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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0-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邦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捷邦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1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72 元/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5,409.2828 万股
变更为 7,219.2828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控股股东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邦控股”)及其一致
行动人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捷邦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如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
份数量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4、如本公司/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公司/本企业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
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辛云峰、杨巍、殷冠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如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总
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4、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6、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州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君成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共青城捷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如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
份数量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4、如本公司/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公司/本企业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
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四)股东、财务总监潘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如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总
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4、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6、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上市,自 2022 年 9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51.72 元/股,触发前述
       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
       东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期       本次延长后锁定
 股东名称        直接         间接       直接       间接       日(非交易日顺       到期日(非交易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延)             日顺延)
捷邦控股       4,000.0000            -   55.41%            -   2025 年 9 月 21 日   2026 年 3 月 21 日
捷邦投资        476.1905             -   6.60%             -   2025 年 9 月 21 日   2026 年 3 月 21 日
辛云峰           31.7460    1,800.0000   0.44%      24.93%     2025 年 9 月 21 日   2026 年 3 月 21 日
杨巍                    -   1,880.0000          -   26.04%     2025 年 9 月 21 日   2026 年 3 月 21 日
殷冠明                  -    377.1429           -   5.22%      2025 年 9 月 21 日   2026 年 3 月 21 日
君成投资        285.7143             -   3.96%             -   2023 年 9 月 21 日   2024 年 3 月 21 日
共青城捷邦      174.6032             -   2.42%             -   2023 年 9 月 21 日   2024 年 3 月 21 日
潘昕             31.7460      92.8571    0.44%      1.29%      2023 年 9 月 21 日   2024 年 3 月 21 日
       注:上述持股数量为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董监高
       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
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黄灿泽                方纯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