交易,通过 VMI 模式可以帮助其在采购过
程中减少不必要的控制步骤及人工成本,库存成本更低;深圳富桂精密工业有限
公司、富翔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等富士康下属公司则由于与公司的交易频
次和规模相对较低等原因,未要求公司使用 VMI 模式。此外,VMI 模式对于物
流运输、存货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具有一定要求,否则难以保证入库、领用等环
节中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除 VMI 模式外,公司与境内保税区客户的交易方式主要以 DDU/DDP/DAP
为主,境外客户则存在部分 FOB/CIF 等其他模式,主要系不同客户对于销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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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产生的运输费、关税、保险费等费用的承担方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存在多种
贸易术语下的销售模式。
    (三)DDU/DDP/DAP 模式的收入确认方式是否与同业一致
    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如下:

  公司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境内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于产品
           交付客户验收或对账后确认收入实现。如采用 VMI 模式的,产品从客户仓库出
           仓并对账确认后,确认收入实现。
领益智造
           2、出口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于开具出口专用发票、货物已办
           理离境手续并取得出口报关单时确认收入实现。如采用 VMI 模式的,产品从客
           户仓库出仓并对账确认后,确认收入实现。
           1、国内销售:以按照合同条款将产品交付客户,经客户验收并核对无误后作为
安洁科技   收入的确认时点;
           2、出口销售:以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确认外销收入的时点。
           1、VMI 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第三方仓库。在客户领
           用之前,位于指定仓库的产品所有权归公司,客户领用产品后,产品的所有权
           转移至客户。VMI 模式下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领
           用、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恒铭达    2、一般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一般模式下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内销收入在公司将产品
           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外销收入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发运
           至相关港口或客户指定的保税区或保税物流园区,完成出口报关,取得报关单、
           提单,已收取货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力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
           1、国内销售:公司在发出货物,客户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即公司根据客户的
           货物采购需求将货物发送至其指定地点后,待客户验收并提供结算明细后,本
 飞荣达    公司不再对售出的产品实施有效控制及管理并已将与货物有关的风险报酬转移
           至对方时,公司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
           2、国外销售:以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确认外销收入的时点。
           1、国内销售:以按照合同条款将产品交付客户,经客户验收并核对无误后作为
           收入的确认时点;
 智动力    2、出口销售:以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确认外销收入的时点,并在商品
           发出并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
           3、转厂收入:转厂出口销售在商品经海关备案后发出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1、一般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国内销售:公司将产品交付客户,客户对货物进行签收后确认收入。
           国外销售:公司以产品发运至相关港口或客户指定的保税区或保税物流园区,
           履行出口报关手续,取得相关凭据后确认收入。
博硕科技
           2、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的供应商管理库存仓库,客户根据其生产需求自供
           应商管理库存仓库领用产品,公司按客户实际领用产品数量及金额确认收入实
           现。
           1、内销:根据合同或订单约定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对货物进行签
达瑞电子   收,待客户完成货物及款项核对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2、外销:以完成报关手续,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确认外销收入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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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一般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①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
           国内销售:按客户订单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并签收后确认收入;
           国外销售:按客户订单要求将产品发运至相关港口或客户指定的保税区或物流
           园区,履行出口报关手续,取得相关凭据后确认收入。
           ②自动化设备及相关产品
 鸿富瀚    按客户合同或订单要求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验收并获取客户验收资料时
           确认收入;
           相关零配件:按客户合同或订单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待客户对相关零配件及 款
           项核对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2、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客户根据其生产需求自供应商管理库存仓库领用产品,公司按客户实际领用产
           品数量及金额确认收入。

    如上表所示,同行业可比公司未对 DDU/DDP/DAP 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进
行明确,均按照完成产品出口报关手续,以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确认收
入的时点,与公司 FOB/CIF 等模式收入确认的方式一致。
    其他上市公司如德固特(300950.SZ)、宸展光电(003019.SZ)、伟时电子
(605218.SH)、奥锐特(605116.SH)等均明确其存在 DDU/DDP 模式,上述公
司对 DDU/DDP 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公司                       DDU/DDP 模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在产品到达约定地点(境外目的港/目的地)准备卸载并取得客户签收单等
 德固特    资料时,表明商品控制权已经转移给客户。因此,公司在产品到达约定地点(境
           外目的港/目的地)且买方或买方承运人签收时确认收入。
           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至境外交货地点或交给客户指定货运代理后,客户或其指定
宸展光电
           货运代理签署签收单,公司根据其签署的签收单确认销售收入。
           收入确认时点:将货物运至到客户指定地点并由客户签收;收入确认主要依据:
伟时电子
           签收记录。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运至客户指定目的地,完成交货后并经客户确认收货,
           即表示相关风险报酬及所有权转移;且合同中约定了产品销售金额和付款条件,
 奥锐特
           即表示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公司获取相关客
           户的收货证明后确认收入

    上述公司在采用 DDU/DDP 模式时,均在向客户交付货物,客户签收货物后
确认收入,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式一致。
    二、发行人存在较大比例的境内保税区收入的合理性,与博硕科技等同行
业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划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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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华东         3,048.79           3.65%       2,343.17        4.00%        1,043.00           2.45%
   华南         4,795.88           5.75%       2,993.64         5.11%       2,892.73           6.80%
   西南           175.59           0.21%          31.96        0.05%              8.13         0.02%
   华中           308.62           0.37%         169.27        0.29%             44.45         0.10%
   华北               24.74        0.03%         192.06        0.33%         557.77            1.31%
 内销小计       8,353.63       10.01%          5,730.10        9.78%        4,546.09          10.69%
境内保税区     59,788.85           71.67%     39,557.36        67.52%     31,358.67           73.76%
转厂深加工      6,625.20           7.94%       5,535.86        9.45%        5,259.76          12.37%
   境外         8,659.39           10.38%      7,759.70        13.25%       1,349.27           3.17%
 外销小计      75,073.44       89.99%         52,852.92    90.22%         37,967.70           89.31%
  总计         83,427.07      100.00%         58,583.02    100.00%        42,513.79          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内保税区收入占比分别为 73.76%、
67.52%和 71.67%,占比较高,主要原因系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富士康、广达电脑、
仁宝电脑等在成都、重庆等境内综合保税区设立了生产基地,公司根据客户要求
将货物运至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为以外贸加工为主的制造企业设立的一种独特模式,根据现行
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
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也对保
税区实行相对优惠的政策。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口岸作业业务,海关、商检等
部门在园区内查验货物后,可在任何口岸(海港或空港)转关出口,无须再开箱
查验,极大提升了出口效率,并节省了相关税费。因此,富士康、广达电脑等代
工厂商类客户出于成本和效率考虑主要通过保税区与公司进行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境内保税区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领益智造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安洁科技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恒铭达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飞荣达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智动力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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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博硕科技                       未披露            0.33%             5.77%
         达瑞电子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鸿富瀚                        13.18%            8.80%             6.47%
          平均数                       13.18%             4.57%             6.12%
          发行人                       71.67%            67.52%            73.76%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博硕科技 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中境内保税区的销售占比为 58.34%,2018 年起则大幅下降,主要原因系 2018 年
下半年起博硕科技根据富士康要求将结算方式陆续改为人民币结算,送货地点由
郑州境内保税仓变更为郑州的生产基地;鸿富瀚则未披露其境内保税区占比较低
的相关原因。
    综上,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选择境内保税区交易均系客户选择的结
果,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富士康、广达电脑等出于自身成本和效率考虑,选择保税
区交易较多,因此发行人保税区收入占比较高。
    三、VMI 模式下在客户领用时确认收入,请项目组说明 VMI 模式下出库、
验收、对账及会计记账时间的流转过程,VMI 模式下确认领用时点的具体依据,
收入确认实际执行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VMI 模式下对账金额确认在
对账当月还是上月,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请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请
补充说明 2020 年 VMI 模式确认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
    (一)VMI 模式下的流转过程
    1、产品发出
    公司运营管理部根据客户的交货需求,安排出货计划并在公司 ERP 系统下
推发货通知单;仓库备货后,根据系统推送的发货通知单打印送货单,经仓库、
品质部门审核并检验后,安排物流部进行发货。
    2、客户检验入仓
    物流部交货到客户指定地点后,经客户检验后入 VMI 仓库,并取得客户认
可的签收单据。
    3、客户领用
    客户根据自身实际生产需求,从 VMI 仓库进行领料,并由 VMI 管理系统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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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自动发送领用报表。客服部根据推送的领用报表,在公司 ERP 系统中制作销
售订单。
    4、对账确认
    在约定的对账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对账单,对包括对账起止日期、
对方领用并入库日期、领用数量、金额等内容进行核对,待确认无误后,提供给
财务部开发票。
    (二)VMI 模式下确认领用时点的具体依据,收入确认实际执行情况与收
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VMI 模式下对账金额确认情况,是否存在跨期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 VMI 模式的客户主要为富士康及广达电脑,双方约
定的对账情况如下:

     客户                   对账时点                            对账期间
富士康           次月 10 日左右对账                上月领用的数量及金额
                                                   月初对上月 16-31 日领用情况进行
广达电脑         每月月初和月中各进行一次对账      对账;月中对本月 1-15 日领用情况
                                                   进行对账

    发行人原以对账作为 VMI 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将对账确认的收入金额确
认在对账当月(即次月核对上月的领用金额,并确认为次月的收入),存在收入
跨期情况。
    项目组进场后,与发行人会计师就 VMI 模式下收入跨期问题进行了专项核
查与沟通,并查询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对于 VMI 模式的收入时点情况。同行业可
比公司中,已披露的 VMI 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情况如下:

    公司                               VMI 模式下收入确认原则
领益智造     产品从客户仓库出仓并对账确认后,确认收入实现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第三方仓库。在客
恒铭达       户领用之前,位于指定仓库的产品所有权归公司,客户领用产品后,产品
             的所有权转移至客户。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仓库。在客户领用
博硕科技     之前,位于指定仓库的产品所有权归公司,客户领用产品后,产品的所有
             权转移至客户
             客户根据其生产需求自供应商管理库存仓库领用产品,公司按客户实际领
鸿富瀚
             用产品数量及金额确认收入

    如上表所示,已披露 VMI 模式下收入确认原则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除领
益智造外,恒铭达、博硕科技和鸿富瀚均采用领用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发行人
VMI 客户均具备实时库存管理系统,能够通过系统查询 VMI 仓库的实时领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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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双方在每月对账时均会对对账期间内产品领用时点、对方领用后入库时点、
领用数量和金额等内容以邮件方式进行核对。
      因此,基于公司产品所有权转移的时点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对于 VMI 模式的
收入确认时点,并考虑发行人完整获取报告期内领用时间的可行性,项目组对发
行人 VMI 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规范,将 VMI 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由对账
确认调整为领用时确认。
      综上,经调整后,发行人 VMI 模式下调整后的收入确认实际执行情况与收
入确认标准一致,收入确认不存在跨期情况。
      (三)补充说明 2020 年 VMI 模式确认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销售模式下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VMI                33,807.42   40.52%     31,484.79      53.74%       23,336.84    54.89%
DDU/DDP/DAP        40,041.58   48.00%     20,673.54      35.29%       15,075.93    35.46%
FOB/CIF 等          1,345.86      1.61%    1,079.21          1.84%       236.07       0.56%
一般模式下国内
                    8,232.21      9.87%    5,345.48          9.12%     3,864.94       9.09%
销售
      合计         83,427.07 100.00%      58,583.02    100.00%        42,513.79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 VMI 模式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3,336.84 万元、31,484.79
万元和 33,807.4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54.89%、53.74%和 40.52%,
VMI 模式下金额有所增加,但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的有所下降。
      2020 年度发行人 VMI 模式下收入占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根据苹果变更
了部分产品的生产厂商。根据苹果的安排,2020 年其将用于笔记本电脑的某零
部件加工业务由广达电脑转由向隆电子承接,该零部件需使用公司的精密功能件
产品进行加工,因此公司相关产品的交易客户同样变更为向隆电子。2020 年度
发行人对向隆电子的销售收入为 14,971.35 万元,由于其未要求发行人使用 VMI
模式进行交易,因此 2020 年度发行人 VMI 收入占比有所下降。
      四、请项目组说明发行人各种收入确认模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
与同业一致,收入确认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准确完整确认收入
      2020 年起,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根据新收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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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相关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
入。在新收入准则的判断标准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均属于在某一时点
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产品的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报告期
内,公司各收入确认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如下:

   销售模式       收入确认时点                   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客户领用后确
VMI                              符合,客户领用后,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认收入
                  客户签收后确
内销                             符合,客户签收确认后,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认收入
外销:
                                 符合,根据合同约定及国际贸易规则条款及企业会计准
                  客户签收后确
DDU/DDP/DAP                      则的规定,完成相关产品生产,运送到目的地经客户签
                  认收入
                                 收并转移所有权
                                 符合,根据合同约定及国际贸易规则条款及企业会计准
                  完成出口报关   则的规定,FOB 及 CIF 贸易模式下,其货物的风险转
FOB/CIF 等
                  后             移及控制权转移的界限均为“货物交到船上时,在货物
                                 装船并获取经海关审验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后确认收入”

