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2022-11-08
证券代码:301333 证券简称:诺思格 公告编号:2022-016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
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思格”或“公司”)
于2022年11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原由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肥艾科曼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艾科曼”)实
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据科学中心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南京艾科曼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艾科曼”)作为实施主体共同实施,南京
艾科曼实施地点为南京;同意将原由诺思格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SMO
中心项目”变更为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圣兰格(北京)”)作为实施主体实施,实施地点不变。除上述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外,原募投项目
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等不变。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
理与本次增加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在募投项目范围内完成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备案及审批程序、新增和变更
实施主体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5号)同意注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3,200,000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95,601,797.7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1,087,598,202.27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
07月28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436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
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或四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
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数据科学中心项目 18,100.00 18,100.00
2 临床试验管理平台项目 18,900.00 18,900.00
3 SMO 中心项目 6,300.00 6,3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7,700.00 17,700.00
合计 61,000.00 61,000.00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 情况概述
本次涉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数据科学中心项目”,
涉及变更实施主体的项目为“SMO中心项目”,除此之外,上述募投项目的投
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增加/变更前 增加/变更后
项目名 项目投
称 资总额 实施 募集资金 实施 实施 募集资金 实施
主体 拟投入金额 地点 主体 拟投入金额 地点
合肥艾科
数据科 9,050.00 合肥
合肥艾 曼
学中心 18,100.00 18,100.00 合肥
科曼 南京艾科
项目 9,050.00 南京
曼
SMO 中 圣兰格
6,300.00 诺思格 6,300.00 北京 6,300.00 北京
心项目 (北京)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增加和变更的实施主体均为上市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该事项不构成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上述议案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和变更实施主体,后续若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办理环境评价等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新增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1、南京艾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南京艾科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1057983239R
住所及主要生产经
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9号14-2幢15层
营地
法定代表人: 李继刚
成立日期 2012-12-12
注册资本 2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00万元人民币
医学相关产业产品及健康相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成果转让;临床试验数据的管理与统计分析、
经营范围 翻译服务;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数据处理等信息技
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南京艾科曼100%股权份额
2、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596077809J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科海大道27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华通大厦B座北塔2层
法定代表人: 李树奇
成立日期 2012-04-26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学研究与实验发展。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圣兰格(北京)100%股权份额
(三) 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原因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各子公司业
务定位,将原由合肥艾科曼实施的募投项目“数据科学中心项目”增加南京
艾科曼作为实施主体共同实施,南京艾科曼的实施地点为南京;将原由诺思
格实施的募投项目“SMO中心项目”变更为由圣兰格(北京)作为实施主体实
施,实施地点不变。
(四)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之“数据科学中心项目” 增加施主体及实施地点,“SMO
中心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
度、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
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增加及
变更前后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增加和变更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
有效。
四、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1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
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原由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肥艾科曼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据科学中心项目”增加全
资子公司南京艾科曼作为实施主体,与合肥艾科曼共同实施,增加南京艾科
曼实施地点南京;同意将原由诺思格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SMO中心项目”
变更为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圣兰格(北京)作为实施主体实施,实施地点不变。
除上述增加募集资金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外,原募投
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等不变。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
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在募投项目范围内完成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备案及审批程序、新增和
变更实施主体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地点及变更
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
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
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
更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2022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
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
建设效率,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
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
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涉及募
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
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
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