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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思格: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22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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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
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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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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