       综上,公司各交易模式下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如下:

  公司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境内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于产品
             交付客户验收或对账后确认收入实现。如采用 VMI 模式的,产品从客户仓库出
             仓并对账确认后,确认收入实现。
领益智造
             2、出口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于开具出口专用发票、货物已办
             理离境手续并取得出口报关单时确认收入实现。如采用 VMI 模式的,产品从客
             户仓库出仓并对账确认后,确认收入实现。
             1、国内销售:以按照合同条款将产品交付客户,经客户验收并核对无误后作为
安洁科技
             收入的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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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2、出口销售:以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确认外销收入的时点。
           1、VMI 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第三方仓库。在客户领
           用之前,位于指定仓库的产品所有权归公司,客户领用产品后,产品的所有权
           转移至客户。VMI 模式下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领
           用、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恒铭达     2、一般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一般模式下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内销收入在公司将产品
           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外销收入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发运
           至相关港口或客户指定的保税区或保税物流园区,完成出口报关,取得报关单、
           提单,已收取货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力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
           1、国内销售:公司在发出货物,客户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即公司根据客户的
           货物采购需求将货物发送至其指定地点后,待客户验收并提供结算明细后,本
飞荣达     公司不再对售出的产品实施有效控制及管理并已将与货物有关的风险报酬转移
           至对方时,公司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
           2、国外销售:以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确认外销收入的时点。
           1、国内销售:以按照合同条款将产品交付客户,经客户验收并核对无误后作为
           收入的确认时点;
智动力     2、出口销售:以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确认外销收入的时点,并在商品
           发出并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
           3、转厂收入:转厂出口销售在商品经海关备案后发出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1、一般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国内销售:公司将产品交付客户,客户对货物进行签收后确认收入。
           国外销售:公司以产品发运至相关港口或客户指定的保税区或保税物流园区,
           履行出口报关手续,取得相关凭据后确认收入。
博硕科技
           2、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的供应商管理库存仓库,客户根据其生产需求自供
           应商管理库存仓库领用产品,公司按客户实际领用产品数量及金额确认收入实
           现。
           1、内销:根据合同或订单约定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对货物进行签
达瑞电子   收,待客户完成货物及款项核对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2、外销:以完成报关手续,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日期作为确认外销收入的时点。
           1、一般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①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
           国内销售:按客户订单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并签收后确认收入;
           国外销售:按客户订单要求将产品发运至相关港口或客户指定的保税区或物流
           园区,履行出口报关手续,取得相关凭据后确认收入。
           ②自动化设备及相关产品
鸿富瀚     按客户合同或订单要求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验收并获取 客户验收资料时
           确认收入;
           相关零配件:按客户合同或订单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待客户对相关零配件及 款
           项核对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2、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
           客户根据其生产需求自供应商管理库存仓库领用产品,公司按客户实际领用产
           品数量及金额确认收入。

    如上表所示,公司 VMI 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与恒铭达、博硕科技、鸿富瀚


                                    3-1-4-8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一致,均为领用时确认收入;内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与智动力、博硕科技、鸿
富瀚等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均以客户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同行业可比公司
未对各贸易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分类披露。
    综上,发行人各模式下收入确认原则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已披露的收入确认原
则一致。
    五、报告期,发行人对英华达、仁宝电脑、可成科技等主要客户销售收入
变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英华达、仁宝电脑和可成科技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客户名称
                 金额           变动情况         金额         变动情况          金额
英华达             1,783.43         -18.87%      2,198.29           -24.93%      2,928.21
仁宝电脑           6,175.06          6.81%       5,781.23           -26.85%      7,903.61
可成科技            961.33          -76.21%      4,041.08      3,605.37%          109.06

    报告期内,公司对英华达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928.21 万元、2,198.29 万元和
1,783.43 万元,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系英华达和纬创资通均为 SONOS 的代工
厂商,2019 年起,SONOS 将部分产品的代工份额由英华达转向纬创资通,因此
发行人向纬创资通的销售金额持续增长,对英华达的销售金额则持续下降。报告
期内,公司对纬创资通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40.40 万元、973.36 万元和 1,132.82
万元,呈持续增长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对仁宝电脑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7,903.61 万元、5,781.23 万元
和 6,175.06 万元,其中 2019 年度销售金额较上年下降 26.85%,主要原因系发行
人向其销售的精密功能件主要应用于平板电脑产品,仁宝电脑及富士康均为苹果
指定的平板电脑代工厂商,受苹果公司安排及仁宝集团自身产能等原因影响,仁
宝电脑部分代工份额转移至富士康,因此发行人 2019 年对其收入有所下滑,对
富士康实现的销售收入则逐年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对可成科技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09.06 万元、4,041.08 万元和
961.33 万元,其中 2019 年度销售金额较上年有大幅增长,2020 年度则有较大幅
度下降。公司对可成科技销售收入波动的原因系 2019 年苹果公司委托可成科技
代工电脑主机产品,因此公司向可成科技销售应用于电脑主机的精密功能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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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销售收入迅速增长。但由于该产品的市场销量不及预期,因此其产量随之大
幅减少,2020 年公司对可成科技实现的销售收入也随之下滑。
    综上,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变动主要受终端品牌客户的生产安排及
终端电子产品销售和换代情况影响所致,其波动具有合理性。
    【问题六】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4.55%、33.71%和 29.56%。
毛利率下降主要受传统精密功能件产品和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毛利率下降影
响。请:
    (1)结合终端客户产品型号、不同型号的销售量/销售额及毛利率等因素,
说明传统精密功能件和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的毛利率持续下降,且金属精密功
能结构件毛利率明显低于其他精密功能件的合理性;
    (2)报告期内,主要细分产品与可比公司应用于同类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
的原因,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结合终端客户、产品型号、不同型号的销售量/销售额及毛利率等因素,
说明传统精密功能件和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的毛利率持续下降,且金属精密功
能结构件毛利率明显低于其他精密功能件的合理性
    (一)传统精密功能件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传统精密功能件产品的毛利率波动情况如下: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毛利率         变动情况            毛利率        变动情况        毛利率
传统精密功
                   29.02%             -5.41%           34.43%           -2.49%      36.92%
  能件

    报告期内,公司传统精密功能件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36.92%、34.43%和
29.02%,呈下降趋势,主要系 2018 年和 2019 年受部分高毛利产品影响,整体毛
利率较高。
    2018 年公司传统精密功能件产品的毛利率为 36.92%,毛利率相对较高,主
要原因系当年销售较多高毛利型号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型号                 销售额(万元)             占比            毛利率
A 型号                                             3,248.56        10.19%           58.96%
B 型号                                             2,856.76           8.96%         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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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型号             销售额(万元)               占比            毛利率
C 型号                                       762.88             2.39%          47.11%
              小计                          6,868.20            21.55%         60.61%
         其他型号产品                   25,002.67               78.45%         30.41%
              合计                      31,870.87           100.00%           36.92%

    如上表所示,2018 年公司 A 型号、B 型号和 C 型号三个型号产品的毛利率及
收入占比较高,拉高了传统精密功能件产品的整体毛利率。上述产品应用于平板
电脑的主板部位,公司针对此部分产品采用了特定的生产工艺,包括使用了大尺
寸多工位高精度圆刀设备,及能够实现材料拼接使用等,原材料损耗较低,因此
毛利率较高。剔除前述高毛利产品影响后,当年公司传统精密功能件产品毛利率
为 30.41%。
    2019 年公司传统精密功能件产品的毛利率为 34.43%,较上年下降 2.49 个百
分点,但仍处于较高水平,同样系部分高毛利产品的影响所致,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型号               销售额(万元)              占比      毛利率
A 型号                                             1,514.84         4.77%      58.35%
D 型号                                                 834.54       2.63%      59.23%
B 型号                                                 586.06       1.84%      69.79%
C 型号                                                 283.24       0.89%      49.56%
                     小计                          3,218.68        10.13%      59.89%
              其他型号产品                        28,565.96        89.87%      31.56%
                     合计                         31,784.64       100.00%     34.43%

    除前述 2018 年部分高毛利产品继续销售产生的影响外,2019 年公司推出了
部分粘接功能的新产品,应用于一体机电脑。公司针对该部分产品使用了特定生
产工艺,原材料损耗较低,因此毛利率较高。剔除上表中高毛利产品影响后,当
年公司传统精密功能件产品毛利率为 31.56%。
    2020 年公司传统精密功能件毛利率较 2019 年下降 5.41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
系:①前述 2018 年和 2019 年的高毛利产品受终端产品更新换代影响,销售规模
较小;②公司 2020 年起将相关的运输费、报关费用等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调整至
营业成本;③2020 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有较大幅度升值,公司以美元结算部分
的传统精密功能件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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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毛利率较低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的毛利率分别为 29.90%、29.08%和
23.45%,毛利率相对较低,主要原因系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为公司 2018 年起重
点拓展的产品,主要使用金属类材料进行生产加工,与公司原有的以功能柔性材
料为主要材料的精密功能件产品在生产工序、加工特点上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在
开展该业务时无法快速满足客户的订单需求,同时业务开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
性,因此采取了由公司设计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然后选择合格供应商根据公司
产品设计需求生产金属部件后,与公司生产的精密功能件结合后进行对外销售的
方式。
    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毛利率分别为 29.90%和 29.08%,
变动不大。2020 年公司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毛利率较上年下降 5.63 个百分点,
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与亚马逊和苹果合作的不断深化,由公司设计并应用于其电
视棒、一体机电脑等产品的金属精密功能结构件产品种类较上年有较大幅度增
加。一方面,当年新增产品所需的金属部件生产工序相对较复杂,金属材料的成
本占比较高;另一方面,当年新增产品的定价相对较低,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
    二、报告期内,主要细分产品与可比公司应用于同类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
的原因,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精密功能件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披露相似产品类别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领益智造     精密功能及结构件           25.48%       26.23%            25.97%
             智能终端功能件及模
 安洁科技                                17.10%       35.31%            32.63%
                 组类产品
  恒铭达       平板电脑类产品            44.90%       47.87%            44.56%
  飞荣达        防护功能器件             28.68%       30.21%            32.57%
  智动力       功能性电子器件            26.43%       26.07%            20.98%
 博硕科技    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          48.61%       47.38%            54.04%
 达瑞电子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          44.98%       48.95%            42.77%
  鸿富瀚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          41.84%       41.29%            36.89%
  平均值             -                  34.75%        37.91%            36.30%
  发行人     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         29.59%        33.83%            35.38%

    如上表所示,公司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业务的毛利率与安洁科技、飞荣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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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低于恒铭达、博硕科技、达瑞电子和鸿富瀚,处于行业中间水平,变动趋势
及幅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各公司毛利率差异主要是由于产品结构、应
用领域及客户结构差异所致。
    同行业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如下:

 公司名称      主要产品类别                主要应用领域                 终端品牌
                                   应用于消费电子、车载工控、智     消费类电子领域
            精密功能及结构件、     能安防、智能穿戴、智能家居、     主要为苹果、华
 领益智造
            显示及触控模组等       新能源汽车、医疗、航空航天等     为、OPPO、VIVO
                                   领域                             及小米等
            消费类电脑及通讯产     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
            品功能件、金属结构     脑、一体机、可穿戴设备、智能     主要为苹果、华
 安洁科技
            件,信息存储及汽车     家居、新能源汽车、信息存储设     为、VIVO 等
            电子产品               备等终端产品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
                                   主要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笔     主要为苹果、华
  恒铭达    件、消费电子防护产
                                   记本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领域     为、小米、谷歌等
            品
            电磁屏蔽材料及器       主要应用于通信通讯设备、智能     主要为华为、中
  飞荣达    件、导热材料及器件、   手机、汽车电子、电子计算机、     兴、爱立信、诺基
            其他电子器件           数据中心、家用电器等领域         亚等
            消费类电子功能性器     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
                                                                    主要为三星、
  智动力    件、消费电子结构性     智能穿戴、智能家居、车载等领
                                                                    OPPO、VIVO 等
            器件、汽车电子器件     域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                                        主要为苹果、华
                                   智能手机、汽车电子、智能穿戴
 博硕科技   件、自动化设备及夹                                      为、VIVO、OPPO
                                   类等消费电子产品
            治具                                                    等
            消费电子功能性和结                                      主要为苹果、华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
 达瑞电子   构性器件及 3C 自动                                      为、Jabra、OPPO
                                   脑、可穿戴电子产品等
            化设备                                                  等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     主要为苹果、微
  鸿富瀚
            件、自动化设备         脑、智能穿戴、家用智能设备等     软、亚马逊等
            消费电子功能件和结     主要应用于平板电脑、笔记本电     主要为苹果、谷
 发行人     构件、碳纳米管导电     脑、一体机电脑、智能家居等领     歌、亚马逊、
            浆料                   域                               SONOS 等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年报和公司网站。
    消费电子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具有品种多样化、定制化的特点,不同终端产
品、终端客户对于产品的尺寸大小、功能设计、性能参数、原材料供应商和成本
等方面的需求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影响产品的毛利率。
    在应用领域方面,报告期内,公司消费电子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主要应用于
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一体机电脑和智能家居领域。恒铭达、智动力、博硕科
技和鸿富瀚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则主要以智能手机领域为主,并同时覆盖平板电
脑、汽车电子和可穿戴设备等多个领域,各可比公司的产品应用领域存在一定差


