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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10-1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及其衍生品种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
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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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若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
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帐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帐户、其他专用帐户、临
时帐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
帐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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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
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董事长或
其他被授权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应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
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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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
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但应当在置换实施
前对外公告。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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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
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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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
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
确承诺。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
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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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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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对应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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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
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
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
的审计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
露。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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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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