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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思格: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9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
全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
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
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监事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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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
及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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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
者豁免上述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
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
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其他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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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短
信、微信或其他书面议案会议等方式召开。

    如监事会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该议案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
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有关书面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
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的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做出有关决定的法
定人数,并以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会议
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
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或组织安
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
议案。

    两名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
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依前述规定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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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
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
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
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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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主动掌
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
大会或向股东大会年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构成《公司
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议事 规则所 称“ 以上” 都含本 数; “低于”“少 于”“不
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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