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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思格: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12-22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
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
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对该等
管理人员的任免应报备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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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时,应当听取董事会和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具体人数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
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为:

    (一) 监督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及各项内控制度;

    (二) 对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

    (三) 参与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费用开支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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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审核公司资金使用的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
组等重大决策活动;

       (五) 对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并报送股东大
会和公司董事会;

       (七) 审查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

       (八)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情况;

    (九) 定期向股东大会提交公司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
告;

       (十) 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由公司总
经理确定。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
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总经理办公室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常设机构。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作出外,还可
以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
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
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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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
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
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应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至少应每 2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二)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公司投资方案;

       (三) 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 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

       (五) 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 决定任免除由董事会任免以外的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七) 决定公司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
项;

       (八) 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
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做出最
后决策。

        第五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二十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

营开支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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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于经股东大

会及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预算以内审批具体经营开支。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对于重要事项须依照本细则第三章

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
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一) 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下列事项:

    1.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2.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3.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6.与公司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7.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8.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 总经理应向公司监事会报告下列事项: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与公司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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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监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报告可采用口头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
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六条 遇有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
到相关信息后尽快报告董事长。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
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
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
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
和程序,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自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激
励安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应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本细则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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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 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内”、“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以外”
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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