                                     3-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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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在终端品牌客户结构方面,公司终端品牌客户以苹果、谷歌、亚马逊为主,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安洁科技客户主要为苹果、华为、VIVO 等,飞荣达客户主
要为华为、中兴、爱立信、诺基亚等,智动力客户主要为三星、OPPO、VIVO
等。客户结构的不同也使得各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毛利率与行业平均水平接近,符合行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
       【问题七】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21,000.08 万元、
26,639.28 万元和 38,910.84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87%、43.86%和 45.42%,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均超过 99%,发行人一般
给予客户 90-120 天的信用期。请说明:应收账款规模和账龄分布,以及应收账
款减值计提政策与同业是否一致。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
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应收账款规模和账龄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占比         账面余额        占比          账面余额        占比
1 年以内           38,910.00    99.99%        26,639.28     100.00%        20,998.24        99.99%
1-2 年                  0.84        0.01%               -            -           1.84         0.01%
     合计          38,910.84   100.00%        26,639.28     100.00%        21,000.08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基本均为 1 年以内,账龄较短,与公司销
售信用期相匹配,应收账款管理情况及应收账款质量较好。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与同业是否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账款余额                                  38,910.84             26,639.28             21,000.08
坏账准备余额                                    1,945.58             1,331.96              1,050.10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                              5.00%                  5.00%                5.00%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36,965.25             25,307.32             19,949.98


                                            3-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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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公司坏账计提比例的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领益智造         5.00%       10.00%         20.00%    50.00%         50.00%       100.00%
 安洁科技         5.00%       20.00%         50.00%   100.00%        100.00%       100.00%
  恒铭达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100.00%
  飞荣达          5.00%       10.00%         30.00%    50.00%         50.00%       100.00%
  智动力          5.00%       20.00%         50.00%   100.00%        100.00%       100.00%
 博硕科技         5.00%       20.00%         50.00%   100.00%        100.00%       100.00%
 达瑞电子         5.00%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鸿富瀚          5.00%       20.00%         50.00%   100.00%        100.00%       100.00%
  平均值          5.00%      15.00%         38.33%    71.67%          80.00%      100.00%
  发行人          5.00%      10.00%         30.00%    50.00%          50.00%      100.00%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
    如上表所示,公司按账龄计提坏账比例与领益智造、恒铭达、飞荣达等同行
业可比公司接近。公司应收账款账龄 1 年以内的占比达 99%以上,同行业可比公
司对于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比例均为 5%,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如下:

    指标          公司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领益智造                     3.57               3.20                3.94
                  安洁科技                     3.05               2.78                2.83
                   恒铭达                      2.01               2.00                1.93
                   飞荣达                      2.75               2.90                2.67

应收账款周转       智动力                      4.02               5.58                4.31
  率(次)        博硕科技                     1.76               1.64                1.55
                  达瑞电子                     4.10               5.49                4.45
                   鸿富瀚                      2.99               2.58                2.06
                   平均数                      3.03               3.27                2.97
                   发行人                      2.61               2.55                2.38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年度审阅报告
   注: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
是由于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客户结构及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不同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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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期也略有差异,从而导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同。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智动力和达瑞电子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根据其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第一大客户均为三星及其关联公司,与
发行人的客户结构存在一定差异;恒铭达、鸿富瀚、博硕科技和发行人的第一大
客户则均为富士康,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为接近。
    综上,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除智动力和达瑞电子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外,恒铭
达、飞荣达、安洁科技、鸿富瀚等公司与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一致,不存
在明显差异。
    【问题八】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金额分别为 5,833.52 万元、7,147.67
万元和 7,745.24 万元,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分别为 1,575.32 万元、1,550.28 万元和
2,047.58 万元;对于库龄 6 个月以上的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的原材料、库存
商品发行人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请说明:
    (1)结合生产及销售模式,说明存在 6 个月以上库存商品的合理性。
    (2)发行人对于库龄 6 个月以上的精密功能件及结构件产品的原材料、库
存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存在 6 个月以上库存商品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 6 个月以上的库存商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已计提跌                     已计提跌                 已计提跌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价金额                     价金额                   价金额
精密功能件和结
                   509.49     509.49         202.62        202.62      128.26        128.26
构件产品
碳纳米管            46.56         5.68               -          -            -            -
     合计          556.05     515.17         202.62        202.62      128.26        128.26

    报告期内,发行人库存商品中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及碳纳米管产品均存
在部分库龄超过 6 个月以上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 6 个月以上的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金额分别为
128.26 万元、202.62 万元和 509.49 万元,金额较小,存在 6 个月以上库龄的原
因主要系客户需求变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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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主要应用于下游终端电子消费品,其更新换代
速度较快,客户对于产品要求的交货时间较短。因此,发行人一般会与客户就订
单预期进行沟通,根据客户提供的 Forecast(需求预测)进行提前生产备货,从
而保证供货速度及服务质量。当终端电子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发生变化或更新换
代时,会导致客户实际订单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发行人提前备货部分形成库
存。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智动力、达瑞电子、博硕科技、鸿富瀚亦均存在 6 个月
以上的库存商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智动力                   未披露                  781.13                   未披露
       达瑞电子                  未披露                  398.02                    350.82
       博硕科技                  未披露                   57.26                       0.13
        鸿富瀚                   399.36                  395.44                    262.22
   注:上表中智动力、博硕科技为库龄 1 年以上的存货金额。
       2、碳纳米管产品
    2020 年末,发行人库龄 6 个月以上的碳纳米管产品余额为 46.56 万元,金额
较小,主要原因系发行人碳纳米管业务目前尚处于向下游客户的认证及导入过程
中,产量及销量均较小,因此存在少量库龄较长的库存商品用于试验及向客户送
样测试。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在库龄超过 6 个月以上的库存商品符合公
司的经营模式与行业特点。
       二、发行人对于库龄 6 个月以上的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的原材料、库存
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其具有技术更新迭
代较快的特点,因此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对于库龄 6 个月以上的精密功能件和
结构件产品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均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同行业可比公司中达瑞电子、博硕科技、鸿富瀚均针对
超过一定库龄以上的库存商品全额计提跌价装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存货跌价计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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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存货跌价计提情况
                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和可穿戴电子产品结构性器件两类产品的原材料在
  达瑞电子      仓库存放超过 60 天未领用生产或销售的,公司对其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库存产品在库存放超过 60 天也未销售的,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博硕科技      对库龄在 1 年以上的库存商品及原材料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鸿富瀚    对库龄在 6 个月以上的库存商品及原材料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如上表所示,同行业可比公司总体上也执行了较为谨慎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政策,如达瑞电子针对超过 60 天以上未领用生产或销售的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鸿富瀚、博硕科技则分别对 6 个月以上和 1 年以上的库存商品及原材料全额
计提准备。
       综上,公司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及行业特点,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于库龄 6 个
月以上的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产品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符合
行业惯例。
       【问题九】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注销深圳嘉实特、易创新材等多家关联方,
转让东莞市易创实业、易祥信息等关联方。请说明:
       (1)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之间
的关系;注销原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为
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2)注销的关联方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
罚,是否影响发行人管理层任职资格;
       (3)对外转让企业的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之间
的关系;注销原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为
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一、注销的关联方
                                     杨巍持股 50%,魏红刚持股 50%,已于 2021 年 2
  1      易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月撤销
  2      深圳市嘉实特科技有限公司    辛云峰原持股 60%,杨巍原持股 20%,辛云峰与


                                     3-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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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杨巍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通过对外转让退出该公
                                          司,其中辛云峰将其持有的 51%股权转让给魏红
                                          刚,该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注销
  3      深圳市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杨巍持股 60%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注销
  4      东莞市易创电子有限公司           杨巍持股 41%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注销
         共青城尚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杨巍持有 99%份额的合伙企业,已于 2019 年 7 月
  5
         (有限合伙)                     注销
                                          杨巍持股 47%,辛云峰持股 45%,殷冠明配偶李
  6      东莞市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海霞持股 8%,已于 2018 年 11 月注销
                                          杨巍持股 47%,辛云峰配偶李香兰持股 45%,殷
  7      尚为国际有限公司
                                          冠明配偶李海霞持股 8%,已于 2019 年 1 月注销
                                          尚为国际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8      尚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注销
                                          杨巍、辛云峰、殷冠明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8
  9      塞舌尔捷邦
                                          年 12 月注销
二、转让的关联方
 10      东莞市易创实业有限公司           杨巍原持股 9.31%,已于 2018 年 8 月转让退出
 11      东莞市爱康咖啡有限公司           辛云峰原持股 50%,已于 2019 年 6 月转让退出
                                          东莞市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持股 100%,2018 年
 12      东莞市易创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7 月,东莞市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100%股权转让退出
                                          辛云峰原持股 20%并担任董事,已于 2018 年 6 月
 13      深圳市易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转让退出

      经访谈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人,查看注销关联方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报
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企业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或费用的情况。
      (一)注销企业
      报告期内,上述注销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注销原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如下:
      1、易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易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 万港币
            住所             香港九龙油塘高辉道 7 号高辉工业大厦 A 座 11 楼 2 室
         成立时间            2003-7-18
            董事             杨巍
      注销时的股东构成       杨巍 50%、魏红刚 50%
         经营范围            电子标签和包裝


                                          3-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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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除销售发行人少量产品外,无其他业务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2018 年度曾与发行人发生少量关联交易外,无其他业务
       撤销时间             2021 年 2 月

    易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该公司为境外贸易平台,发行人规
范关联交易后,该公司基本无业务,无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注销。
    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该公司为境外贸易平台,存续
期间无聘请专职员工,规范关联交易后,该公司无其他业务,不涉及固定资产,
业务、人员和技术的处置。
    2、深圳市嘉实特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嘉实特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区北区新西路 7 号兰光科技大楼 6 楼 B-603
   成立时间        2008-07-10
  法定代表人       魏红刚
注销时的股东构成   魏红刚 51%、赵林 34%、马宁 15%
                   一般经营项目是: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行业
                   新材料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的提供与产品技术服务;国内贸易;货物
   经营范围
                   及技术进出口(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材料的研发及销售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其拟研发的材料为发行人产品的原材料,此外,2018 年和 2019 年与发
    的关系         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注销时间        2019 年 10 月

    深圳市嘉实特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后,该公司基
本无业务,同时其拟进行研发的材料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经股东协商后进行注销。
    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后,该公
司基本无业务,不涉及业务和技术的处置。注销前共有 3 名员工,其中 1 名为股
东,2 名为技术人员,注销前主动离职;相关资产主要为少量的办公桌和电脑,
报废处理。该公司注销时亦持有 2 个注册商标,主动放弃。
    3、深圳市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3-1-4-99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 25 区前进一路兴业商贸区华丰商务大厦三楼 A320 号
   成立时间        2014-09-03
  法定代表人       杨华华
注销时的股东构成   杨巍 60%、杨华华 40%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模切产品、泡棉制品、塑胶件、标签、
                   胶袋、彩盒、说明书、打包带、包装材料、复合材料、高分子材料的
   经营范围
                   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无实质性业务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无实质性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
    的关系
   注销时间        2019 年 4 月

    深圳市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深圳市易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设立时
主要拟进行电子产品、模切产品等贸易业务,到 2017 年底基本无业务,发展不
及预期,无存续必要,因此注销。
    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该公司在 2017 年底拟进行注
销,拟注销时有 4 名员工,与员工协商离职。注销时,该公司基本无业务,不涉
及业务和技术的处置;相关资产主要为少量的办公桌和电脑,报废处理。
    4、东莞市易创电子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莞市易创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住所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元美东路东侧商业中心 C 座 1307 之一
    成立时间        2001-07-13
   法定代表人       徐立清
注销时的股东构成    杨巍 41%、魏红刚 59%
                    零售:电子产品、仪器、电子防盗材料、磁铁、资讯耗材及周边材料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电子产品辅材贸易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贸易的产品和发行人产品类似,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
    的关系
    注销时间        2019 年 7 月



                                    3-1-4-100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东莞市易创电子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为了避免与发行人存在潜在的同业竞
争,2018 年初陆续将业务转移至发行人,转移完成后无其他业务,无存续必要,
因此注销。
    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注销前,根据员工自愿转移原
则,若愿意转移,则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若不愿意,则协商办理离职手续;
相关资产主要为少量的办公桌和电脑,报废处理。
    5、共青城尚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共青城尚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全国青年创业基地私募基金创新园区 406-14
     成立时间          2014-02-1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时的股东构成     杨巍 99%、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股权投
     经营范围          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及许可经营的项目
                       除外)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对外投资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关
                       无关系
        系
     注销时间          2019 年 7 月

