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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思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22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
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
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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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每半年召开 1 次;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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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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