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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10-1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
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
人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
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对外提
供担保,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有权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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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权限审议批准。未经有效批准,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
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
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证券事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
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和审计
报告;
    3、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4、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5、被担保方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6、银行信用;
    7、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8、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9、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10、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11、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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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企业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
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
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必要
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评估,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
露。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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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
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
半数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
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与主债权人签订书
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
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
评估的同时,应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
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土地、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
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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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或者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
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
构变更、被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
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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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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