    共青城尚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销的原因:成立时拟对外进行
投资,成立后始终未找到合适项目,无存续的必要性,因此注销。
    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该公司为对外投资平台,存续
期间无聘请专职员工,不涉及固定资产、业务、人员和技术处置情况。
    6、东莞市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莞市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住所             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聚祥一路 71 号
       成立时间           2010-04-08
      法定代表人          殷冠明
   注销时的股东构成       杨巍 47%、辛云峰 45%、李海霞 8%


                                       3-1-4-10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                                      基本情况
                          研发、生产:复合材料、高分子材料;机械设备租赁;销售:
                          电子产品、模切产品、泡棉制品、塑胶件、标签、电子零配件;
       经营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无实质性业务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无实质性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
       注销时间           2018 年 11 月

    东莞市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设立时主要拟进行模切产品及相关
材料的贸易业务,到 2017 年底基本无业务,无存续必要,因此注销。
    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注销前,无正式员工,仅为接
单平台,不涉及固定资产、业务、人员和技术处置情况。
    7、尚为国际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尚为国际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
                           24, Lesperance Complex, Providence Industrial Estate, Mahe,
         住所
                           Seychelles.
        成立时间           2010-11-23
    注销时的股东构成       杨巍 47%、李香兰 45%、李海霞 8%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持股平台
                           无关系,2018 年 8 月,全资子公司尚为国际(香港)有限公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司持有发行人 100%股权
        注销时间           2019 年 1 月

    尚为国际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该公司为持股平台,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2018 年 8 月,其全资子公司尚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发行人 100%股权转让给捷邦控股后,已无存续必要,因此注销。
    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该公司为持股平台,不涉及资
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
    8、尚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尚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 万港币
                          RM804, SINOCENTRE, 582-592 NATHAN RD,. MONGKOK,
         住所
                          KLN,. HK


                                      3-1-4-102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2010-12-18
   注销时的股东构成         尚为国际有限公司 100%
       经营范围             贸易和印刷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持股平台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无关系,其持有发行人 100%股权
       注销时间             2019 年 6 月

    尚为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2018
年 8 月,其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00%股权转让给捷邦控股后,已无存续必要,因
此注销。
    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该公司为持股平台,不涉及资
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
    9、塞舌尔捷邦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JPOND FINE TECHNOLOGY CO., LIMITED
    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
     住所          24, Lesperance Complex, Providence Industrial Estate, Mahe, Seychelles.
    成立时间       2015-3-11
   法定代表人      HUANG, YI-SHU
注销时的股东构成   黄毅书 100%
 与发行人的关系    黄毅书代为持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持股平台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无关系
    的关系
   注销的时间      2018 年 12 月

    塞舌尔捷邦注销的原因:该公司为持股平台,报告期无对外投资业务,已无
存续必要,因此注销。
    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该公司为持股平台,不涉及资
产、业务、人员、技术的处置情况。
    (二)报告期内转让的关联方
    10、东莞市易创实业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3-1-4-103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莞市易创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大新路 1 号 101 室
    成立时间        2020-04-07
   法定代表人       杨琪林
                    斯道拉恩索正元包装有限公司 51.00%、杜江华 21.07%、袁隆斌
转让时的股东构成
                    13.72%、杨巍 9.31%、孙平 4.90%
转让后的股东构成    东莞市安慎投资有限公司 100%
                    生产各种模切产品,不干胶标签,包装制品;销售上述产品以及胶袋,
                    泡棉材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不干胶技术开发;包装服务;包装装
    经营范围
                    潢印刷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标签的生产及销售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主要产品为标签,与发行人的标签产品类似,2018 年度曾有少量的
    的关系          标签采购,已按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股权转让时间      2018 年 8 月

    东莞市易创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的原因:该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杨巍参股企业。
因发展不及预期,该公司控股股东斯道拉恩索正元包装有限公司拟剥离其非核心
业务,因此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按照账面净资产转让给东莞市安慎投资有限公
司。受让方东莞市安慎投资有限公司亦有意收购该公司 100%股权,实际控制人
杨巍亦不愿意继续持有该公司的 9.31%股权,双方达成一致,杨巍将其持有的该
公司 9.31%股权按照 64.13 万元的价格转让了东莞市安慎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
格与第三方转让给受让方的价格一致,转让价格公允。
    经访谈确认,东莞市安慎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11、东莞市爱康咖啡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莞市爱康咖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住所          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科苑一路 3 号利沣物流园 A 栋 3 楼
   成立时间        2014-07-01
  法定代表人       马琪
转让时的股东构成   辛云峰 50%、崔冶 50%
转让后的股东构成   马琪 50%、崔冶 50%



                                    3-1-4-104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                                           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研发及产销:咖啡机、磨豆机;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
   经营范围        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   磨豆机组装销售、咖啡机贸易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无关系,2019 年和 2020 年曾有少量的采购,已按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的关系
   转让时间        2019 年 6 月

    东莞市爱康咖啡有限公司转让的原因:辛云峰为该公司的创始股东,投资
50 万元,因发展不及预期,该公司持续亏损,辛云峰不愿意进行持续投入资金,
拟调整个人投资规划,而未持股的创始人及管理人马琪拟继续坚持投入,因该公
司剩余资金较少,因此辛云峰将其持有的 50%股权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马琪。
    经访谈确认,马琪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12、东莞市易创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莞市易创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 6 号 11 栋 201 室(集群注册)
      成立时间           2007-07-13
     法定代表人          徐立清
  转让时的股东构成       东莞市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
  转让后的股东构成       黄韬 85%、徐立清 15%
                         销售:印刷材料、印刷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 年有少量的标签类和传统模切件的贸易业务,2019 年和
  报告其内主营业务
                         2020 年未有实质性业务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关     2018 年贸易的传统模切件与发行人产品类似,与发行人不存在
        系               关联交易
      转让时间           2018 年 7 月

    东莞市易创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转让的原因:为了避免与发行人存在潜在的同
业竞争,2018 年陆续将该公司业务转移至发行人,转移完成后基本无其他业务。
2018 年 7 月,东莞市尚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东莞市易创印刷材料有限
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黄韬和徐立清,因转让时易创印刷净资产为负数,实际上
按照 0 元的价格进行转让。
    受让方黄韬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受让方徐立清为发行人员工,2018


                                        3-1-4-105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年东莞市易创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将业务逐渐转移至发行人时,徐立清一并转移到
发行人处工作。
    13、深圳市易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易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南路 3001 号彩福大厦鸿福阁 10C
   成立时间        2012-11-30
  法定代表人       朱永康
转让时的股东构成   詹步云 40%、伍冠昌 20%、邓兵 20%、辛云峰 20%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市场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公关活动策划;平面设计;展览展示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从事广告
   经营范围        业务;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办
                   公用品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中医食疗养生业务(转让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无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交易
    的关系
   转让时间        2018 年 6 月

    深圳市易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转让的原因系:该公司转让前名称为深圳市泰
和易祥商务服务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医食疗养生业务,主要发起股东为詹步云、
伍冠昌、邓兵,因获取资金支持及完善经营理念等原因于 2013 年引入辛云峰作
为股东,辛云峰实缴出资款 100 万元,然该公司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自 2015
年起再无实际业务。相关股东于 2018 年初决定注销该公司,随后基于注销流程
繁琐等因素考虑,以向对方支付小额对价的方式将该公司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全
程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二、注销的关联方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
罚,是否影响发行人管理层任职资格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文件、境外
法律意见书,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开栏、信用中国、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及并取
得相关关联方出具的说明文件,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管理层
任职资格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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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转让企业的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相关回复详见本题第一问的回复。
    【问题十】请说明:(1)2018 年发行人通过香港友事达和易创实业(香港)
与富士康下属公司等客户进行合作、2018 年-2019 年通过深圳嘉实特销售保护膜
等产品的必要性,以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实现真实销售。(2)实际控制人关联的
其他公司中,请说明香港友事达、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深圳市轩诚网络科技
的经营范围,是否经营或投资与发行人业务类似的公司,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
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3)请结合发行人与捷邦控股的资金拆借情况,说明对发
行人是否存在转贷的核查过程和结论。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2018 年发行人通过香港友事达和易创实业(香港)与富士康下属公司
等客户进行合作、2018 年-2019 年通过深圳嘉实特销售保护膜等产品的必要性,
以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实现真实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主要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香港友事达                       销售产品                     -                -      2,776.08
香港易创                         销售产品                     -                -        36.75
深圳嘉实特                       销售产品                     -         320.84        2,116.24
                    合计                                      -         320.84        4,929.07
              占营业收入比例                                  -         0.53%         11.00%
   注:2019 年度深圳嘉实特的销售金额为 2019 年 1-3 月的销售金额
    (一)2018 年度通过香港友事达和易创实业(香港)与富士康下属公司等
客户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实现真实销售
    2018 年度发行人与香港友事达和香港易创产生关联销售的原因系发行人前
期通过香港友事达和香港易创与部分客户如富士康下属子公司鸿富锦精密电子
(成都)有限公司和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等客户进行合作,由香港
友事达和香港易创接受客户订单,发行人进行生产后,直接发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香港友事达和香港易创销售给客户的价格与发行人销售给其的价格一致。
    发行人向香港友事达销售产品价格与发行人向其他主要客户销售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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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不含税)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美元/千片
                   对香港友事达销售金额        对香港友事达       同型号下对其他主要
      型号
                     (人民币万元)              销售价格           客户的销售价格
     A 型号                        673.11             582.40                     582.40
     C 型号                        146.68             156.16                     156.16
     E 型号                        106.05              89.24                      89.23
     F 型号                            68.54           46.92                      46.86
     G 型号                            66.52           45.90                      45.69
      合计                        1,060.90
      占比                        38.22%
    注:因上述相关型号与客户采用美元结算,为避免汇率变动导致价格差异,销售价格采
用美元/千片作为单位,与销售金额用人民币作为单位有所差异。
    由上表可以看出,同型号下,发行人对香港友事达销售价格与对其他主要客
户价格基本一致。
    发行人向香港易创销售产品价格与向其他主要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不
含税)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美元/千片
                        对香港易创
                                               对香港易创         同型号下对其他主要
      型号              销售金额
                                                 销售价格           客户的销售价格
                      (人民币万元)
     H 型号                        8.64                163.00                    163.00
     I 型号                        1.57                 19.76                     19.76
     J 型号                        1.52                 14.30                     14.30
     K 型号                        1.52                 14.30                     14.30
      合计                        13.25
      占比                      36.05%
    注:因上述相关型号与客户采用美元结算,为避免汇率变动导致价格差异,销售价格采
用美元/千片作为单位,与销售金额用人民币作为单位有所差异。
    由上表可以看出,同型号下,发行人向香港易创的销售价格与对其他主要客
户价格基本一致。
    为了规范和减少与香港友事达和香港易创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相关客户进
行沟通协商,由客户直接下订单给发行人。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未再与
香港友事达和香港易创产生关联销售。
    香港友事达和香港易创对外销售的主要对象为鸿富锦精密电子(成都)有限

                                   3-1-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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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等客户,项目组查阅了报关单、其客户
与香港友事达、香港易创的对账单,以及客户支付货款给香港友事达、香港易创
的资金流水。经核查,实现了真实销售。
    (二)2018 年-2019 年通过深圳嘉实特销售保护膜的必要性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向深圳嘉实特销售保护膜金额分别为 2,116.24
万元和 320.84 万元。公司与深圳嘉实特产生关联交易的原因系发行人前期保护
膜业务通过深圳嘉实特与知名电子制造服务商捷普集团下属的绿点(苏州)科技
有限公司等客户进行交易所致。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发行人对深圳嘉实特的销售价格与发行人对第三方
的销售价格不存在显著的差异,销售价格对比如下:
                                                                              元/平方米
               关联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发行人对深圳嘉实特销售的平均价格                     12.07                       11.39
     发行人对第三方销售的平均价格                       11.95                       13.39

    为了规范和减少与深圳嘉实特的关联交易,2018 年 11 月,公司成立了全资
子公司昆山嘉实特后,与相关客户进行沟通协商,由昆山嘉实特直接销售给客户。
因昆山嘉实特成为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及部分客户变更原有供应商需要履行内部
审批程序,因此在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仍由深圳嘉实特与部分客
户进行合作,导致 2019 年度发行人对深圳嘉实特仍有少量的关联销售。发行人
子公司昆山嘉实特成为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后,发行人未再与深圳嘉实特产生关联
销售。
    深圳嘉实特对外销售的主要对象为绿点(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项目
组查阅了送货单、其客户支付货款给深圳嘉实特的资金流水,并对其主要客户绿
点(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访谈,确认了其与深圳嘉实特的合作关系。经核
查,实现了真实销售。
    二、实际控制人关联的其他公司中,请说明香港友事达、深圳市信诺汇富
资本、深圳市轩诚网络科技的经营范围,是否经营或投资与发行人业务类似的
公司,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香港友事达、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轩诚网络科技合伙
企业(普通合伙)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经营范围及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3-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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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香港友事达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香港友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24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港元
 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杨巍持股 47%、辛云峰持股 45%、李海霞持股 8%
实际控制人是否拥有控制权   是
        经营范围           销售电子产品辅助性结构件(模切产品)

