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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思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2-12-22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诺思格(北京)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结
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
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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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
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
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
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
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
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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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
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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