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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邦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松山湖凯悦酒店;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辛云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1,551,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07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5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5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51,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51,06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51,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5%;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5%;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5%;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5%;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5%;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5%;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3,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19%;
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5%;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
君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辛云峰先生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为49,682,540股。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5%;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5,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5%;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3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唐诗、应知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