    报告期内,香港友事达除 2018 年度与发行人产生关联交易外,未从事其他
实质性经营业务,亦未对外投资其他企业。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香港友事达
已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正在办理撤销手续中,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 年 9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4,8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东石
 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杨巍持有其 13.7615%的股权并担任监事
实际控制人是否拥有控制权   否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投资策划;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不含证券、
                           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如
下:




                                    3-1-4-110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80%                           4.76%                    20%

      深圳市哲灵汇富资       共青城信诺壹号投资管理         深圳市聚能盈科供
        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9.33%                    40%

                                                            永清县聚力供应链
                             深圳市艾龙技术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100%                    96%                60%

            北京艾龙达斯科        深圳市秀酷技术服      深圳斯堪诺瓦文
              技有限公司            务管理有限公司      化体育有限公司


   经核查,深圳市信诺汇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经营或投资与发行人业务
类似的公司,不存在其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3、深圳市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成立时间              2018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2,500 万元
 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杨巍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该合伙企业 13.7615%的份额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姜洪波
实际控制人是否拥有控制权     否
                             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的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数据库服务、数据
                             库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是:网络商务服务;从事拍卖业务。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深圳市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对外投
资情况如下:




                                      3-1-4-11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深圳市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24.75%


                          深圳市汇富万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00%


                          深圳市普惠壹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00%

                          深圳市普惠壹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核查,深圳市轩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不存在经营或投资与发
行人业务类似的公司,不存在其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请结合发行人与捷邦控股的资金拆借情况,说明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转
贷的核查过程和结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捷邦控股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初借款        本期借款          本期计提       本期归还        期末借款
 报告期
             余额            金额              利息           金额            余额
2020 年       3,400.00                -           62.49        3,462.49                -
2019 年        460.00         3,800.00            88.37          948.37        3,400.00
2018 年               -         655.00                  -        195.00          460.00

    2018 年度,发行人向捷邦控股拆入的资金为捷邦控股的自有资金。2019 年
度,发行人向捷邦控股拆入的资金主要系捷邦控股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借款,
公司按照捷邦控股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借款利息支付利息费用。
    (一)由捷邦控股向银行借款后,拆借给发行人使用的背景及资金流
    随着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发行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逐渐增
加。2018 年 12 月,发行人预测 2019 年度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将会进一步增
加,拟通过银行借款方式解决资金缺口,发行人与前期合作过的招商银行东莞大
朗支行、东莞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工商银行东莞松山湖支行进行了沟通,相关
银行表示无法提供金额较高的银行授信额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居住于深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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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日常接洽拜访沟通,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提供 3,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给发行
人,但因发行人位于东莞,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无法直接贷款给发行人,而发行人
控股股东捷邦控股注册地位于深圳,因此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给控股股东,再
由控股股东借款给发行人,用于支付货款或发放薪资等日常经营事项。
    2019 年度,控股股东捷邦控股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借款 3,000 万元,均借予
发行人用于支付货款或发放薪资等日常经营事项。控股股东与光大银行的贷款利
息由发行人承担。
    发行人与捷邦控股的资金流如下:深圳光大银行将贷款转到捷邦控股,捷邦
控股再将贷款转给发行人,发行人再根据日常经常安排,支付到期的供应商采购
款。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的核查过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转贷的定义如
下:部分首发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
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
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
    项目组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行为的核查过程如下:
    1、了解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取得捷邦控股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及其项下相
关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发行人与
其他银行的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3、核查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及其他银行提供的银行贷款的资金流转过程;
    4、核查发行人取得相关借款资金后,对外支付的相关明细和银行流水,了
解支付款项的背景、收款方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
    5、查阅与供应商的往来明细账,检查是否存在与货款无关的大额收支,确
认是否存在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
    6、查阅与客户的往来明细账,检查是否存在与货款无关的大额收支,确认
是否存在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的行为;
    7、取得捷邦控股的银行流水,核实发行人归还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提供的借
款后,捷邦控股是否及时归还给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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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借款的背景和用途,确认是否存在转贷
行为,同时对光大银行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确认。
      核查结论:经核查,捷邦控股将其取得的贷款拆借给发行人,发行人将相关
资金用于支付货款或发放薪资的事项不属于转贷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的
其他银行借款,亦不存在转贷行为。
      【问题十一】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均以租赁方式使用,未拥有自有房产。
请说明:
      (1)从昆山市建设物资公司租赁的“昆山开发区陈家浜路 258 号”等场所
是否涉及集体或划拨土地,2020 年末预付“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沙溪分社”租赁集体用地款项,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流转程序是否
合规;
      (2)从“东莞市恒寿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的“松山湖研发一路 1 号”性质
为“科教用地、科研用房”,是否违反规定用途使用;
      (3)发行人租赁房屋是否具有产权,是否具有违反用途使用的情形,是否
办理租赁备案;发行人租赁房产不能继续合规租用是否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作为生产企业,发行人经营房产全部租赁取得,资产完整性
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4)补充说明发行人租赁价格的公允性,以及租赁费用对发行人净利润的
影响,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回复】
      一、从昆山市建设物资公司租赁的“昆山开发区陈家浜路 258 号”等场所是
否涉及集体或划拨土地,2020 年末预付“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济联合社沙
溪分社”租赁集体用地款项,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流转程序是否合
规
      (一)昆山市建设物资公司相关租赁
      发行人子公司昆山尚为和昆山嘉实特存在从昆山市建设物资公司租赁场所
的情形,租赁的面积及具体用途如下:

     承租方                    位置                面积(㎡)         用途
 昆山尚为            昆山开发区陈家浜路 258 号        3,460       办公、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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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嘉实特          昆山开发区陈家浜路 258 号           170            办公

    租赁场所相关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出租方昆山市建设物资公司已
经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苏
(2019)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3085989 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信息显示为:坐落:
“昆山开发区陈家浜路 258 号”,权利类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利性质“流转”,用途“工业用地/工业”。
    综上所述,发行人子公司昆山尚为和昆山嘉实特从昆山市建设物资公司租赁
的场所符合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流转程序合规。
    (二)预付“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济联合社沙溪分社”租赁集体用地
款项
    2020 年 7 月,发行人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965.SZ)合资成立了捷
邦金属,生产经营地和注册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建安路 770 号 7 号楼。
因办理捷邦金属设立需要有相关经营场所,所以在设立前由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先与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济联合社签署了租赁协议,实际租赁费用由成立
后的捷邦金属直接向出租方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
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
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
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
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振华园的 7 号厂房及 1 号宿舍”项上房屋暂未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东莞
市长安镇上沙合和区振华园 7 号厂房、配套宿舍及其他建筑物(电房、厨房)占
地面积共 4,811.65 平方米,建筑面积共 7,380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生产,上述不
动产的权利人为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联合社,不存在产权争议、不属于法律
规定不得出租的情形。
    根据 2021 年 2 月 1 日长安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表决情况,东莞
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代表已表决通过将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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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7 号厂房及 1 号宿舍项上《厂房租赁合同书》的承租主体变更为捷邦金属。
    综上所述,捷邦金属承租“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济联合社沙溪分社”厂
房及宿舍事项已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审议同意,其租赁用途符合土地用途的相关
规定。
       二、从“东莞市恒寿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的“松山湖研发一路 1 号”性质为
“科教用地、科研用房”,是否违反规定用途使用
    公司从东莞市恒寿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了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研发一路 1 号的 A 栋 2 楼 201 室场所,租赁面积为 1,850.42 平方米。租赁
场所出租方出示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 0288387 号)登
记信息为:坐落: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发一路 1 号 1 栋 A 塔楼”,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用途规定为:“土地:科教用地
/房屋:科研”,房租建筑面积为“29,045.85 平方米”。
    《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科研用地上可建设用于
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的产业用房,比
如办公楼、科研楼、检测楼等”。
    根据出租场所建设时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字第 2012-85-0238 号)之附图,发行人所承租部分房屋为科研配套生产厂房。
    发行人承租的上述场所具体用途办公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并配套小批量试生
产。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出具了《核查证明》,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因违反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
规而受到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属,发行人从“东莞市恒寿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的相关场所不存在违
反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
       三、发行人租赁房屋是否具有产权,是否具有违反用途使用的情形,是否
办理租赁备案;发行人租赁房产不能继续合规租用是否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作为生产企业,发行人经营房产全部租赁取得,资产完整性
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一)发行人租赁房屋是否具有产权,是否具有违反用途使用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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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办理租赁备案;发行人租赁房产不能继续合规租用是否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境内租赁的房产情况如下:
       1、用于办公厂房的租赁情况
                                                                                           租赁
                  承租                                     土地/        租赁      产权
序号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备案
                    方                                   房屋用途       用途      证书
                                                                                           情况
                         东莞市松山湖
       东莞市恒
                  发行   研发一路 1 号                  科教用地/科     办公               已备
 1     寿实业有                              1,850.42                              有
                    人   A 栋 2 楼 201                      研          研发                 案
       限公司
                         室
                         东莞市常平镇
       东莞德利   常平   陈屋贝坳吓新
                                                                        办公               已备
 2     信电子有   分公   村(常平镇常        8,039.90    厂房/厂房                 有
                                                                        生产                 案
       限公司       司   东路 636 号)
                         厂房
       深圳市华          东莞市常平镇
       智产业园   常平   常东路 636 号 2                                办公
                                                        土地用途:工                       未备
 3     运营有限   分公   栋第 5、6 层        6,125.00                   生产       无
                                                          业厂房                             案
       公司东莞     司   501、601 室厂                                  仓储
       分公司            房及附属空地
                         东莞市常平镇
       东莞德利          陈屋贝坳吓新
                  瑞泰                                                  办公               已备
 4     信电子有          村(常平镇常        3,085.05    厂房/厂房                 有
                  新材                                                  生产                 案
       限公司            东路 636 号)
                         厂房
       昆山市源
                         昆山开发区洪
       源塑胶颜   昆山                                                  办公               已备
 5                       湖路 336 号 6       5,560.64      厂房                    有
       料有限公   尚为                                                  生产                 案
                         号楼、7 号楼
         司
       昆山市源
                         昆山开发区洪
       源塑胶颜   昆山                                                  办公               未备
 6                       湖路 336 号 5       2,800.00      厂房                    有
       料有限公   尚为                                                  生产                 案
                         号楼
         司
       昆山市源
                         昆山开发区洪
       源塑胶颜   昆山                                                  办公               未备
 7                       湖路 336 号 2        260.00       厂房                    有
       料有限公   尚为                                                  生产                 案
                         号楼 1 楼
         司
       昆山市建
                  昆山   昆山开发区陈                   工业用地/工     办公               已备
 8     设物资有                              3,460.00                              有
                  尚为   家浜路 258 号                      业          仓储                 案
       限公司
       昆山市建   昆山
                         昆山开发区陈                   工业用地/工                        已备
 9     设物资有   嘉实                        170.00                    办公       有
                         家浜路 258 号                      业                               案
       限公司       特




                                           3-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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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
                         承租                                       土地/       租赁     产权
 序号        出租方                  位置        面积(㎡)                                       备案
                           方                                     房屋用途      用途     证书
                                                                                                  情况
           中科麦迪
                                 苏州工业园区
           人工智能      苏州
                                 归家巷 222 号                  工业(研发)/                     未备
     10    研究院(苏    分公                      1 个工位                     办公      有
                                 麦迪科技大楼                       非居住                          案
           州)有限公      司
                                 6F-611
                 司
           深圳百丰              深圳南山区桃
                         深圳
           财务管理              园路田夏金牛                                                     未备
     11                  分公                          5.00        写字楼       办公      有
           咨询有限              广 场 A 座                                                         案
                           司
               公司              2909-D10
           东莞市长
           安镇上沙      捷邦    上沙振华园 7                                   办公              未备
     12                                            5,293.00       工业生产                无
           股份经济      金属    号厂房                                         生产                案
             联合社

