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1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1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2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
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工
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4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
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5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投资者对公司情况了解更详尽、
提高效率,公司设置投资者固定接待日,以便投资者、分析师等有计划地集中到
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
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


                                   6
成接待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将由前款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者按照监管
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现场参观承诺书》
及《保密协议》。若不签署,公司应禁止该来访者参加本次活动。若投资者未签
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
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
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
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本条前款规定的
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证券事务部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
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与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7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
会进行直播。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
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
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者以公
告形式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


                                  8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
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证券事务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
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五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