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诺思格: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8-17  

                        证券代码:301333            证券简称:诺思格          公告编号:2022-001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诺思格(北京)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2]118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1,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3,2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

费用95,601,797.7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1,087,598,202.2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07月28日划至公

司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07月

28 日 进 行 了 审 验 , 出 具 了 《 验 资 报 告 》( 致 同 验 字 [2022] 第

110C000436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合称: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与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专户余额(万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元)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临床试验管理
1.                                        15202277777740        18,9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天津分行                                        平台项目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                                        642008687              6,300.00 SMO 中心项目
     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                                         110907787010208       86,200.80 补充流动资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富力城支行
   合肥艾科曼医学科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数据科学中心
4.                                        77030122000374444             0
         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                                           项目


        注:上述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相关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肥艾科曼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

     方”),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 号 分 别 为 15202277777740 、 642008687 、 110907787010208 、

7703012200037444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贻亮、任孟琦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

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裁决的,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时有效的贸仲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

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