            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用于办公生产的租赁场所不存在违反用途使用的情
      形。
            在上述发行人及子公司用于办公生产的租赁场所中,仅第 3 项、第 12 项租
      赁房产未拥有权属证书,其中第 3 项房屋产权方已取得了相关房屋竣工验收备案
      证书,目前尚在办理权属证明中。第 12 项根据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居民委员
      会出具的《证明》,权利人为东莞市长安镇上沙股份经联合社,不存在产权争议。
            在上述发行人及子公司用于办公生产的租赁场所中,第 3、6、7、10、11、
      12 项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虽然发行人未办理租赁协议的备案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影响租
      赁合同本身的合同效力。发行人未办理租赁协议的备案并不影响租赁协议对发行
      人及出租人的效力。
            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承租的房屋所有权权属瑕疵、
      出租人权利瑕疵或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等原因而遭受损失或罚款,本人将足
      额补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
             2、用于员工宿舍食堂的租赁情况
                                                                                                   租赁
序                                                     面积       土地/房屋     租赁     产权
          出租方      承租方          位置                                                         备案
号                                                   (㎡)         用途        用途     证书
                                                                                                   情况
                                东莞市大朗镇松湖
                      捷邦有                                      城镇住宅      员工               已备
1         范明莲                朗苑 8 幢 2 单元        92.21                             有
                        限                                        用地/住宅     宿舍               案
                                1804


                                                 3-1-4-118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租赁
序                                                  面积     土地/房屋    租赁     产权
       出租方    承租方          位置                                                        备案
号                                                (㎡)       用途       用途     证书
                                                                                             情况
                          东莞市常平镇司马
                                                             城镇住宅     员工               已备
2      罗细云    发行人   村金田花园 24 栋住       121.85                           有
                                                             用地/住宅    宿舍               案
                          宅楼 1 单元 801
                          东莞市常平镇司马
                                                             城镇住宅     员工               已备
3      巫祖雪    发行人   村金田花园 24 栋住       121.85                           有
                                                             用地/住宅    宿舍               案
                          宅楼 1 单元 1001
                          东莞市常平镇环常
                 捷邦有   南路卢屋村 1 号绿                  城镇住宅     员工               已备
4      余维英                                      118.58                           有
                   限     地公馆 2 栋商业、                  用地/住宅    宿舍               案
                          住宅楼 1501
                          苏州工业园区琉璃
                 昆山尚                                      城镇住宅     员工               未备
5      顾美康             街 233 号 22 幢 1001     141.33                           有
                   为                                        用地/住宅    宿舍               案
                          室
                          上海金山区山阳镇
                 昆山尚                                      住宅用地/    员工               未备
6      吴连辉             海盛路 500 弄 89 号       87.15                           有
                   为                                          居住       宿舍               案
                          301 室
                          东莞市常平镇陈屋
      东莞德利
                 常平分   贝坳吓新村(常平                   土地用途:   宿舍               未备
7     信电子有                                   10,104.10                          无
                   公司   镇常东路 636 号)                  工业厂房     食堂               案
      限公司
                          宿舍、食堂
                          东莞市常平镇陈屋
      东莞德利
                 瑞泰新   贝坳吓新村(常平                   土地用途:   员工               未备
8     信电子有                                    1,562.95                          无
                   材     镇常东路 636 号)                  工业厂房     宿舍               案
      限公司
                          宿舍
      东莞市长
      安镇上沙   捷邦金   上沙振华园 1 号宿                               员工               未备
9                                                 2,087.00   工业生产               无
      股份经济     属     舍                                              宿舍               案
      联合社
                 捷邦金   东莞市长安镇莲峰                   房屋用途:   员工               未备
10      韦宁                                        60.43                           有
                   属     北路 23 号 2 幢 2403                 住宅       宿舍               案

         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用于员工宿舍食堂的租赁场所不存在违反用途使用
     的情形。
         在上述发行人及子公司用于员工宿舍食堂的租赁场所中,仅第 7、8、9 项租
     赁房产未拥有权属证明,主要位于东莞常平镇和长安镇,同等条件的房产在当地
     供应较为充分,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不涉及生产搬迁相关事项,不会对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上述发行人及子公司用于员工宿舍食堂的租赁场所中,第 5-10 项未办理
     租赁备案手续。虽然发行人未办理租赁协议的备案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不会影响租赁合同本身的合同效力。发行人未办理租赁协议的备案并不影响租赁

                                            3-1-4-119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协议对发行人及出租人的效力。
    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承租的房屋所有权权属瑕疵、
出租人权利瑕疵或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等原因而遭受损失或罚款,本人将足
额补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
    (二)作为生产企业,发行人经营房产全部租赁取得,资产完整性是否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目前主要在东莞和昆山设立了生产基地,东莞和昆山生产基地的经营
房产系租赁取得,主要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所致。在
发行人租赁的用于办公生产的场所中,除与深圳市华智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东莞
分公司租赁的厂房已取得了相关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目前尚在办理权属证明
外,其他用于办公生产的场所均拥有权属证书或有关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权属清
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子公司资阳捷邦已于 2019 年 11 月取得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川(2019)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
0032585 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31,484.57 平方米,并进行了厂房建设。未来随
着项目的竣工完成,发行人将拥有自有厂房。
    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租赁的相关场所出租方均为无关联第三方,不存在租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
在使用的房屋均已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该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纠纷。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出租方或
其他任何第三方均未因就房产租赁及使用发生纠纷、争议,不存在提前解除或终
止租赁合同的情形。
    同行业可比公司达瑞电子、博硕科技经营房产亦全部租赁取得。
    综上所述,发行人目前正在使用的经营房产系全部租赁取得的情形,不会对
资产完整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补充说明发行人租赁价格的公允性,以及租赁费用对发行人净利润的
影响,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租赁的面积在 1000 ㎡以上的租赁价格的公
允性情况如下:


                                3-1-4-120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单位:元/平方/月
                                                   面积       租赁     租赁     同区域可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位置
                                                   (㎡)     用途     单价     比价格
        东莞市恒寿            东莞市松山湖研
                                                              办公
 1      实业有限公   发行人   发一路 1 号 A 栋 2   1,850.42             21        20-25
                                                              研发
            司                楼 201 室
                              东莞市常平镇陈
        东莞德利信
                     常平分   屋贝坳吓新村(常                办公
 2      电子有限公                                  8,039.9             15        12-20
                       公司   平 镇 常 东 路 636              生产
            司
                              号)厂房
                              东莞市常平镇常
        深圳市华智
                              东路 636 号 2 栋第
        产业园运营   常平分                                   生产
 3                            5、6 层 501、601       6,125             17.6       12-20
        有限公司东     公司                                   办公
                              室厂房及附属空
        莞分公司
                              地
                              东莞市常平镇陈
        东莞德利信
                     常平分   屋贝坳吓新村(常                宿舍
 4      电子有限公                                 10,104.1             15        12-20
                       公司   平 镇 常 东 路 636              食堂
            司
                              号)宿舍、食堂
                              东莞市常平镇陈
        东莞德利信
                      瑞泰    屋贝坳吓新村(常                办公
 5      电子有限公                                 3,085.05             15        12-20
                      新材    平 镇 常 东 路 636              生产
            司
                              号)厂房
                              东莞市常平镇陈
        东莞德利信
                      瑞泰    屋贝坳吓新村(常                员工
 6      电子有限公                                 1,562.95             15        12-20
                      新材    平 镇 常 东 路 636              宿舍
            司
                              号)宿舍
        昆山市源源            昆山开发区洪湖
                      昆山                                    办公
 7      塑胶颜料有            路 336 号 6 号楼、   5,560.64            26.5       18-30
                      尚为                                    生产
          限公司              7 号楼
        昆山市源源
                      昆山    昆山开发区洪湖                  办公
 8      塑胶颜料有                                 2,800.00            26.5       18-30
                      尚为    路 336 号 5 号楼                生产
          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
                      昆山    昆山开发区陈家                  办公
 9      物资有限公                                   3,460             25.5       18-30
                      尚为    浜路 258 号                     仓库
            司
        东莞市长安
                      捷邦    上沙振华园 7 号厂               厂房
 10     镇上沙股份                                 7,380.00             20        16-25
                      金属    房及 1 号宿舍                   宿舍
        经济联合社

       经对比发行人承租物业的租赁单价,发行人承租物业的租金价格与同区域租
金单价基本相当。
       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出租方参考周边区域可比房屋的租赁价格并综合考虑起
租时间、租赁期限、整体租赁、装修环境、未来长期租赁等价格影响因素,结合
市场价格协商定价,租赁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的办公厂房及员工宿舍产生的不含税的租赁费用分别


                                       3-1-4-12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为 317.09 万元、600.08 万元和 1,052.49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费用占营
业总成本的比例,以及假设租赁费用上涨 5%和 10%对发行人营业利润(扣除股
份支付费用后)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租赁费用                        1,052.49          600.08           317.09
           营业总成本                      76,349.08       52,029.80        43,367.06
   租赁费用占营业总成本的比例                    1.38%        1.15%            0.73%
假设租赁费用上涨 5%对营业利润(扣
                                                 52.62         30.00            15.85
  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影响金额
假设租赁费用上涨 10%对营业利润(扣
                                             105.25            60.01            31.71
  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影响金额
租赁费用上涨 5%对营业利润(扣除股
                                                 0.64%        0.34%            0.21%
    份支付费用后)的影响比例
租赁费用上涨 10%对营业利润(扣除股
                                                 1.28%        0.69%            0.42%
    份支付费用后)的影响比例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费用占发行人营业总成本的比例
较低。租赁费用的波动对发行人营业利润(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的主要厂房及办公场所,相关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均为无关联的第三方,租赁价格公
允,不存在第三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问题十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昆山尚为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
效和占用消防车通道,被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各处以 5,000 元罚款;因未按照规
定组织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被昆山市卫
生健康委员会罚款 5 万元。请说明: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
人是否整改及整改措施是否有效。
    【核查及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昆山尚为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具体如下:
    1、2019 年 3 月 4 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昆山尚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
书》(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5 号),因昆山尚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
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
定对昆山尚为处以人民币 5,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山尚为已按照前述《行政


                                     3-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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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相关罚款,并完成下述整改工作:(1)针对违规项目进
行整改,通过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复查;(2)加强厂内消防设施巡检,及时更
换损坏消防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
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因此,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昆山尚为“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5
号”行政处罚处以 5,000 元的罚款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较低档的处罚金额。
    2、2019 年 3 月 4 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昆山尚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
书》(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 号),因昆山尚为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昆山尚为处以人
民币 5,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山尚为已按照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
缴纳相关罚款,并完成下述整改工作:(1)针对违规项目进行整改,通过昆山市
公安消防大队的复查;(2)拆除厂内搭建围墙,清理保持消防车通道通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
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因此,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昆山尚为“苏
昆公(消)行罚决字[2019]9-0016 号”行政处罚处以 5,000 元的罚款金额属于上
述规定中最低档的处罚金额。
    3、2019 年 10 月 8 日,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昆山尚为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昆卫职罚[2019]20 号),因昆山尚为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噪声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昆山尚为处以警告并处
5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昆山尚为已按照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
相关罚款,并完成下述整改工作:(1)组织相关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按
照规定为员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3)规范 1#楼
1F 模切车间冲压岗位的噪声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强化对于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学习并加强厂内职业病危害因素巡检。


                                  3-1-4-123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卫职
罚[2019]20 号)中对昆山尚为前述违规行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警告,
并处人民币 50,000 元罚款,该罚款金额属于上述规定中最低档的处罚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昆卫职罚[2019]20 号)中对昆山尚为前述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
正的行政处罚,该项处罚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子公司昆山尚为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最低档的处罚金额进行罚款,罚款数额较小,且事后子公司
昆山尚为已积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相关处罚决定亦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
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项目组取得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凭证、员工体检报告,查看了更换后的
消防设施以及拆除厂内围墙后的厂区等内容,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昆山尚为已
进行整改,整改措施有效。
    【问题十三】发行人员工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需要补缴相
关社保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偏低,若补缴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情况;
请补充说发行人对预缴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发行人员工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需要补缴相关社保公
积金
    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


                                3-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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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聘用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员工人数                   1,710             1,134                842
                社保缴纳人数           1,610             1,105                803
 社会保险        未缴纳人数                 100                29                39
                    缴纳比例         94.15%            97.44%             95.37%
               公积金缴纳人数          1,532               627                341
    住房
                 未缴纳人数                 178            507                501
  公积金
                    缴纳比例         89.59%            55.29%             40.50%

