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16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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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167号
致: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捷邦精
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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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捷
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
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二
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
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上述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8 日下
午 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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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广东省东莞松山湖凯悦酒店;
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3年4月25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51,551,06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1.4075%。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0,000,000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2590%;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551,06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48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1,551,06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485%。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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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
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
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
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深圳捷邦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君
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青城捷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辛云峰已回避表
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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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707%;
5
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853,4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1919%;
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973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1,535,9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707%;
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9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议案6、议案8、议案9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7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6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已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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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 诗
应 知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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