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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格: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5  

                        证券代码:301333         证券简称:诺思格         公告编号:2022-010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09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0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0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09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华通大厦 B 座北塔 1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武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7,00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830%。其中:
    现场出席并记名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
计为 37,00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8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8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7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0%。其中:
    现场出席并记名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
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
议,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整体表决情况:
   同意 37,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0%;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37,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2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0%;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议案》
    议案 4.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
议,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4.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
议,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4.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4.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4.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4.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4.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据此,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
议,即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卜祯、刘婧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