    (一)报告期期末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员工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比例分别为 95.37%、
97.44%和 94.15%。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比例为
94.15%,社保缴纳人数与员工人数存在差异,差异人数为 100 人,主要原因为:
(1)75 名新员工入职时间错过公司统一缴纳时间或个人无法及时提供符合要求
的参保资料;(2)12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未缴纳;(3)5 名员工自行缴纳或
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4)6 名员工系境外员工;(5)1 名新员工原离
职公司已缴纳;(6)1 名员工缴纳新农合。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比例逐渐提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比例为 89.59%,住房公积金缴纳人
数与员工人数存在差异,差异人数为 178 人,主要原因:(1)160 名新员工入
职时间错过公司统一缴纳时间或个人无法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公积金资料;(2)
10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3)6 名员工系境外员工;(4)1 名新员工原离职
公司已缴纳;(5)1 名员工自愿不缴纳公积金。此外,公司亦通过为员工提供
宿舍或租房补贴的方式,保障员工的生活和居住需求。
    (二)主管机关对公司及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合规性的确认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社保和公积金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
面的相关规定而受到主管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3-1-4-125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对于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如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追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
金,本人/本公司保证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和标准无偿代发行人及子公司进
行补缴;如发行人及子公司因被认定违反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而
受到处罚或带来其他费用支出,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代发行人及子公司承担全部
费用或损失。如因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必须先自行支付上述费用,
则本人/本公司将及时向发行人及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发行人及子公司
不会因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给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其他损
失,保证不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二、发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偏低,若补缴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员工对应的未缴金额占各期净利
润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社保应缴未缴金额                                  0.68            2.81           3.93
公积金应缴未缴金额                              102.58           87.49          74.75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合计金额                103.26           90.30          78.68
扣除股份支付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594.79       7,809.80       6,479.77
未缴金额占扣除股份支付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1.36%          1.16%          1.21%
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根据上述数据,报告期内,公司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扣除股份支
付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三、对预缴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以 2020 年 10 月发行人预缴住房公积金为例,发行人对预缴住房公积金的会
计处理如下:
    1、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缴纳所属期为 10 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对应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10 月)
    借: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10 月)
    贷:银行存款


                                   3-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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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计提住房公积金,
    借:XXX(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10 月)
    3、发行人于 11 月中旬发放 10 月份工资时,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10 月 20 日
发行人先替员工垫付的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0 月)
        贷: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个人承担部分-10 月)
        贷:银行存款
    由于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在 10 月发行人已代为支付给公积金中心,
而发行人于 11 月发放 10 月工资时,才予以扣除,因此,发行人提前为员工缴纳
了住房公积金,对于提前缴纳部分计入资产中的债权项目。
    综上所述,发行人因当月缴纳当月住房公积金而计提的其他应收款的原因系
公积金缴纳与工资发放时点有一月差异造成,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问题十四】期间费用请说明:(1)新收入准则前后,发行人运输费用的具
体核算方式及合规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汇兑损益分别为-311.26 万元、-105.94
万元和 2,654.27 万元。请说明汇兑损益变动金额的合理性,发行人应对外汇波动
风险的具体措施,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被会计计量。(3)请分析发行人销售人员的
薪酬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存在差异,请分析合理性。
    【回复】
    一、新收入准则前后,发行人运输费用的具体核算方式及合规性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即 2018 年和 2019 年,发行人运输费用记入销售费用
-运输费科目。2020 年发行人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发行人运
输费用发生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
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
发行人 2020 年已将运输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合同履约成本中。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汇兑损益分别为-311.26 万元、-105.94 万元和 2,654.27
万元。请说明汇兑损益变动金额的合理性,发行人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
施,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被会计计量
    (一)报告期内汇兑损益变动金额的合理性


                                 3-1-4-12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以外销为主,外销主要以美元结算,汇兑损益受到美元兑人民币的汇
率影响较大。2018 年初至 2020 年末,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如下:




    数据来源:wind 资讯

    2018 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整体呈上升趋势。2019 年,美元兑人民币有所
波动,但汇率整体保持稳定。2020 年 6 月以来,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美元
兑人民币呈现显著下降的趋势。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公司汇兑损益金额变动较大,
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期初汇率                             6.9762            6.8632              6.5079
期末汇率                             6.5249            6.9762              6.8632
期末期间汇率变动                    -6.47%             1.65%               5.46%
汇兑损益                           2,654.27           -105.94             -311.26
   注:上表中“汇兑损益”数据,正数为汇兑损失,负数为汇兑收益
    由上表可知:
    1、2018 年发行人汇兑损益金额为汇兑收益 311.26 万元,主要系 2018 年 3
月后美元兑人民币大幅升值所致;
    2、2019 年美元兑人民币整体保持稳定,因此发行人汇兑损益金额较小;
    3、2020 年发行人汇兑损失金额较大为 2,654.27 万元,一方面系 2020 年 6
月以来美元兑人民币大幅贬值,另一方面系发行人 2020 年整体业务规模较 2018
年增长迅速,美元结算的金额进一步增加所致。

                                  3-1-4-128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汇兑损益金额变动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趋势一致,具有合
理性。
       (二)发行人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被会计计
量
     为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发行人采取了如下具体措
施:
     1、管理美元资产规模规避外汇风险
     公司将积极关注外汇市场变动情况,根据公司人民币资金需求、实时汇率走
势和客户回款情况适度调整美元资产规模,采取适当控制结汇周期等灵活的应对
措施,积极应对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将加强经营管理和提升经营运转效率,提前制定详细的资金需求计划,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尽量减少因临时结汇而造成的汇兑损失、控制风险。
     2、提高境外采购与外销销售的匹配度
     公司将提高境外采购与外销销售的匹配度,通过增加原材料美元采购金额,
增加美元支出,降低美元收入增加带来的外汇波动风险。
     3、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汇率风险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造成的损失。公司开展该业务
时,未指定明确的套期关系,不属于外汇套期保值。公司将购入的外汇远期合约
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4、向银行申请美元贷款,以规避汇率风险
       三、请分析发行人销售人员的薪酬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若存在差异,请分析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的平均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人
        公司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领益智造                   19.49               20.16                 39.02
        安洁科技                   23.79               28.78                 24.68
         恒铭达                    24.89               36.35                 37.23
         飞荣达                    14.03               11.31                 12.92
         智动力                    12.87               17.61                 19.27



                                   3-1-4-129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博硕科技                     27.50                     17.42                        -
         达瑞电子                         -                     19.06                 15.83
          鸿富瀚                      14.33                     13.94                 14.22
         平均值                       19.56                     20.58                 23.31
         发行人                       19.95                     20.04                 19.51
    注 1:发行人与鸿富瀚披露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销售人员平均人数,达瑞电子披露 2018
年度至 2019 年度销售人员平均人数:销售人员平均薪酬=当年度销售人员薪酬总额/当年度
销售人员平均人数;当年度销售人员平均人数=当年度销售人员各月末人数的平均值;
    注 2:领益智造、安洁科技、恒铭达、飞荣达、智动力和博硕科技仅披露各年末销售人
员数量,销售人员平均薪酬=当年度销售人员薪酬总额/销售人员当年末人数;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平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
重大差异。
    【问题十五】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45.44
万元、6,410.74 万元和 1,576.41 万元。请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同期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
行业惯例一致,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情况相符。(2)支付其他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构成、支付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同期净
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
策、信用政策情况相符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同期
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净利润                                               6,912.05        6,855.57       -230.28
加:资产减值准备                                     1,729.04           966.42       505.10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
                                                       771.36           521.75       361.04
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30.10            18.53        10.35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395.55           193.24       116.54


                                      3-1-4-130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57.87              1.94          12.94
(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2.76             15.32          16.37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903.92            212.53         135.64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1.03              0.77          10.99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528.52           -343.32         -90.59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656.66         -1,983.19      -3,355.00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3,329.28         -5,690.32      -5,035.03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5,265.06          4,919.83       1,639.40
其他                                               1,012.14            721.68       6,647.9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76.41          6,410.74         745.4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比                22.81%           93.51%        -323.71%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45.44 万元、6,410.74
万元和 1,576.41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
-323.71%、93.51%%和 22.81%,波动较大。2018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主要原因系股权激励费用和存货项
目、经营性应收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等变动影响所致;一方面,公司 2018 年度和
2020 年度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较高;另一方面,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且第
三、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导致公司年末存货和应收账款增长幅度较大,经营性
应收项目有较大幅度增长,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较大
差异。
       发行人 2019 年度经营性应收项目未明显增长的原因主要系当年对富士康和
仁宝电脑等主要客户第四季度销售收入比例有所下降,期末对其应收账款相应减
少;2019 年经营性应付项目有较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主要系当年向信用期相对较
长的苏州布莱特机电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增大,期末对其应付账款相应增加。因此
2019 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小。
       综上所述,受客户及供应商信用期差异及发行人经营季节性因素影响,发行
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当年净利润会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上述情况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

                                    3-1-4-13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如下:

    公司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领益智造                  108.89%                 158.50%                 -205.50%
    安洁科技                  127.07%                -153.48%                   95.60%
     恒铭达                   135.98%                 102.63%                  104.12%
     飞荣达                   178.88%                  89.85%                   36.72%
     智动力                   177.63%                  91.81%                  433.50%
    博硕科技                    8.61%                  85.95%                   18.90%
    达瑞电子                   63.87%                 116.52%                   74.50%
     鸿富瀚                    88.22%                 138.95%                  154.83%
     平均数                   111.14%                  78.84%                   89.08%
     发行人                    22.81%                  93.51%                 -323.71%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年度审阅报告;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20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额占净利润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19 年度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与博
硕科技变化趋势基本一致。消费电子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行业下游客户较为集
中,主要客户均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通常存在客户与供应商账期不匹配的情况。
加之消费电子行业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每年主要集中于终端产品新品发布前后或
者下半年销售旺季进行大规模生产和销售,因此容易出现存货项目、经营性应收
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等出现波动较大的现象。同行业部分可比公司亦存在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净利润不匹配的情形,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情况符合行业惯例。
    (三)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情况相符
    发行人直接客户主要为知名的消费电子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直接客户
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市场地位,因此发行人销售政策一般会给予该等客户较长
的回款账期。发行人对富士康等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期主要集中在 90 至 120
天,而与供应商的应付账款信用期则主要集中在 30 至 105 天,因此向上游供应
商支付货款与收到下游客户货款之间存在资金收付时间差,发行人需要用自有资
金先行支付采购货款。2020 年度,发行人经营规模快速增长,购买商品、接受
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幅高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的现金,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净额有所下降。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与发行人销售政

                                    3-1-4-132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情况相符。
       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构成、支付资金用途、支付对
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研发费用                            3,097.93           2,098.50            1,498.21
管理费用                            1,638.10           1,314.61            1,055.65
销售费用                              755.65           1,768.62            1,043.47
往来款                                230.83            250.26                64.95
手续费支出                             24.51              19.92               21.87
支付电费保证金                                -         136.80                      -
支付关税保函保证金                            -         108.25                62.06
在途资金                                      -               1.20                  -
其他                                       0.43           59.96                  0.01
             合计                   5,747.45           5,758.12            3,746.21

       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研发费用、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等。其中,支付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和模具费等;支付的管
理费用主要包括中介咨询服务费、房租及水电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办公费、
车辆使用费等;支付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运输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出口报
关费、车辆使用费、仓储费、办公费等;支付的往来款主要包括押金和保证金等。
       发行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用途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
       【问题十六】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设定提存计划的核算内容、会计处理方法,
以及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合理性。
       【核查及落实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
划。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
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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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
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发行人及子公司职工参加了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社会基
本养老保险。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当地规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
按月向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当地劳动
及社会保障部门有责任向已退休员工支付社会基本养老金。发行人及子公司在职
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上述社保规定计算应缴纳的金额确认为负债,并
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短期薪酬              2,033.83    100.00%     1,611.17      98.33%      1,121.54      98.84%
离职后福利中-设定提
                              -           -        27.32     1.67%         13.11       1.16%
存计划负债
       合计           2,033.83    100.00%     1,638.49     100.00%      1,134.65     100.00%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中-设定提存
计划负债的金额分别为 13.11 万元、27.32 万元和 0.00 万元,主要原因系发行人
子公司昆山尚为和昆山嘉实特当月应承担的社保,当地社保局在次月进行扣款,
因此 2018 年 12 月和 2019 年 12 月对应的应交社保-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分
别记入 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的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中-设定提存计划负
债。2020 年由于疫情国家减免养老保险等社保的缴纳,因此 2020 年末无余额。
    【问题十七】说明报告期内苹果、谷歌等终端品牌商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
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发现相关指标不符合品牌商要求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
情况,并提示发行人现场检查不通过被取消供应商资格的风险。
    【核查及落实情况】
    发行人作为苹果和谷歌等终端品牌商的合格供应商,在合作的过程中需要接
受其现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苹果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
    报告期内,苹果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昆山尚为共实施现场检查 13 次,主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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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内容包括劳工和道德、环境卫生、健康和安全保护、化学品管理及使用、有害
物质等事项。根据苹果对发行人现场检查或调研记录,发行人在企业社会责任整
体表现良好,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苹果还对发行人的社会责任实践提出了数点
改进意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歧视,识别用工风险;构建更为和谐的劳动
关系;努力推进自动化进程,环保节能,科学可持续发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安
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以及责任监督
落实情况;更关注利益相关方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行人根据意见进行了完善落实。
此外,苹果品质部门和制程部门会针对具体项目与发行人进行沟通,针对具体项
目提出优化和改进方案。在检查过程中,相关来访人员未发现发行人及子公司有
明显不符合苹果对劳工和道德、环境卫生健康和安全保护、用工规范、社会责任、
环保节能、有害物质、化学品管理及使用的要求的情形。
    (二)谷歌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
    报告期内,谷歌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昆山尚为共实施现场检查或实地考察 2
次,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模切工艺现场检查、仓库现场检查、测量室设备运行检查
等事项。根据谷歌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昆山尚为现场检查的记录,发行人在生产规
范中表现良好,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来访人员未发现发行人有其他不符合谷歌
对生产环境、质量品质、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的要求的情形。
    综上所述,终端品牌商对发行人现场检查主要关注发行人生产规范问题,包
括劳工和道德、环境卫生、健康和安全保护、化学品管理及使用、有害物质等方
面,报告期内发行人现场检查结果均为通过,生产规范情况良好,并持续根据客
户要求持续进行改善,发行人因现场检查不通过而被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的风险
较小。

