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10-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邦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捷邦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
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1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51.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936,132,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6,950,333.22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捷邦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117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包含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个
人所得税等人员费用,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该等费用的,会出现公司通过
不同账户支付的情况,不符合该等费用应通过公司专门账户支出的办理要求。同
时,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类似的因相关法律法规限制而无法
直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的其他支出,不便于日常募集资金管理和账户操作,
也不利于相关费用的归集与核算。因此,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募
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按月统计款项金额,并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
基本存款账户。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
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相关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等薪酬费用归集情况,按月汇总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
表,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2、按月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汇总编制《募集资金置换申请单》,
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
户。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
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
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
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提高公
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
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黄灿泽 方纯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