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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1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
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
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
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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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做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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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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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一个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
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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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审计部负责制作。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
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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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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