四、内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捷邦科技发行股票项目申报文件进行了审议,并向
项目组出具了内核意见。项目组会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内核意见涉及问题
进行逐一解决和落实。
    内核意见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请项目组结合发行人产品应用于苹果的比例,分析发行人对苹果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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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若发行人或发行人主要客户被苹果取消供应商资格对发行人经营业绩、
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发行人相关的应对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重大风
险提示。
    【核查及落实情况】
    一、分析发行人对苹果是否构成依赖
    从终端品牌商来看,发行人大部分产品应用于苹果的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
脑,产品中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5.22%、77.95%和 81.27%,比例较高,发行人对苹果存在依赖,但发行人在客
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
    (一)发行人直接客户以苹果组件生产商、制造服务商为主,不存在依赖
单一直接客户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客户主要为富士康、广达集团、仁宝电脑、可成科技、
比亚迪等苹果组件生产商和制造服务商,其中对第一大客户富士康的销售金额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58%、36.85%和 39.52%,发行人不存在依赖单一直接
客户的情况。
    (二)苹果和发行人主要直接客户在细分领域具有较高的地位,不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终端品牌厂商苹果为国际知名的消费电子品牌。发行人主要直接客户为富士
康、广达集团、仁宝电脑、可成科技、比亚迪等,属于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均
为国际知名的制造服务商或组件生产商,拥有较高的市场化份额,不存在重大不
确定。其中,富士康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代工服务领域厂商;广达集团是全球第一
大笔记型电脑研发设计制造公司,2019 年度销售额为 2,397 亿元;仁宝电脑为笔
记本电脑代工领导厂商,2019 年度销售额为 2,282 亿元;可成科技为台湾镁合金
压铸领导厂商,专精笔记型电脑,数位摄影照相机,通讯磁碟机等 3C 产品的机
构件,品质及量产规模均达世界一流水准,2019 年度销售为 213 亿元。比亚迪
为全球智能产品开发及生产和组装的领先厂商。

    综上所述,苹果和发行人主要直接客户在细分领域具有较高的地位,不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考虑到苹果和主要直接客户在细分领域的行业地位,以及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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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融资渠道限制,公司资本实力较弱,产能有限的限制因素,发行人战略性集中
服务于下游行业知名领先企业有助于提高客户服务能力,有利于节约客户维系成
本和产品开发成本,深化客户合作关系。

    (三)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市场化的竞争实力
    公司为定制化的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生产服务商,经过多年的积累,发行人
凭借强大的研发设计能力、可靠的产品品质、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灵活快速的
响应能力,深度参与终端品牌厂商的新产品导入过程,能够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
设计研发、材料选型验证、模具设计、试制、测试、量产等一系列服务。此外,
发行人始终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密切跟踪市场需求及行业技术发展,不断加强
技术的积累和创新,不断增强研发能力。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已取得
发明专利 15 项、实用新型 70 项,并形成了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发行人主要直接客户为业内知名企业,品牌厂商为知名品牌厂商,具有较高
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且运行管理较为规范。发行人凭借在消费电子功能性和结构性
行业的长期积累,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在市场化的竞争中获得苹果、
谷歌、亚马逊、SONOS 等终端品牌及其制造服务商或组件生产商的认可,具备
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四)与客户和终端品牌厂商具有较强的粘性
    发行人深度参与终端品牌厂商的新产品导入过程,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积极
与客户和终端品牌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和沟通,获取相关需求,实现快速响应。在
多年来与客户和终端品牌厂商合作的过程中,公司在技术、工艺等方面积累了丰
富的经验,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在终端产品更新换代的同时能够不断满足客户和
终端品牌厂商的产品需求,增强了客户粘性。而客户和终端品牌厂商为了保证产
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同样不会轻易改变与重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此外,发行
人在苹果 2018 财年中进入了其前 200 大核心供应商行列,为苹果的核心供应商。
    (五)发行人持续开拓其他终端品牌厂商和直接客户,加大多元化布局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最终应用于其他终端品牌厂商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6,624.19 万元、13,396.29 万元和 16,045.86 万元,应用于其他终端品牌厂商的销
售收入持续增加。报告期内,发行人重点开发了谷歌、亚马逊、FORMLABS、
Chargepoint 等终端品牌厂商,并与终端品牌厂商的制造服务商或组件生产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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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起了直接的合作关系。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设立了子公司瑞泰新材,切入新材料领域,开发了
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碳纳米管导电浆料,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池领域。经过 1 年
多的积累,相关产品在 2020 年度实现了量产销售,目前相关产品正在往新的电
池厂商导入,相关产品亦有望在未来实现较快的增长。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苹果存在依赖,但基于发行人的直接客户结构、直接客
户和苹果的行业地位、发行人的综合竞争力以及持续的客户开拓实力和业务多元
化情况,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不会对发行人
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相关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拓展消费电子品牌厂商
    发行人为了降低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的比例,持续开发消费电子品牌厂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最终应用于其他品牌终端厂商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6,624.19 万元、13,396.29 万元和 16,045.86 万元,应用于其他终端品牌厂商的销
售收入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重点开发了谷歌、亚马逊、FORMLABS、
Chargepoint 等终端品牌厂商,并与终端品牌厂商的制造服务商或组件生产商建
立起了直接的合作关系。
    发行人为了增加与谷歌、亚马逊的合作关系,目前已经筹划在越南建设工厂,
紧跟谷歌、亚马逊制造服务商和组件商到越南建设生产基地的需求,扩大产品最
终应用于谷歌、亚马逊的份额。
    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与现有其他终端品牌厂商的合作深度,不断扩大
产品最终应用于其他终端品牌厂商的销售规模。
       (二)通过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进入更多的终端品牌供应链
    发行人与众多知名的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建立起了合作关系,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后,发行人资本较弱的局面将有所改善,同时 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顺利实施,发行人产能规模将有所增加,发行人将利用技术研发优势,在自身发
展终端品牌厂商的同时,通过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进入更多的终端品牌供应
链。
       (三)加大业务多元化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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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立了子公司瑞泰新材,切入新材料领域,开发了具有相
对竞争优势的碳纳米管导电浆料,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池领域。经过 1 年多的积
累,相关产品在 2020 年度实现了量产销售,目前相关产品正在往新的电池厂商
导入,相关产品亦有望在未来实现较快的增长。
    三、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重大风险“客户集中度风险”补充提示如下: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一体机电脑、智能家居、3D
打印、无人机等消费电子产品领域,直接客户主要为富士康、广达电脑、仁宝电
脑、可成科技、比亚迪等电子产品制造服务商和组件生产商,再由其集成组装后
销售给苹果、谷歌、亚马逊和 SONOS 等终端品牌厂商。
    按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合计
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05%、80.01%和 81.03%,其中对第一大客
户富士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5.58%、36.85%和 39.52%,客户
集中度较高。
    在未来的经营中,若公司未能通过消费电子产品终端品牌厂商、制造服务商、
组件生产商的持续性考核,或者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未能通过终端品牌厂商
的持续性考核,或者终端品牌厂商、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加大了对其他同类
供应商的采购而减少了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或者终端品牌厂商、制造服务商、组
件生产商在市场竞争中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则主要客户或者终端品牌厂商对公
司的采购金额可能会大幅下降,从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从终端品牌厂商来看,公司大部分产品应用于苹果的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
等产品,产品中最终应用于苹果产品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5.22%、77.95%和 81.27%,下游品牌厂商集中度高。由于公司的精密功能性和
结构件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终端产品的比重较高,如果未来公司被苹果取消供应
商资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经过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的核查,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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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
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利分配决策
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发行人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
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批复及深交所对发行
人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6411 号),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后附的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捷邦科技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与本保荐机构所作判断不存在差异。
    附件: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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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组其他成员签名:
                                    黄俊毅               谢    晨




                罗     榃           张子晗               汤志远


    项目协办人签名:
                                    温     杰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灿泽               方纯江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温     杰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141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黄灿泽        方纯江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1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核查情况
           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精密功能件和结构件的设计研发、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
           业政策情况           产业政策。
   2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查看了专利
                                权属证书原件,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核查
   3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在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进行了核查,查看了商标证书
   4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用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用的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6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采矿权和探矿权
   7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8       发 行 人 拥 有 与 生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产 经 营 相 关 资 质 证书或证明文件
           (如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取得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等相关资质文件
   9       发 行 人 曾 发 行 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3-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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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发行内部职工股
 10      发行人曾存在工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了保
                            持控制权的稳定性,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   发行人独立性
 11      发行人资产完整       实际核验是否不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
         性                   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
                              的情形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
                              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主要生产设施和技术等的情形。
 12      发 行 人 披 露 的 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联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文件,并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进行了核查
 13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取得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财务凭证,
                              及银行流水,关联方银行对账单,相关销售明细,对关联交
                              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进行了核查
 14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核查情况
         关 联 交 易 非 关 联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报告期内
         化、关联方转让或 发行人不存在转让或注销子公司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存在转
         注销的情形           让或注销其控制的其他的企业的情形。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15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供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应商、经销商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取得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
                              函,并采取网络核查等方式。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
                              不存在关联关系
 16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个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存在新增客
         户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明细,获取最近一年主要新增客户
                              清单并进行函证;通过网络核查等方式获取新增客户的基本
                              情况
 17      发 行 人 的 重 要 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核查情况             是                        否 □


                                   3-1-4-143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备注             获取重大合同,通过网络核查等方式获取主要合同交易对手
                      的基本情况,对主要交易对手进行了走访和函证
18   发行人的会计政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9   发行人的销售收   是否走访重      是否核查主   是否核查发     是否核查报
     入               要客户、主要    要产品销售   行人前五名     告期内综合
                      新增客户、销    价格与市场   客户及其他     毛利率波动
                      售金额变化      价格对比情   主要客户与     的原因
                      较大客户,核    况           发行人及其
                      查发行人对                   股东、实际控
                      客户所销售                   制人、董事、
                      的金额、数量                 监事、高管和
                      的真实性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             □             □             □
     备注

20   发行人的销售成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是否核查发行人
     本               应商或外协方,核     材料采购价格与    前五大及其他主
                      查公司当期采购       市场价格对比情    要供应商或外协
                      金额和采购量的       况                方与发行人及其
                      完整性和真实性                         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核心人员之间
                                                             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21   发行人的期间费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22   发行人货币资金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等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23   发行人应收账款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的一致性
                      计划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3-1-4-144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4      发行人的存货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25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情况              的真实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26      发行人银行借款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情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取得银行与发行人签署的授
                                                     信合同和借款合同;取得发
                                                     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发行
                                                     人不存在逾期借款的情况
 27      发行人应付票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应付票据支付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28     发 行 人 的 环 保 情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况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29      发 行 人 、 控 股 股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东、实际控制人违 部门进行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法违规事项           制人是否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
                              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取得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网络核查、查看营业外支出
                              明细账、访谈等方式对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了核查
 30      发 行 人 董 事 、 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事、高管任职资格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31      发 行 人 董 事 、 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事、高管遭受行政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32      发行人税收缴纳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3-1-4-145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33     发 行 人 披 露 的 行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业或市场信息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34      发 行 人 涉 及 的 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形
 35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人、董事、监事、 机构
         高管、其他核心人
         员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不存
                              在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36      发 行 人 技 术 纠 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技术纠纷。
 37      发 行 人 与 保 荐 机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构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38      发 行 人 的 对 外 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保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对控股股东的银行借款进行担保。
 39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师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见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40      发 行 人 从 事 境 外 核查情况
         经营或拥有境外
         资产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在香港和美国设立了子公司。取得其工商登
                              记资料和财务报表,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1      发行人控股股东、 核查情况
         实际控制人为境
         外企业或居民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境外居民/企业。



                                   3-1-4-146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2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核查情况
         《 首 发 业 务 若 干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
         问题解答》
   43    发行人是否符合       核查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
         所创业板股票首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次公开发行上市
         审核问答》
   44    是 否 符 合 创 业 板 核查情况
         定位及《深圳证券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企 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业发行上市申报
         及推荐暂行规定》
         中的相关要求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4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三    其他事项

   4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
进行独立核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
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
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
同时,采取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
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
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3-1-4-147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
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
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
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
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




                                                保荐代表人签名: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职务:     董事总经理
                                   温   杰




                                    3-1-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