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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2-10-1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
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机构等
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
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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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
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
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十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掌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管理相关知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中级(含)以上职称,具
备一定组织能力,包括协调、沟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等,并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
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
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
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
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
见。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
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
训计划应当列入公司费用预算。



                             第四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二十条 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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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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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
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
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职责:
    (一) 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
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 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
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
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五章 审计部权限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保障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 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
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 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
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
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 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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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公司负责人报告;
    (七)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
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的建议;
    (八) 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有权建议公司董
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有权向董事
会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 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一)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确
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
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
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
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三十四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五天前将内部审计通
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
送达。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
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三十五条 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报表、账
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实物资产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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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证、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
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项目现场工作结束后,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交换意见后,
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
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
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将审计
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
负责人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
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
门。
       第三十九条 做出审计决定。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
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对审计提
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
       第四十一条 审计决定复议。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 5 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
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四十二条 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
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
必要时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遵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
审计档案。
       第四十四条 年度终了,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7
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
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机
构相关人员应承担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内部审计人员,公
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
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视情
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
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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