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12-2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诺思格
(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思格”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诺思格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83,2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95,601,797.73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7,598,202.2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07 月 28
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436 号)。上述募集
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数据科学中心项目 18,100.00 18,100.00
2 临床试验管理平台项目 18,900.00 18,900.00
3 SMO 中心项目 6,300.00 6,3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7,700.00 17,700.00
合计 61,000.00 61,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
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截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658.17 万元,自筹资金支付
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1,019.56 万元(不含增值税),共计 1,677.73 万元。上述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2)
第 110A018027 号)。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截至2022年0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
为658.1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 自筹资金预先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投资金额 入
1 数据科学中心项目 18,100.00 - -
2 临床试验管理平台项目 18,900.00 658.17 658.17
3 SMO 中心项目 6,300.00 - -
4 补充流动资金 17,700.00 - -
合计 61,000.00 658.17 658.17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为 1,019.56 万元(不
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金额(不含增值税)
1 保荐承销费用 7,159.20 240.00 240.00
2 审计及验资费 943.40 518.87 518.87
3 律师费 1,072.79 230.00 230.00
4 发行信息披露费 353.77 - -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1.02 30.69 30.69
合计 9,560.18 1,019.56 1,019.56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本次发行及上
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
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
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公司本次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
安排一致。
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为了保
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现募集资金已到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658.17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 1,019.56 万元(不含增值税),合计 1,677.73 万元。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677.73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 1,677.73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的截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出具了《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2)第 110A018027 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任孟琦 陈贻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2 日