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2-09-0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邦科技”或“发行人”)拟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已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
捷邦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深证上
[202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捷邦科技本次发行
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81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7%。本次发行初始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不超过 271.5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15.00%。其中,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6,429.80 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即 181.00 万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90.50 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
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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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捷邦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2)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
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三)参与规模
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 181.0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6,429.80 万元,符合《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相关要求。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90.50 万股,
跟投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如本次发行价
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
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
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四)配售条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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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保荐机构相关跟投子公司(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其获配股
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
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一)中信建投股管家捷邦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捷邦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
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捷邦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XB578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备案日期 2022年8月10日
成立日期 2022年8月9日
到期日 2027年8月9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具体如下:
是否高级管理人员/ 认购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核心员工 金额(万元) 持有比例
1 辛云峰 董事长 是 2,660.00 41.37%
2 杨巍 董事 是 1,600.00 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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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高级管理人员/ 认购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核心员工 金额(万元) 持有比例
3 林琼珊 董事、副总经理 是 400.00 6.22%
4 潘昕 财务总监 是 400.00 6.22%
子公司瑞泰新材副
5 李召平 是 380.00 5.91%
总经理
6 徐立清 销售管理部副总监 是 300.00 4.67%
监事、子公司昆山
7 杨成 是 280.00 4.35%
尚为副总经理
8 何荣 研发部总监 是 230.00 3.58%
9 殷冠明 董事、总经理 是 180.00 2.80%
合计 6,430.00 100.00%
注1: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不超过6,429.8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与认购资
管计划金额的差异系预留的必要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
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
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
所产生的权利,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因此,员
工资产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
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
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
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与发
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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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份额持有人的书面承诺,其通
过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锁定期
经核查,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已出具承诺:“本公司通过本计划获得
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计划
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本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
本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如需跟投)
1、基本情况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机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投资”)。根据中信建投投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中信建投
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93JP0G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法定代表人 徐炯炜
注册资本 6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7年11月27日
营业期限 2017年11月27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经营范围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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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
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跟投资格
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由中信
建投证券持有100%股权,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3、锁定期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中信建投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
配售。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35名,配售
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
说明理由;不足1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
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
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五)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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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
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
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
人员的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项。”
经核查,本次共有1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跟投,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2名),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中对本
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及主
承销商签署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
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
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
等除外);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12个月。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将按照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信建投投资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
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24个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特
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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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签署的配售协议和发行人、主承销商及
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
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等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捷邦科技1号资管
计划、中信建投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
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
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本次发行的
战略投资者具备《实施细则》、《特别规定》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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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黄灿泽 方纯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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