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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10-1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充分
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长和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
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
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组织
和文件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监督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本公司透明度;
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维护公共关
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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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等
专业知识,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意一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勤勉诚信地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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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应当保证深圳
证券交易所能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融资、资产并购、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时,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相关意见,以确保此类活动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第十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 1 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协助董事会秘书


                                   3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如果由
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所列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之规定的任意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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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
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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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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