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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10-1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
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
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
责:
    (一) 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 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沟通;
    (三)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
露;
    (四) 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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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
责人对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
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
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2、公
司财务状况;3、募集资金的使用;4、重大投资情况;5、融资情况;6、关联交
易情况;7、对外担保情况;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
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
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
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
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
字。
       第九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
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就本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重大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
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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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
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相关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
可向广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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